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显著拓宽了其工业产权行政审查框架,最引人注目的是首次将版权及相关权利纳入审查范围。第0306/IC号决定——《关于工业产权注册、植物新品种注册以及版权及相关权利登记争议行政解决的决议》——于2026年4月24日生效,取代了此前仅涵盖工业产权和植物新品种事项的2023年旧规。
第0306/IC号决定规范了老挝知识产权局(DIP)及其地方分支机构如何处理针对工业产权注册和申请的正式异议。所涵盖的程序包括:对待审申请的异议、对驳回申请的上诉、对现有注册撤销的请求,以及新增内容——涉及版权及相关权利备案(recordation)和解释的争议。
DIP内部的这些行政程序由政府任命的行政争议解决委员会审理,该委员会职能类似于其他司法管辖区常见的异议和复审委员会。
一、主要变革
第0306/IC号决定涵盖四大类行政程序:
最重大的进展是该委员会对版权事项的新增管辖权。委员会现被授权解决涉及版权及相关权利登记的争议——包括判定某作品是否符合版权保护资格的权力,以及解释现有登记范围的权限。认为竞争对手不当登记了某作品版权、或希望对登记范围提出异议的当事人,现拥有了专门的行政救济渠道,无需直接诉诸法院。
根据该决定,植物新品种注册争议被明确纳入委员会管辖范围,为农业和生命科学领域提供了清晰的行政复审途径。
此外,该决定以法典形式明确了各类程序的分步时间表,并厘清了受理机关:位于万象的DIP负责部分事项,工业与商业司位于万象或各地方的分支机构负责其他事项,具体视争议情形和类型而定。
二、程序时限
该决定关于行政审查程序时限的核心要点如下:
三、程序注意事项
所有提交材料须使用老挝语。以英语或其他语言撰写的文件须附经认证的老挝语译文。此外,异议须附由申请人原籍国出具的相关工业产权权利注册证明。外国当事人应提前为此作好规划,因为获取此类证明或需一定时间。
收到完整提交材料后,受理机关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完整卷宗转交DIP。
负责审理DIP系统内行政程序的行政争议解决委员会通常由3至5名成员组成,可任命技术专家协助处理复杂事项。所有参与人员均须遵守严格的保密义务。
四、前景展望
第0306/IC号决定标志着老挝工业产权行政框架取得实质性进展。版权持有人现拥有正式的行政机制,可对不当版权登记提出异议,或就某作品是否符合版权保护资格申请裁定,无需立即诉诸法院。农业科学和植物生物技术领域的企业拥有清晰的行政复审途径,可解决植物新品种注册争议。对于商标、专利和工业设计组合,第三方有权在明确时限内符合法定程序要求的异议。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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