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商标保护制度
日本《商标法》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保护商标所承载的商业信誉,促进产业发展并保护消费者利益。日本商标制度由日本特许厅(Japan Patent Office,JPO)负责实施,现行制度不仅保护传统的文字、图形、记号、立体形状和颜色组合,也将声音等非传统商标纳入保护范围。商标主要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使消费者能够识别不同经营主体提供的商品或服务。
1.主管机构
日本特许厅
日本特许厅(特許庁,Japan Patent Office,JPO)隶属于日本经济产业省,负责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等工业产权的申请受理、审查、注册以及相关行政事务。同时,JPO还负责工业产权制度的政策制定、制度完善、国际合作以及为中小企业、大学等提供知识产权相关支持和信息服务。
JPO商标业务由商标审查部门等负责实施,并通过日本特许信息平台(J-PlatPat)提供商标等工业产权信息检索服务。日本商标制度采用先申请原则(first-to-file),即对于相同或类似商标,一般以先提出注册申请者为基础进行权利取得判断。(日本专利局)
主要信息:
* 机构:日本特许厅(JPO)
* 地址:〒100-8915 日本东京都千代田区霞关3丁目4番3号
* 电话:+81-3-3581-1101
* 官网:JPO官方网站
2.商标保护制度
2.1 商标的构成与保护对象
日本商标法所称商标,是用于区分某一经营主体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经营主体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受保护的商标类型包括文字、图形、记号、立体形状、颜色及其组合,以及声音等非传统商标。日本自2015年起将声音、颜色、动态、全息图和位置等新型商标纳入保护范围。(日本专利局)
商标权经注册后,在日本全国范围内有效。权利人可以在指定商品或服务范围内排他性使用注册商标,并可以针对他人未经许可使用相同或类似商标的行为主张相应权利。(日本专利局)
2.2 商标注册条件
根据日本《商标法》第3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原则上必须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能力。以下类型的标志通常不能注册:
1. 仅由商品或服务的普通名称构成的标志;
2. 已成为商品或服务惯用标志的标志;
3. 仅直接表示商品的产地、销售地点、质量、原材料、功能、用途、形状、生产或使用方法、数量、价格等特征,或者仅直接表示服务地点、提供对象、功能、用途、方式、方法、数量、价格等特征的标志;
4. 仅由普通姓氏或姓名以通常方式表示的标志;
5. 仅由极其简单、常见的标志构成的商标;
6. 其他缺乏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能力的标志。
其中,部分原本缺乏显著性的标志,如果经过长期使用已经使消费者能够将其与特定经营主体的商品或服务联系起来,则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获得注册。(日本专利局)
2.3 不得注册的商标
日本《商标法》第4条还规定了一系列基于公共利益、消费者保护以及他人在先权利而不得注册的情形,主要包括:
1. 与日本国旗、菊花纹章、勋章、奖章以及外国国旗等相同或类似的标志;
2. 与国家、地方政府、国际组织等具有官方性质的徽章、标志或印章相同或类似的标志;
3. 与红十字会等特定组织的标志、名称相同或类似的标志;
4. 与国家、地方政府及公共机构等表示监督、证明或保证的官方标志相同或类似的标志;
5. 与国家、地方政府、公共利益法人等具有特定公共性质的组织的著名标志相同或类似的标志;
6. 有损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标志;
7. 未经许可包含他人肖像、姓名、著名艺名、笔名或其著名简称的标志;
8. 与他人在先申请或注册的相同或类似商标相冲突的标志;
9. 与植物品种名称相同或类似,并用于相关种苗等商品或服务的标志;
10. 可能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的标志;
11. 可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质量产生认识的标志;
12. 与特定葡萄酒或烈酒地理标志相冲突的标志;
13. 仅由商品、包装或服务本身所必然具有的特征构成的标志;
14. 与日本国内外消费者广为知晓的他人商标相同或类似,并具有不正当目的的标志。
因此,日本商标注册审查同时关注显著性、公共利益、在先权利、消费者混淆以及恶意抢注等问题。JPO现行商标审查指南仍对上述《商标法》第4条各项注册障碍分别规定审查标准。(日本专利局)
2.4 防御性商标
日本设有防御性商标制度(Defensive Mark)。对于已经在消费者中广为知晓的注册商标,如果他人在原注册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范围之外使用相同商标,可能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商品或服务与原商标权利人的业务存在联系,商标权利人可以针对存在混淆可能性的其他商品或服务申请防御性商标注册。
防御性商标必须与原注册商标相同,其核心目的在于扩大对知名商标的防混淆保护范围。(日本专利局)
2.5 商标侵权
日本《商标法》第37条将多种未经许可实施的行为规定为侵犯商标权或防御性商标权的行为,主要包括:
1. 在注册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类似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或类似商标;
2. 为转让、交付或者出口等目的,持有附有注册商标或类似商标的商品;
3. 进口、转让、交付或持有相关侵权商品,并用于提供指定服务或类似服务;
4. 为使商标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而制造、进口或者持有附有相关商标的商品;
