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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保护制度
日期:2026-09-28    |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    阅读:7
欧盟

根据《欧洲专利公约》(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EPC),欧洲专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EPO)建立了统一的欧洲专利申请、检索和审查制度。符合EPC要求的技术发明可以通过欧洲专利申请获得保护。欧洲专利可以在申请人指定的EPC缔约国取得效力;此外,根据欧洲专利组织与部分非EPC国家签订的协议,还可以通过延伸或验证程序在相应国家取得保护。


欧洲专利在具体国家生效后,原则上具有与该国国内专利相同的效力,并受该国国内法有关专利权实施、侵权救济等规定的约束。(epo.org)


1.欧洲专利局(EPO)


欧洲专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EPO)是欧洲专利组织的执行机构,根据EPC负责欧洲专利申请的受理、检索、实质审查、授权以及授权后的异议、限制和撤销等程序。


截至2026年,欧洲专利组织共有40个成员国。此外,目前还有1个延伸国和5个验证国。因此,通过欧洲专利体系,在符合相应程序和法律条件的情况下,专利保护范围最多可以覆盖46个国家。(epo.org)


EPO总部位于德国慕尼黑,并在海牙、柏林、维也纳和布鲁塞尔设有办公地点。


(1)EPC成员国


目前40个EPC成员国为:


阿尔巴尼亚、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摩纳哥、黑山、北马其顿、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圣马力诺、塞尔维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英国以及摩尔多瓦。


摩尔多瓦于2026年6月1日正式加入EPC,成为欧洲专利组织第40个成员国。需要注意的是,英国虽然已经退出欧盟,但仍然是EPC成员国。(epo.org)


(2)延伸国


目前可以请求欧洲专利延伸至:


*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延伸制度以相关国家国内法为基础,其保护效果原则上与该国授予的国内专利相当。(epo.org)


(3)验证国


目前EPO验证协议有效的国家包括:


* 摩洛哥;

* 突尼斯;

* 柬埔寨;

* 格鲁吉亚;

*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摩尔多瓦原为验证国,但已于2026年6月1日加入EPC,因此对2026年6月1日以后提交的申请不再适用新的验证制度;对于此前提交的申请及相关授权专利,原验证制度仍可继续适用。(epo.org)


2.欧洲专利制度简介


(1)保护对象


EPC规定,欧洲专利可以授予属于各技术领域的发明,但必须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等要求,并符合EPC规定的其他专利授权条件。(epo.org)


欧洲专利制度所要求的核心条件包括:


1. 属于发明并具有技术特征;

2. 具有新颖性,即不属于现有技术;

3. 具有创造性,即相对于现有技术,对相关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非显而易见;

4. 具有工业实用性;

5. 充分公开,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该发明;

6. 权利要求清楚并得到说明书支持;

7. 符合单一性要求,即申请原则上应当涉及一个发明或者属于同一总的发明构思的一组发明;

8. 不属于EPC规定的排除或禁止专利保护的客体。(epo.org)


(2)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EPC第52条规定,下列内容本身不属于可授予欧洲专利的发明,包括:


* 发现、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

* 美学创作;

* 实施智力活动、进行游戏或者经营业务的方案、规则和方法;

* 计算机程序;

* 信息的呈现。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客体仅在其本身属于相应排除对象时受到排除。例如,具有技术特征并解决技术问题的计算机实现发明,并不会因为涉及计算机程序而当然被排除。EPO现行审查采用技术性判断标准对相关申请进行评价。(epo.org)


此外,EPC第53条还排除部分其他客体,例如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发明、人类克隆等,以及特定的人类或动物治疗、诊断方法、植物或动物品种和实质生物学方法等。


(3)新颖性例外


欧洲专利制度总体采用绝对新颖性原则,即发明在申请日或有效优先权日前已经向公众公开的,通常会成为现有技术。


EPC第55条规定了有限的非损害性公开情形。例如,在申请日或有效优先权日前6个月内,由于明显滥用而导致的披露,或者由于在符合规定的国际展览会上展示发明而产生的披露,在满足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证明程序的情况下,可以不影响新颖性。


因此,该制度并非一般性的6个月宽限期,而属于适用范围严格受限的特殊例外。


(4)优先权


申请人可以根据EPC及巴黎公约等相关规则主张优先权。通常情况下,第一次申请提交后12个月内可以基于同一发明提交欧洲专利申请并主张优先权。


符合条件的在先申请可以是专利或实用新型申请等,但必须满足申请人资格、期限以及首次申请内容等相关要求。


3.统一专利(Unitary Patent)与统一专利法院(UPC)


