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专利商标局(Deutsche Patent- und Markenamt,DPMA),负责授权和管理专利、实用新型、商标和外观设计,在慕尼黑、耶拿和柏林设有办公室,是欧洲最大的国家专利局和世界第五大国家专利局。
■ 网站:www.dpma.de
■ 电话:+49 (0) 89-2195-1000
■ 地址:Zweibrückenstraße 12, 80331 München(慕尼黑总部)
DPMA Dienststelle Jena, Goethestraße 1, 07743 Jena(耶拿服务处)
DPMA Informations- und Dienstleistungszentrum Berlin, Gitschiner Straße 97, 10969 Berlin(柏林信息和服务中心)
■ Email:info@dpma.de
2.简介
德国专利保护技术领域的发明,包括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实用新型不包括方法发明。专利客体不包括:
● 纯粹的科学发现;
● 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
● 美学创造;
● 智力活动、游戏,或商业的方法、方案以及规则;
● 计算机软件;
● 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的发明,比如酷刑工具、非法赌博设备等;
● 植物或动物品种;
● 对人体以及对其构成元素的纯粹发现,包括基因测序等;
● 克隆人的方法;
● 修改人类种系遗传同一性的方法;
● 人类胚胎商业或工业利用的方法;
● 可能导致动物痛苦却对人类无任何实质疗效的修改动物遗传同一性的方法;
● 人类或动物的治疗方法以及诊断方法。
1/具有新颖性
《专利法》第3条第1款规定了:不属于现有技术的发明,应认定其是新颖的。依此来进行新颖性判断。现有技术具体指:在申请日以前,通过书面说明、口头描述、使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向公众公开的所有认知。依据《专利法》第3条第2款,现有技术还包括在递交申请当天或之后公开的请求在德国境内受保护的德国或欧洲专利申请以及PCT申请,即中国专利法所指的抵触申请。
2/具有创造性
如果普通技术人员不能以相近的方式由现有技术得到所申请的发明,则视为具有创造性。这与我国的创造性判断相类似。
3/具有实用性
发明应当能够在包括农业在内的任何工业领域内制造或实施,才视为可工业应用。
只有专利权人有权实施其受专利保护的发明。任何其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以下列方式实施其专利:
● 制造、提供、使用其专利产品,或者将其投放市场,或者为前述目的进口、储存其专利产品;
● 使用其专利方法,或者第三人知道或者依情势应当知道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使用其专利方法,仍对在本法适用范围内使用该专利方法的行为提供帮助;
● 提供、使用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将其投放市场,或者为前述目的进口、储存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自发明的专利申请日的次日开始计算。如果一项发明的目的是为了对同一申请人已要求专利保护的另一项发明作出改进,申请人可以从该另一项发明的申请日起的18个月内,或者有优先权日的,从该日起的18个月内,申请增补专利。其保护期限与授予在先发明的专利同时届满。
专利权对下列行为不具有效力:
● 个人非营利目的的行为;
● 与专利的主题相关的、以实验为目的的行为;
● 为了培育、发现、研发新的植物品种而使用生物材料;
● 为获得在欧盟范围内的一个药品许可,或者在欧盟成员国或者第三国的一个药品许可而在实践中所必需的研究和试验行为;
● 在药房中根据医生处方直接、个别地配制药品的行为,以及与配制该药品有关的行为;
● 临时或者偶然进入本法适用范围内的水域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船舶上使用受专利保护的发明,包括用于运输工具本身、机械设备、装置或者齿轮以及其他配件上,并且此类使用必须仅仅是为了满足该运输工具的需要;
● 在临时或者偶然进入本法适用范围内的领空或者领土的其他《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在造的或者运行中的飞行器和陆地交通工具上使用受专利保护的发明,包括用于该飞行器或者交通工具的配件上。
3.程序
1. 向DPMA提交的申请文件一般为德语文件,法语和英语申请需在12个月内提交德语翻译版本,包括中文在内的其他语言申请需在3个月内提交德语翻译版本。
2. 在德国无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申请人需聘请德国律师或专利代理人作为代理人。
3. 申请文件包括: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请求书、摘要,以及附图(非必须)。
4. 专利申请日起满2年后,每年需缴纳年费续展专利申请(还未授权)。
6. 在德国,现有技术指的是在世界范围内以任何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即使是发明人自己公开的技术。但是对于实用新型来说,如果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申请人自己公开,则该发明不会被视为现有技术,而且通过在先使用为公众所知只有发生在德国境内才会影响实用新型现有技术的判断。
7. DPMA是全球专利审查高速路(GPPH)成员国,申请人可通过GPPH请求DPMA加速专利审查。中国不是GPPH成员国,但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与DPMA之间也有中德双边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因此如果中国的在先申请已经被授权或至少一项权利要求已经被CNIPA认为符合授权条件,则可以通过参加中德PPH项目来加速相应的德国发明专利的授权程序。经CNIPA和DPMA共同决定,在中德PPH试点项目到期后,将该试点项目再延长三年,自2024年1月23日起,至2027年1月22日止,参与本试点项目的要求和流程继续沿用中德PPH指南。
8. 专利授权一般需要几年,而实用新型获得注册一般只需几个月时间,申请人可以在发明专利申请结束(比如申请被撤回、被视为撤回或被DPMA驳回等)或发明专利异议程序结束的月末起2个月之内提起分离实用新型申请,但必须是在专利申请的申请日起10年之内。从发明专利申请分离出实用新型时,原有的发明专利申请程序仍然继续进行。所分离出的实用新型的申请日和优先权日同发明专利申请一样。这样可能在专利获得授权之前获得注册实用新型的保护。
9. 德国加入了大量的专利和实用新型相关国际公约,包括《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欧洲专利公约》《共同体专利公约》《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等。
10.申请提交方式包括:向DPMA在慕尼黑、耶拿和柏林的办公室提交;向德国境内的专利信息中心提交;通过DPMAdirekt在线提交专利和实用新型申请。
11.通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主张外国优先权的,需要在中国递交在先申请后12个月内在德国提交申请,并且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需要提交中国在先申请的时间、国家、案号,以及中国在先申请文件的复印件或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4.费用
| 项目 | 费用(欧元) |
| 以电子方式提交的专利申请费(包含10项专利权利要求) | 40 |
| 超出10项权利要求,每增加1项 | +20 |
| 以纸质方式提交的专利申请费(包含10项专利权利要求) | 60 |
| 超出10项权利要求,每增加1项 | +30 |
| 检索请求费 | 300 |
| 提交检索请求后的审查费 | 150 |
| 第7年至第20年的年费 | 详见费用表 |
| 异议程序 | 200 |
根据《专利法》第23(1)条的规定,如果愿意声明向任何人授予许可,年费将减半。
更多问题,可参见DPMA官方网站。
原文链接:https://ipr.mofcom.gov.cn/hwwq_2/zn/Europe/Ger/Pa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