5. 制造、转让、交付或进口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物品。
注册商标权人在遭遇侵权时,可以依法请求停止侵权行为并主张损害赔偿等民事救济。JPO明确说明,在指定商品或服务范围内,他人未经许可使用相同或类似商标,可能构成商标侵权。(日本专利局)
2.6 商标保护期限
日本商标权的保护期限为自商标注册日起10年。期满后,权利人可以申请续展,每次续展10年,原则上可以反复续展,因此商标权不存在固定的最长保护期限。(日本专利局)
续展申请通常需要在保护期届满前办理;法律同时规定了届满后的6个月宽限期。符合规定条件且存在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权利还可能获得恢复。(日本专利局)
此外,日本还设有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对于注册后持续一定期间未实际使用的商标,可以依法请求撤销,因此商标注册后仍应注意实际使用和使用证据的保存。
3.商标注册程序
日本商标可以通过两种主要途径获得日本境内保护:
* 直接向JPO提出日本商标注册申请;
* 通过《马德里议定书》国际商标注册体系指定日本。(日本专利局)
日本实行一商标一申请制度,即每一件申请对应一个商标,并应明确指定商品或服务及其所属类别。日本采用先申请原则,相同或类似商标存在竞争申请时,一般以较早提交申请者为基础进行判断。(日本专利局)
3.1 直接向JPO申请的主要流程
1.提交申请
申请人按照日本商标法及相关实施规定准备申请文件,向JPO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2.公开申请
申请提交后,相关申请信息依法公开。
3.形式审查
JPO对申请文件是否符合形式要求进行审查。如存在文件缺失、填写错误等问题,申请人可以根据通知进行补正。
4.实质审查
审查员判断申请商标是否符合注册条件,重点审查商标的显著性、在先商标权、公共利益、消费者混淆以及其他法定注册障碍。(日本专利局)
5.发出驳回理由通知
如果审查发现注册障碍,JPO向申请人发出驳回理由通知。
6.意见书或补正
申请人可以针对驳回理由提交意见书,或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申请文件进行补正。
7.注册决定
如果驳回理由被消除,或者审查员认为不存在注册障碍,JPO作出注册决定。
8.驳回决定
如果申请人提交的意见或补正未能消除驳回理由,审查员可以作出驳回决定。
9.对驳回决定提出复审
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JPO审判部门请求对驳回决定进行复审。
10.复审
JPO审判部门对案件进行审理。如果认为驳回理由已经不存在,可以作出允许注册的决定;如果仍存在注册障碍,则维持驳回。
11.缴纳注册费并完成注册
申请人按照规定缴纳商标注册费后,商标权完成设定注册并产生法律效力。(日本专利局)
12.商标公报公告
注册商标在商标公报中公布。
13.注册异议
任何人均可针对商标注册提出异议。日本采用注册后的异议制度,异议期限一般为商标公报公布之日起2个月。(日本专利局)
14.无效或撤销审判
商标注册后,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请求宣告商标注册无效;对于符合不使用撤销条件的注册商标,也可以请求撤销。
15.JPO审判
JPO审判部门对无效、撤销等请求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决定。
16.知识产权高等法院
对JPO有关商标的审判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提起诉讼。
总体而言,日本商标注册制度形成了“申请—形式审查—实质审查—注册—公报公告—异议/审判—司法救济”的完整保护体系。JPO公布的商标审查流程也明确显示,商标申请经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后,可以进入注册、异议及后续审判程序。(日本专利局)
4.优先权与国际注册
根据《巴黎公约》以及相关国际规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日本申请商标时,可以就其在其他缔约方提交的在先商标申请主张6个月优先权。
此外,日本加入《马德里议定书》,申请人可以通过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体系指定日本。国际注册在指定日本后,可以按照日本商标法接受JPO审查;如果日本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拒绝保护通知,国际注册在日本可以产生相应的保护效果。(日本专利局)
5.主要费用
按照JPO现行收费标准,2026年4月1日起适用的主要商标费用如下:
收费项目 金额(日元)
商标注册申请 3,400+8,600×指定类别数
防御性商标注册申请 6,800+17,200×指定类别数
商标注册费 32,900×指定类别数
商标注册费分期缴纳 17,200×指定类别数
续展注册费 43,600×指定类别数
续展注册费分期缴纳 22,800×指定类别数
防御性商标注册费 32,900×指定类别数
防御性商标续展费 37,500×指定类别数
商标注册异议 3,000+8,000×指定类别数
商标驳回复审 15,000+40,000×指定类别数
商标无效、撤销等审判 15,000+40,000×指定类别数
上述费用为JPO公布的现行标准。与原资料相比,原表中的注册费、续展费等金额已经发生变化,因此应以现行JPO收费表为准。(日本专利局)
6.制度特点概括
日本商标保护制度以注册保护和商业信誉保护为核心,采用先申请原则,对商标的显著性、在先权利、公共利益以及消费者混淆风险进行实质审查。其保护范围覆盖传统商标和声音、颜色等非传统商标,并设置防御性商标、区域团体商标等具有日本特色的制度。
商标权原则上每10年续展一次,理论上可以持续续展;同时通过注册后异议、无效审判和不使用撤销等机制,对已经注册的商标进行持续监督。对于国际经营主体而言,日本还通过巴黎公约优先权和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体系,为跨境商标保护提供了便利。(日本专利局)
更新时间:2026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