欧洲专利制度目前同时存在传统欧洲专利和统一专利两种授权后的保护路径。


**统一专利制度已经于2023年6月1日正式实施。**统一专利以EPO依据EPC授权的欧洲专利为基础,专利授权后,权利人可以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向EPO请求赋予“统一效力”(unitary effect),从而使该欧洲专利在参与统一专利制度的欧盟成员国范围内作为单一专利获得保护。(epo.org)


截至2026年,统一专利实际覆盖18个欧盟成员国:


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文尼亚和瑞典。


罗马尼亚于2024年9月1日加入统一专利体系,此后新登记的统一专利覆盖18个国家。(epo.org)


目前共有25个欧盟成员国参加统一专利保护的加强合作,但其中部分国家尚未完成《统一专利法院协定》(UPCA)的批准,因此尚未成为统一专利当前实际覆盖范围的一部分。未来随着其他成员国批准并加入UPCA,统一专利的覆盖范围可能进一步扩大至最多25个欧盟成员国。(epo.org)


统一专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UPC)负责处理统一专利以及在其管辖范围内的部分传统欧洲专利相关诉讼。统一专利制度因此为权利人提供了不同于逐国验证的集中式专利保护和争议解决路径。


传统欧洲专利仍然有效。权利人可以选择在特定EPC成员国进行传统验证,也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请求统一效力;对于不属于统一专利覆盖范围的国家,则仍可以通过传统欧洲专利验证方式获得保护。(epo.org)


4.欧洲专利申请程序


获得欧洲专利主要有两种途径:


1. 直接欧洲申请(Euro-direct):直接向EPO提交欧洲专利申请;

2. PCT途径(Euro-PCT):先提交PCT国际申请,再进入欧洲区域阶段。


(1)申请人及代理


申请人可以向EPO提交欧洲专利申请。对于住所或主要营业地位于EPC缔约国的自然人或法人,可以自行办理EPO程序;对于住所或主要营业地位于EPC缔约国以外的申请人,除提交申请、缴纳费用等特定行为外,原则上需要通过EPO认可的专业代理人办理后续程序。(欧洲专利局链接)


(2)提交申请


欧洲专利申请可以通过EPO的电子申请系统提交,也可以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向EPO申请受理部门或相应国家主管机关提交。


申请文件通常包括:


* 欧洲专利申请请求书;

* 说明书;

* 权利要求书;

* 附图(如有);

* 摘要;

* 发明人信息;

* 优先权信息及相关文件(如主张优先权)。


申请日的确定主要取决于提交文件是否包含表明正在申请欧洲专利的内容、能够识别申请人的信息以及说明书或符合规定的替代文件等基本要素。


申请人无需在取得申请日时已经提交权利要求,但EPO会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至少提交一项权利要求。


(3)形式审查


EPO受理部门首先审查申请是否符合形式要求,包括:


* 申请人的代表资格;

* 签字及申请文件要求;

* 申请文件的形式;

* 摘要;

* 发明人信息;

* 优先权要求;

* 权利要求数量及形式;

* 相关费用是否缴纳;

* 生物材料、序列表等特殊申请的形式要求。


如果申请以英语、法语或德语以外的语言提交,申请人需要按照EPC规定提交相应的EPO官方语言译文。


(4)欧洲检索


EPO检索部门对申请进行检索,并制作欧洲检索报告。检索通常针对与申请发明相关的现有技术进行。


检索报告以及相关检索意见向申请人提供后,申请人可以根据检索结果决定是否继续推进申请,并针对检索意见中的问题提交意见或修改申请文件。


(5)申请公布


欧洲专利申请通常在申请日或者有效优先权日起18个月后公布。


欧洲检索报告通常与申请文件一起或随后公布。


(6)请求实质审查


申请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缴纳审查费。现行规定下,实质审查请求期限为欧洲专利公报公布欧洲检索报告之日起6个月。如果未在期限内提出审查请求并缴纳相应费用,申请将被视为撤回。(epo.org)


审查部门将根据EPC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工业实用性、充分公开、清楚性、权利要求支持以及其他授权条件。


审查过程中,EPO可以发出审查意见,申请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意见陈述、修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及附图等。


如果申请经过修改仍存在不符合EPC的情形,审查部门可以继续发出审查意见,或者最终作出驳回决定。


(7)授权决定


如果审查部门认定申请符合EPC要求,将向申请人发出拟授权文本,并要求缴纳授权及公布费用以及提交权利要求书的必要译文。


完成规定手续后,EPO授予欧洲专利,并在欧洲专利公报中公布授权事项,同时公布欧洲专利说明书。(epo.org)


