匈牙利专利保护制度
匈牙利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分别建立保护制度,因此本文所称“专利”主要指工业发明专利。匈牙利专利制度以《1995年第XXXIII号专利法》(Act XXXIII of 1995 on the Protection of Inventions by Patents)为基本法律依据。
专利为发明人提供对技术发明的排他性保护,使专利权人在一定期限和地域范围内享有对发明的独占实施权。匈牙利专利保护期限最长为自申请日起20年,并且仅在获得保护的国家或地区内有效。匈牙利同时属于《欧洲专利公约》(EPC)成员国,因此企业既可以通过匈牙利国家程序获得专利,也可以通过欧洲专利程序在匈牙利获得保护;此外,还可以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进入匈牙利国家阶段。(HIPO)
1. 匈牙利知识产权局(HIPO)
匈牙利知识产权局(Hungari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HIPO;匈牙利语:Szellemi Tulajdon Nemzeti Hivatala,SZTNH)是匈牙利负责工业产权事务的主管机关。HIPO负责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等工业产权的申请、审查、授权及相关行政程序,同时承担部分版权、知识产权政策及国际合作等职能。
在专利领域,HIPO主要负责:
* 受理并审查匈牙利国家专利申请;
* 开展形式审查、现有技术检索及实质审查;
* 授予匈牙利国家专利并维护专利登记;
* 办理专利维持、分案、修改、权利恢复等程序;
* 处理专利撤销、非侵权认定等相关行政程序;
* 参与欧洲专利及PCT国际申请在匈牙利的国家程序;
* 开展专利检索、专利性分析及相关信息服务;
* 参与国际和欧洲知识产权合作。
HIPO官方网站目前公布的联系方式为:电话 +36 (1) 312 4400;邮寄地址为 H-1438 Budapest, Pf. 415;办公地址为 H-1081 Budapest, II. János Pál pápa tér 7。(HIPO)
2. 获得专利保护的条件
根据匈牙利专利法,任何技术领域的发明,只要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并能够工业应用,原则上均可获得专利保护。专利申请还必须满足充分公开、权利要求清楚并得到说明书支持等法律要求。
2.1 新颖性
如果一项发明在相关申请的有效优先权日前没有成为现有技术的一部分,则具有新颖性。
现有技术包括在优先权日前通过书面或口头描述、使用或者其他方式向公众公开的所有技术信息。具有较早优先权日的相关专利申请或者实用新型申请,在依法公开后,也可能成为判断新颖性的现有技术。
匈牙利法律还规定了有限的新颖性宽限情形。如果发明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因申请人或其前权利人的权利遭到明显滥用而公开,或者在HIPO局长公告指定的展览会上公开,在满足法定条件时可以不作为破坏新颖性的现有技术。该制度并非一般性的自由披露宽限期。(HIPO专利法)
2.2 创造性
如果一项发明对于相关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并非显而易见,则具有创造性。
2.3 工业应用
如果发明能够在工业或农业的任何领域制造或者使用,即具有工业实用性。
2.4 可获得专利保护的生物技术发明
匈牙利允许符合专利法一般要求的生物技术发明获得专利保护,包括由生物材料构成或者含有生物材料的产品,以及生产、处理或者使用生物材料的方法。
从自然环境中分离出来或者通过技术方法生产的生物材料,即使此前在自然界中存在,也可以成为发明的主题。
但对人体形成和发育过程的简单发现,包括天然存在的基因序列或基因序列的一部分本身,不属于可专利发明。相反,从人体中分离出来或者通过技术方法产生的人体组成部分,包括基因序列或其部分,在满足其他专利性要求的情况下,可以成为专利保护对象。
2.5 不授予专利保护的主要客体
匈牙利专利法排除以下主要客体:
1. 发现、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
2. 美学创作;
3. 智力活动、游戏或经营活动的计划、规则和方法;
4. 单纯的信息展示;
5. 违反公共秩序或公认道德原则的发明;
6. 人类克隆方法;
7. 改变人类生殖系遗传同一性的方法;
8. 将人类胚胎用于工业或商业目的的方法;
