拉脱维亚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主要依据欧盟关于海关执行知识产权的统一制度开展。《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EU)608/2013号条例》规定了欧盟成员国海关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基本职权和程序,拉脱维亚则由国家税务局(Valsts ieņēmumu dienests,VID)下属海关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相关措施。拉脱维亚海关可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采取暂停放行、扣留等措施,并按照相关程序通知权利人。(Valsts ieņēmumu dienests)
1. 主管机构
拉脱维亚国家税务局隶属于财政部,其海关管理机构(Muitas pārvalde,National Customs Board)负责海关事务以及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具体实施。权利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拉脱维亚国家税务局提交海关采取行动的申请(Application for Action,AFA),请求海关针对其商标、外观设计、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采取加强监管措施。(Valsts ieņēmumu dienests)
目前,欧盟已通过知识产权执法门户(Intellectual Property Enforcement Portal,IPEP)提供电子申请机制,权利人可以通过 e-AFA 在线提交申请,并与海关进行信息交换。申请时须提供申请人及其代表的经济经营者注册和识别号(EORI)等信息。(Valsts ieņēmumu dienests)
主要联系方式如下:
项目 信息
主管机构 拉脱维亚国家税务局海关管理机构(VID Customs Board)
网站 www.vid.gov.lv
电话 +371 67120000
地址 Talejas iela 1, Rīga, LV-1978, Latvia
知识产权执法联系邮箱 parkapumi@vid.gov.lv
2. 保护措施
根据《第(EU)608/2013号条例》,当海关在监管过程中发现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时,可以暂停货物放行或者扣留货物,并将有关信息提供给权利人。权利人可以根据海关提供的信息判断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侵权,并按照规定采取后续措施。(Valsts ieņēmumu dienests)
权利人可以主动向拉脱维亚国家税务局海关管理机构提交AFA,请求对其知识产权实施海关保护。申请可以通过拉脱维亚电子申报系统(EDS)、欧盟海关贸易门户或者其他规定方式提交;目前欧盟统一的电子申请和信息交换主要通过IPEP进行。AFA申请本身不收取费用,拉脱维亚国家税务局通常在5—10个工作日内处理,最长处理期限为30个工作日。(Valsts ieņēmumu dienests)
申请获得批准后,拉脱维亚海关通常在一年期限内对申请中列明的知识产权采取加强海关监管措施。保护期限届满后,权利人可以申请延长,每次延长一年。申请审查和批准本身不收取费用,但货物扣留、仓储以及销毁等产生的相关费用,可由服务申请人按照海关要求承担。(Valsts ieņēmumu dienests)
对于海关发现的涉嫌侵权货物,在权利人确认其知识产权受到侵犯并同意销毁、且申报人或货物持有人在法定期限内同意销毁或者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可以按照《第(EU)608/2013号条例》规定的简化程序销毁货物。一般货物相关期限为10个工作日;易腐货物为3个工作日。若申报人或货物持有人明确反对销毁,权利人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启动确定侵权与否的法律程序;对于一般货物,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该期限还可以申请延长最多10个工作日。(EUR-Lex)
此外,《第(EU)608/2013号条例》还规定了小批量货物的特殊销毁程序。符合条件的邮政或快递小批量货物,可以在权利人事先申请适用该程序的情况下,按照简化程序处理,以提高海关对网络销售及小批量侵权商品的执法效率。(EUR-Lex)
总体而言,拉脱维亚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实行欧盟统一规则与本国海关执行相结合的模式,形成了“权利人主动申请+海关风险识别与监管+涉嫌侵权货物扣留或暂停放行+权利人确认及后续法律程序+符合条件的销毁”的保护机制。(Valsts ieņēmumu dienests)
原文链接:https://ipr.mofcom.gov.cn/hwwq_2/zn/Europe/Lat/A_remedy.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