(8)国家验证


传统欧洲专利授权后,需要根据权利人希望获得保护的国家办理相应的生效或验证手续。


在EPC成员国中,欧洲专利在被授予的国家具有与该国国内专利基本相同的效力,但部分国家可能要求提交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的相应译文。(epo.org)


对于延伸国和验证国,则需要按照相关国家的国内法和相应协议办理延伸或验证手续。


现行程序中,传统欧洲专利的验证通常应在欧洲专利公报公布授权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相关国家手续。(epo.org)


(9)统一效力请求


对于符合条件的欧洲专利,专利权人可以在授权公布后1个月内向EPO请求统一效力。


获得统一效力后,该欧洲专利即成为统一专利,在当时属于统一专利体系的参与成员国范围内产生统一效力。(epo.org)


(10)异议


欧洲专利授权后,任何第三方均可以在欧洲专利公报公布授权之日起9个月内向EPO提出异议,但专利权人本人不能针对自己的专利提出异议。(epo.org)


异议理由主要包括:


1. 专利客体不符合EPC规定的可专利性要求;

2. 发明公开不充分,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施;

3. 授权后的专利内容超出了原申请提交时的内容。


异议部门审理后,可以:


* 驳回异议并维持专利;

* 以修改后的形式维持专利;

* 撤销欧洲专利。


异议原则上涉及该欧洲专利已经产生效力的全部指定国。(epo.org)


(11)限制、撤销及上诉


专利权人可以向EPO请求限制或撤销已经授权的欧洲专利。


此外,受理部门、审查部门、异议部门或法律部门作出的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在符合EPC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向EPO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epo.org)


5.费用


EPO费用会定期调整。以下为2026年4月1日起适用的主要费用,已经替换原资料中的2022年费用标准。(epo.org)


收费项目 金额(欧元)

在线申请费 135

非在线申请费 285

申请文件超过35页,第36页及以后每页 17

欧洲检索费 1,595

指定费(涵盖一个或多个EPC缔约国) 720

第16项及以后权利要求费(至第50项) 290/项

第51项及以后权利要求费 720/项

实质审查费 2,010

无补充欧洲检索报告的国际申请实质审查费 2,240

授权费及欧洲专利说明书公布费 1,135

异议费 880

限制费 1,425

撤销费 645

上诉费(符合规定的自然人及特定实体) 2,015

其他上诉申请人 2,925

复审申请费 3,570


欧洲专利申请还需缴纳年度维持费。年度维持费按照申请日计算,目前标准为:


年度 年费(欧元)

第3年 725

第4年 885

第5年 1,050

第6年 1,215

第7年 1,375

第8年 1,540

第9年 1,700

第10年及以后每年 1,865


上述费用标准自2026年4月1日起适用。(epo.org)


需要注意,进入欧洲区域阶段的PCT申请还涉及相应的区域阶段申请费、指定费、检索费、审查费以及可能的延伸、验证费用。具体金额取决于申请进入欧洲阶段的时间和国际检索报告等情况。(epo.org)


6.制度特点


欧洲专利制度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 集中申请、统一检索和审查: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欧洲专利申请,在多个EPC成员国寻求专利保护;

2. 授权后实行国家化保护:传统欧洲专利授权后,在各指定国家原则上按照该国国内专利法律产生效力;

3. 统一专利提供新的保护路径:符合条件的欧洲专利可以进一步请求统一效力,目前统一专利覆盖18个欧盟成员国;(epo.org)

4. 延伸和验证制度扩大保护范围:目前欧洲专利体系还可以通过相应协议延伸或验证至波黑、摩洛哥、突尼斯、柬埔寨、格鲁吉亚和老挝;(epo.org)

5. 授权后存在集中异议机制:第三方可以在授权公布后9个月内向EPO提出异议,避免权利人必须立即在多个国家分别启动程序;(epo.org)

6. 传统欧洲专利与统一专利可以并存:对于不属于统一专利覆盖范围的国家,权利人仍可以通过传统欧洲专利验证取得保护。


总体而言,欧洲专利体系形成了以EPC为法律基础、以EPO集中检索和审查为核心,并通过传统国家验证、延伸验证以及统一专利等不同路径实现多国专利保护的区域性专利制度。2023年统一专利和统一专利法院体系正式运行后,欧洲专利制度进一步形成了“传统欧洲专利+统一专利”并行的授权后保护模式,为申请人提供了不同范围和法律效果的专利保护选择。

原文链接:https://ipr.mofcom.gov.cn/hwwq_2/zn/Europe/EU/Pa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