9. 在没有实质性医疗利益的情况下可能使动物遭受痛苦的动物遗传特性改变方法,以及由该方法产生的动物;
10. 植物品种和动物品种;
11. 主要属于自然生物学过程的植物或动物生产方法;
12. 人体或动物体的外科手术、治疗和诊断方法。
上述规定并不意味着相关技术领域完全无法获得专利。例如,微生物学方法以及不局限于特定植物或动物品种的技术方案,在满足其他专利性要求的情况下仍可能受到专利保护。(HIPO专利法)
3. 发明人与专利申请权
一般情况下,专利申请权属于发明人或者其权利继受人。对于共同完成的发明,申请权原则上由共同发明人共同享有;如果不同主体独立完成相同发明,则原则上由最先提出具有有效优先权的申请人获得专利申请权。
匈牙利对职务发明和员工发明作出区分:
* 职务发明(service invention):发明人因劳动关系负有在相关技术领域开发解决方案的义务,专利申请权原则上归属于雇主;
* 员工发明(employee invention):发明人并不负有上述特定开发义务,但发明的实施属于雇主经营范围,此时专利申请权原则上属于发明人,但雇主依法享有非排他的实施权。
因此,企业进行研发活动时,应根据发明人的劳动关系和具体研发职责确定专利申请权归属。(HIPO专利法)
4. 专利申请途径
在匈牙利获得专利保护主要有三种途径:
1. 匈牙利国家申请:直接向HIPO提交申请;
2. 欧洲专利申请:通过EPO申请欧洲专利,并在匈牙利完成生效程序;
3. PCT国际申请:通过PCT程序进入匈牙利国家阶段。
匈牙利国家申请也可以作为后续欧洲专利或PCT申请的基础。原则上,申请人可在首次申请后的12个月优先权期限内向其他国家或地区提出相同发明的申请并要求优先权。(HIPO)
对于在匈牙利没有住所或营业场所的外国申请人,在没有国际条约另行规定的情况下,涉及HIPO权限范围内的专利事务通常需要委托有资格的专利代理人或律师代理。对于中国申请人,也可以根据HIPO现行的PPH及Global PPH合作机制,在满足相应条件时请求加快审查。需要注意,PPH属于自愿的加速审查渠道,HIPO仍依据匈牙利专利法独立作出审查决定。(HIPO)
5. 向HIPO申请匈牙利专利的程序
匈牙利国家专利授权程序分为两个主要阶段:
* 第一阶段:从申请提交至公开前的形式审查阶段;
* 第二阶段:专利申请公开后的实质审查阶段。
(HIPO)
5.1 提交申请
专利申请应当按照HIPO规定提交申请文件,主要包括:
* 专利申请书;
* 发明名称;
* 说明书;
* 权利要求书;
* 摘要;
* 必要时提交附图;
* 优先权文件(如要求优先权);
* 委托代理文件(如适用);
* 规定的申请费及检索费。
外国申请原则上需要按照匈牙利程序要求提交匈牙利语的说明书、摘要及附图。HIPO首先判断申请是否满足确定申请日的最低要求。
如果申请材料存在影响申请日确定的缺陷,HIPO会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补正;逾期未补正的,申请可能不被视为有效的专利申请。(HIPO)
5.2 形式审查
申请日确定后,HIPO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包括:
* 申请文件是否齐全;
* 是否满足法定形式要求;
* 申请费和检索费是否缴纳;
* 必要的匈牙利语文件是否提交;
* 权利要求、说明书及附图是否符合程序要求。
如果发现形式缺陷,HIPO会要求申请人进行修改或补正;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处理的,申请可能被视为撤回。
5.3 新颖性检索
HIPO会根据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及附图开展现有技术检索,并形成检索报告。检索报告用于确定与新颖性和创造性相关的专利及非专利文献。
HIPO还提供申请人主动请求的“检索报告+书面意见”等服务,可以帮助申请人提前判断发明的专利性。(HIPO)
5.4 专利公开
专利申请通常在申请日或者有效优先权日起满18个月后公开。检索报告原则上与专利申请一并公开;如果检索报告尚未完成,则可以在后续单独公开。
专利申请公开后,公众可以查阅相关申请文件。
自申请公开之日起,申请人可以获得临时专利保护,该保护具有追溯至申请日的法律效果;但专利申请所产生的权利只有在最终获得专利授权后才能作为正式专利权执行。(HIPO)
5.5 实质审查
HIPO对已经公开的专利申请实施实质审查,但实质审查需要由申请人主动提出请求。
申请人可以在提交专利申请时同时请求实质审查,也可以在HIPO关于新颖性检索已经完成的官方通知日起6个月内提出请求。逾期未请求的,临时专利保护将被视为放弃。
实质审查主要判断:
* 发明是否属于可专利客体;
