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外观设计保护
日本通过《外观设计法》(意匠法)对外观设计进行专门保护,其立法目的在于通过保护和利用外观设计,鼓励设计创作,促进产业发展。日本外观设计制度经过多次修订,2019年修法后,自2020年4月1日起扩大了保护范围,在传统物品外观设计的基础上,将建筑物、图像以及室内设计等纳入保护范围,并进一步完善了关联设计制度。(日本专利局)
日本外观设计权由日本特许厅(Japan Patent Office,JPO)负责审查和注册。与专利申请不同,外观设计申请原则上由JPO直接进行实质审查,无需另行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1. 主管机构
日本特许厅
日本特许厅(特許庁,Japan Patent Office,JPO)隶属于日本经济产业省(METI),负责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等工业产权的申请受理、审查、注册以及相关审判、异议等工作。
JPO同时承担工业产权制度政策制定、审查标准制定、知识产权信息提供、中小企业及大学知识产权利用支持以及国际合作等职能。
官方网站:Japan Patent Office(JPO)
2. 外观设计保护制度
(1)保护对象
根据日本《外观设计法》,外观设计是指对物品、建筑物或者图像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组合,通过视觉产生美感的设计。
目前日本外观设计制度主要保护以下对象:
1. 物品设计:包括物品整体或者物品的一部分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
2. 建筑物设计:包括建筑物整体或者建筑物一部分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
3. 图像设计:包括图像整体或者图像的一部分,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主要涉及用于设备操作或者因设备执行功能而显示的图像;
4. 室内设计:商店、办公室及其他设施内部的设备、装饰等形成统一美感的,可以作为一个外观设计提出申请;
5. 成套产品等设计:符合规定条件的多个物品、建筑物或者图像共同形成协调的整体设计时,可以作为一个外观设计申请。(日本专利局)
因此,日本现行制度中的“外观设计”已经由传统的物品外观保护扩展至建筑物、图像、室内等领域。JPO目前也已公布大量建筑物、室内及图像设计注册案例。(日本专利局)
(2)外观设计注册条件
申请注册的外观设计原则上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具有工业上的可利用性。
设计应当能够在产业活动中利用。
二是具有新颖性。
申请日前,该设计不得已经在日本国内外为公众所知,也不得已经记载于公开出版物或者通过电信线路向公众提供。
三是具有创造非容易性。
对于该设计领域具有通常知识的人员而言,不能根据申请日前已经公开的设计等容易地创作出申请设计。
四是符合先申请原则等要求。
对于相同或者类似设计存在多个申请的,应当按照日本《外观设计法》的先申请及相关设计制度确定可以获得注册的申请。
五是不得属于法定的不予注册情形。
例如,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的设计、容易与他人的业务所涉及的物品、建筑物或者图像产生混淆的设计,以及仅由实现功能所不可避免的形状等构成的设计,原则上不能获得外观设计注册。
(3)新颖性丧失例外
日本《外观设计法》规定了新颖性丧失例外制度。符合规定条件的设计,如果因设计权利人或者有权取得外观设计注册的人的行为而在申请前公开,可以在公开之日起1年内提出外观设计注册申请,并请求适用新颖性丧失例外。(日本专利局)
对于直接向JPO提出的申请,申请人原则上需要在提交申请时声明请求适用该例外,并在申请日起30日内提交证明公开事实等相关文件。2024年起,该制度的证明程序进一步得到调整,对于最初公开后产生的相同或者类似设计公开,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证明最初公开行为适用新颖性丧失例外。(日本专利局)
因此,实际申请时仍应尽可能在公开设计之前提交申请,新颖性丧失例外属于特定条件下的补救机制。
(4)关联设计制度
日本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关联设计(Related Design)制度。申请人可以围绕一个基础设计,将与基础设计相似、具有变化或者系列化特征的设计作为关联设计申请,从而对同一设计系列提供更连续的保护。
现行制度允许在基础设计申请日起10年内提交关联设计申请;关联设计的保护期限原则上与基础设计保持一致,即自基础设计申请日起计算25年。(日本专利局)
这种制度尤其适用于同一产品系列、品牌系列或者持续改良的设计,使申请人能够针对不同阶段形成的相似设计分别取得外观设计权。
(5)外观设计权的权利内容
外观设计权人有权排除他人未经许可实施受保护的外观设计。
对于物品设计,未经许可,他人不得制造、使用、转让、出租、进口或者为转让、出租而进行展示等。
对于建筑物设计,未经许可,他人不得建造、使用、转让、出租或者为转让、出租而进行相关行为。
对于图像设计,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未经许可,他人不得制作、使用、通过电信线路提供相关图像,也不得对承载该图像的记录介质或者相关设备实施转让、出租、进口等行为。
(6)外观设计保护期限
根据日本现行《外观设计法》,外观设计权的保护期限原则上为自申请日起25年。这一制度适用于2020年4月1日以后提出的相关申请。此前制度的保护期限计算方式与现行制度不同。(日本专利局)
对于关联设计,其保护期限同样原则上以基础设计的申请日为起算点,最长至基础设计申请日起25年。(日本专利局)
3. 外观设计申请程序
(1)申请途径
申请人可以直接向JPO提出日本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也可以通过《海牙协定》日内瓦文本的国际外观设计注册体系指定日本,从而寻求日本的外观设计保护。JPO已作为海牙体系的指定局处理相关国际外观设计注册申请。(日本专利局)
对于外国申请人,还可以依据《巴黎公约》要求优先权。日本《外观设计法》对相关优先权程序作出了规定。
(2)直接向JPO申请的主要程序
第一步:提交申请
申请人按照JPO规定提交外观设计注册申请,并提交能够明确表现申请设计的图纸、照片、模型或者其他规定材料。