* 是否具有新颖性;
* 是否具有创造性;
* 是否具有工业实用性;
* 是否满足说明书充分公开等法律要求;
* 权利要求是否符合专利法的其他要求。
如果HIPO发现实质性缺陷,会要求申请人修改申请文件、提交意见陈述或者进行分案。申请人未能克服缺陷的,HIPO可以全部或部分驳回申请。(HIPO)
实质审查请求的费用应在提出请求后2个月内缴纳,否则可能被视为撤回申请或者放弃临时专利保护。
5.6 修改及分案
申请人可以在授权前修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但修改不得超出原始申请文件公开的内容。
如果一个申请涉及多项发明,申请人可以依法提出分案申请。分案申请原则上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以及有效的较早优先权日,但需要分别缴纳相应费用。
5.7 授权前文本确认与授权
在专利授权前,HIPO会向申请人提供作为授权基础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文本。申请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确认文本。
符合授权条件并完成相应授权费缴纳后,HIPO授予专利并向专利权人颁发专利证书。(HIPO)
6. 专利保护期限及维持
匈牙利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20年。
专利权人需要按照规定逐年缴纳维持费。首年维持费自申请日起产生,之后各年度维持费原则上按照申请日周年缴纳。
如果未按期缴纳维持费,法律规定有6个月宽限期。宽限期前3个月可以正常补缴,从第4个月起需要按照规定缴纳附加费用。逾期仍未缴纳的,专利保护可能终止;在法定期限内还可以申请恢复专利保护,并缴纳相应费用。(HIPO)
7. 欧洲专利在匈牙利生效
匈牙利是《欧洲专利公约》成员国,因此申请人可以通过EPO获得欧洲专利,并在匈牙利完成国家生效程序。
欧洲专利在匈牙利生效后,其法律效力原则上与匈牙利国家专利相同,并按照匈牙利相关法律受到保护。
7.1 欧洲专利申请
欧洲专利申请由EPO负责检索、审查和授权。EPO通常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18个月后公开申请,并在满足专利性要求后授予欧洲专利。欧洲专利授权后,申请人需要按照匈牙利国家法律要求办理在匈牙利的生效手续。(HIPO)
7.2 匈牙利语译文要求
目前匈牙利属于《伦敦协定》成员国。欧洲专利在匈牙利生效时,译文要求取决于EPO授权所使用的程序语言:
* 欧洲专利以英语授权:需要提交权利要求的匈牙利语译文,通常无需再提交完整说明书的匈牙利语译文;
* 欧洲专利以德语或法语授权:需要提交权利要求的匈牙利语译文,并提交完整专利文本的英语或匈牙利语译文;
* 欧洲专利授权或相关修改的公告在欧洲专利公报公布后,原则上应在规定的3个月期限内向HIPO提交所要求的译文并缴纳相关费用;
* 如果欧洲专利在异议或限制程序后以修改文本维持,还需要按照规定提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匈牙利语译文以及相应的其他文本译文。
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相关手续,欧洲专利可能被视为自申请日起在匈牙利无效。(EPO)
8. PCT国际申请
申请人也可以通过PCT国际申请进入匈牙利国家阶段。
PCT申请在国际阶段完成检索和相关程序后,需要按照匈牙利国家法律进入国家阶段并接受相应的国家审查。HIPO作为指定局或选定局,可以在申请人提出请求的情况下实施相应的实质审查。
匈牙利国家程序也允许申请人从匈牙利国家申请出发,在首次申请后12个月内提出PCT或欧洲专利申请并要求优先权。(HIPO)
9. 专利实施及强制许可
匈牙利专利法建立了强制许可制度。在符合特定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第三方可以请求对专利实施授予强制许可。例如,在专利长期未实施、实施不足,或者存在依赖专利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可以依法提出强制许可请求。
一般强制许可原则上需要满足法定的协商、实施能力及公共需求等条件,并且通常以满足匈牙利境内的主要需求为目的。强制许可不是排他性许可,专利权人仍有权获得与强制许可经济价值相适应的合理补偿。
此外,匈牙利法律还针对公共卫生危机以及药品出口等情况设置了专门的强制许可机制。(HIPO专利法)
10. 专利权撤销及非侵权认定
HIPO负责部分专利行政程序,包括专利撤销和非侵权认定。
任何人均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请求撤销专利,例如主张该专利在授权时不符合专利性条件或者存在其他依法可以导致撤销的事由。HIPO通常通过合议庭形式审理撤销案件,并可以作出撤销、限制或者驳回请求等决定。
此外,如果第三方担心其产品或方法可能侵犯某项专利,可以在侵权诉讼启动前向HIPO请求作出“不侵权认定”(decision on lack of infringement)。(HIPO)
11. 专利费用
匈牙利专利费用由相关行政收费法规规定。HIPO现行费用表自2025年4月13日起适用,目前仍为国家专利申请的主要收费标准。费用以匈牙利福林(HUF)计。(HIPO现行费用表)
11.1 申请、检索及审查费用
项目 一般费用 仅具有匈牙利优先权时的优惠费用
申请费及检索费 50,000 HUF 25,000 HUF
第11—20项权利要求,每项增加 2,500 HUF 1,250 HUF
第21—30项权利要求,每项增加 5,100 HUF 2,550 HUF
第31项及以后,每项增加 7,500 HUF 3,750 HUF
实质审查费 86,000 HUF 43,000 HUF
已有书面意见后的实质审查费 59,000 HUF 29,500 HUF
授权费 47,500 HUF 23,750 HUF
如果申请人主动申请附带书面意见的检索报告,还可以按照规定缴纳相应费用;该书面意见也可能影响后续实质审查费用。(HIPO)
11.2 修改、分案等费用
项目 费用
第一次修改请求 7,000 HUF
第二次修改请求 12,500 HUF
第三次及以后每次修改请求 23,500 HUF
第一次分案请求(实质审查请求前) 50,000 HUF/项
实质审查请求后提出分案 136,500 HUF/项
专利权恢复请求 对应年度维持费的2倍
专利撤销请求 190,000 HUF
不侵权认定请求 190,000 HUF
(HIPO现行费用表)
11.3 年度维持费
目前费用表中的年度维持费如下:
年度 一般费用 仅具有匈牙利优先权的优惠费用
第1—2年 — —
第3年 10,000 HUF 5,000 HUF
第4年 75,000 HUF 37,500 HUF
第5年 104,000 HUF 52,000 HUF
第6—10年 141,000 HUF/年 70,500 HUF/年
第11—12年 200,000 HUF/年 100,000 HUF/年
第13—16年 208,000 HUF/年 104,000 HUF/年
第17—18年 215,000 HUF/年 107,500 HUF/年
第19—20年 223,000 HUF/年 111,500 HUF/年
上述“优惠费用”适用于费用表规定的仅具有匈牙利优先权的申请情形,并非所有外国申请人均可适用。年费在宽限期内补缴时还需要按照规定增加附加费用。(HIPO现行费用表)
12. 制度特点
总体而言,匈牙利专利保护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 国家专利、欧洲专利和PCT体系并行,企业可以根据市场布局选择相应的申请路径;
2. 国家专利实行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分阶段进行的制度,公开前主要进行形式审查和现有技术检索,公开后由申请人主动请求实质审查;
3. 专利保护期限最长20年,以申请日起算,并需要持续缴纳年度维持费;
4. 采用有限的新颖性宽限制度,主要针对权利滥用以及特定展览会公开等情况;
5. 对生物技术、计算机实施发明、医疗方法等特殊技术领域设有具体规定;
6. 外国申请人通常需要专业代理人参与匈牙利国家程序;
7. 欧洲专利在匈牙利生效时具有与国家专利相当的法律效力,但需要按照匈牙利法律完成规定的译文提交和费用缴纳手续;
8. HIPO同时承担专利撤销和非侵权认定等行政程序,为专利权人和第三方提供相应的权利救济和风险控制机制;
9. 与欧洲专利体系衔接紧密,企业可以通过欧洲专利一次性布局多个欧洲国家,并在匈牙利完成国家生效。
总体来看,匈牙利已经形成以HIPO国家专利制度为基础、与EPC欧洲专利体系和PCT国际申请体系相衔接的专利保护体系。对于希望进入匈牙利市场或者以匈牙利作为中东欧研发、制造和商业化基地的企业,可以根据目标国家范围、申请成本及后续维护需求,在匈牙利国家专利、欧洲专利和PCT国家阶段之间进行选择。
原文链接:https://ipr.mofcom.gov.cn/hwwq_2/zn/Europe/Hun/Pa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