对于建筑物、图像、室内以及部分设计等不同类型的申请,需要按照相应的申请和绘图要求明确设计内容。JPO目前已经针对建筑物、图像、室内、成套产品以及部分设计等制定了专门的申请指引。(日本专利局)
第二步:形式审查
JPO对申请文件是否符合形式和程序要求进行审查。存在文件缺失或者形式问题的,申请人可以根据JPO要求进行补正。
第三步:实质审查
外观设计申请由JPO审查员直接进行实质审查,无需像发明专利一样另行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审查主要包括:
* 对申请文件及附图等所表现的设计进行认定;
* 检索在先设计;
* 判断设计是否具有新颖性;
* 判断设计是否具有创造非容易性;
* 判断是否存在在先申请等法定驳回理由;
* 判断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注册设计;
* 判断相关设计之间是否满足关联设计制度等要求。(日本专利局)
第四步:发出驳回理由通知
如果审查员发现存在法定驳回理由,JPO会向申请人发出驳回理由通知。
第五步:提交意见书或者补正
申请人可以针对驳回理由提交书面意见,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申请文件进行补正,以消除相应驳回理由。
第六步:作出注册决定
如果不存在驳回理由,或者申请人通过意见陈述、补正等方式消除了驳回理由,JPO将作出准予外观设计注册的决定。
第七步:作出驳回决定
如果驳回理由仍然存在,JPO将作出驳回决定。
第八步:请求对驳回决定的审判
申请人对审查员作出的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驳回决定副本之日起3个月内向JPO请求对驳回决定的审判。该程序由JPO审判部门依法审理。(日本专利局)
第九步:缴纳注册费并进行设定注册
申请人收到注册决定后,按照规定缴纳注册费。完成设定注册后,外观设计权正式产生。
第十步:外观设计公报公告
JPO在外观设计公报中公布相关注册内容,使公众能够查询已经成立的外观设计权。
第十一步:请求无效审判
外观设计注册成立后,如果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理由,相关主体可以向JPO请求无效审判,由JPO审判部门依法审理。
第十二步:向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JPO作出的相关审判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提起诉讼。
(3)秘密设计
日本设置了秘密设计(Secret Design)制度。申请人可以请求在外观设计注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公开该设计。
秘密设计最长可以维持3年。申请人可以在提出外观设计注册申请时提出保密请求,也可以按照规定在注册相关手续阶段提出。(日本专利局)
秘密设计制度主要适用于产品尚未上市、品牌尚未公开或者企业希望将设计信息保密至商业发布时点的情况。
(4)申请转换
日本法律允许在一定条件下进行不同工业产权申请之间的转换。例如,外观设计注册申请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转换为专利申请;实用新型注册申请也可以在规定期限内转换为专利申请。(日本专利局)
对于外观设计注册申请转换为专利申请,一般存在以下时间限制:自外观设计注册申请日起3年内可以转换;如果收到审查员首次驳回决定副本,则在该副本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仍可提出转换申请。(日本专利局)
(5)国际外观设计注册
日本参加《海牙协定》日内瓦文本。申请人可以通过海牙体系提交国际外观设计申请并指定日本,从而寻求日本的外观设计保护。
对于国际外观设计注册申请,日本同样适用相关新颖性、创造非容易性、关联设计以及其他注册条件的审查规则。(日本专利局)
4. 外观设计费用
JPO目前公布的主要外观设计官方费用如下:(日本专利局)
收费项目 金额(日元)
外观设计注册申请 16,000
秘密设计请求 5,400
注册费:第1—3年 每年8,500
注册费:第4—25年 每年16,900
对审查员驳回决定请求审判 55,000
其中,2020年4月1日以后申请的外观设计,其第21年至第25年的年度注册费为每年16,900日元,与第4年至第20年的年度费用相同。(日本特许厅电脑信息)
5. 制度特点
总体而言,日本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 专门立法保护外观设计。 日本通过独立的《外观设计法》对外观设计进行保护。
2. 保护客体范围较广。 除传统物品设计外,还包括建筑物、图像、室内以及符合条件的成套产品等。(日本专利局)
3. 实行实质审查制度。 外观设计申请由JPO主动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需另行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4. 保护期限较长。 对于现行制度下的申请,外观设计权原则上自申请日起保护25年。(日本专利局)
5. 建立关联设计制度。 申请人可以通过基础设计和关联设计对具有系列化、渐进变化特点的设计进行保护,关联设计的申请期限及保护期限均与基础设计存在制度上的联系。(日本专利局)
6. 设有秘密设计制度。 注册后的外观设计可以在最长3年内维持秘密,以适应企业产品上市和商业发布的时间安排。(日本专利局)
7. 设有新颖性丧失例外。 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申请人自身公开等行为可以适用新颖性丧失例外,但申请仍需在公开之日起1年内提出,并完成规定的声明及证明手续。(日本专利局)
8. 支持国际外观设计注册。 申请人可以通过海牙体系指定日本寻求外观设计保护。(日本专利局)
综上,日本已经形成较为完善的外观设计保护体系,并通过2019年修法显著扩大了保护客体范围。现行制度不仅保护传统产品外观,还覆盖建筑物、图像和室内等新型设计,同时结合关联设计、秘密设计、新颖性丧失例外以及海牙国际注册等制度,为企业进行系列化设计保护、产品上市规划和国际知识产权布局提供了较为完整的制度工具。
原文链接:https://ipr.mofcom.gov.cn/hwwq_2/zn/Asia/Jpn/Design.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