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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专利保护制度
日期:2026-09-28    |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    阅读:5
欧盟

丹麦专利保护制度


丹麦是《欧洲专利公约》(EPC)成员国,也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成员及《专利合作条约》(PCT)缔约国,并参加包括北欧专利研究所(Nordic Patent Institute,NPI)等在内的国际专利合作机制。丹麦专利商标局(Patent- og Varemærkestyrelsen,DKPTO)还参加全球专利审查高速公路(Global PPH)以及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等机构开展的双边PPH、PCT-PPH合作,为符合条件的申请提供加快审查渠道。(DKPTO)


与我国分别规定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保护的制度类似,丹麦分别通过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制度提供保护。因此,丹麦《专利法》主要针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适用各自专门法律。


1. 丹麦专利商标局(DKPTO)


丹麦专利商标局(Patent- og Varemærkestyrelsen,DKPTO)隶属于丹麦商务部(Erhvervsministeriet),是丹麦负责工业产权事务的主管机构,主要负责专利、实用新型、商标和外观设计等权利的申请、审查、注册、公开及相关行政程序。


在专利领域,DKPTO主要承担:


* 受理和审查丹麦国家专利申请;

* 开展专利形式审查、现有技术检索和可专利性审查;

* 授予和维护丹麦国家专利;

* 办理PCT国际申请的相关国家程序;

* 处理欧洲专利在丹麦的生效及相关登记、公开事务;

* 处理专利异议、行政复审等程序;

* 提供专利检索、专利信息及相关知识产权服务;

* 参与欧洲和国际专利合作以及PPH等加快审查机制。


DKPTO还通过PVSOnline提供丹麦专利申请、授权专利、欧洲专利在丹麦生效情况以及相关案件文件的查询服务。(DKPTO)


2. 专利保护条件


根据丹麦《专利法》,能够工业利用的技术发明可以申请专利。发明原则上需要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三个基本条件。(DKPTO)


2.1 新颖性


发明必须具有新颖性,即在申请日之前尚未成为现有技术的一部分。现有技术包括通过书面、口头、使用或者其他方式向公众公开的技术信息。


丹麦实行有限的新颖性宽限制度。若发明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公开是由于:


1. 针对申请人或其权利前手的明显滥用;或者

2. 申请人或其权利前手在《国际展览会公约》规定的官方或经官方认可的国际展览会上展示该发明,


则在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该公开不破坏发明的新颖性。该制度属于特定情形下的例外,并非一般性的6个月自由披露宽限期。(DKPTO)


2.2 创造性


发明应当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足够的技术区别,对于相关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不能属于显而易见的技术方案。


2.3 工业实用性


如果发明能够在工业或者农业等任何技术性产业领域制造或者使用,即可以认为具有工业实用性。(DKPTO)


3. 不授予专利保护的主要客体


丹麦《专利法》对不属于专利保护范围的客体作出明确规定,主要包括:


* 发现、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

* 艺术创作;

* 智力活动、游戏或经营活动的计划、规则和方法;

* 单纯的计算机程序;

* 单纯的信息展示;

* 人体或动物体的外科治疗、治疗和诊断方法;

* 植物品种和动物品种;

* 主要属于自然生物学过程的植物或动物生产方法;

* 人体形成和发育过程本身以及人体组成部分的简单发现,包括天然基因序列或其部分;

* 商业实施违反道德或公共秩序的发明。


上述规定并不意味着相关领域完全不能获得专利。例如,具有技术特征的计算机实施发明可以申请专利;从自然环境中分离出来或者通过技术方法产生的生物材料也可以成为专利保护对象。(DKPTO)


3.1 计算机实施发明


单纯的计算机程序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但包含技术特征并具有技术性质的计算机实施发明可以获得专利保护。例如,用计算机控制工业过程、改进计算机内部运行或者提高通信数据传输效率的技术方案,在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等要求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专利。(DKPTO)


3.2 生物技术发明


丹麦允许对符合专利性条件的生物技术发明提供保护,包括从自然环境中分离出来或者通过技术方法获得的生物材料,以及微生物学方法和通过此类方法获得的产品。


但植物品种、动物品种以及完全依靠自然现象进行杂交、选择等方式的基本生物学方法原则上不能获得专利保护。对植物或动物的技术发明,如果其实施在技术上不限于某一特定植物品种或动物品种,则仍可能具有可专利性。(DKPTO)


3.3 公共秩序和道德


对于商业实施违反道德或者公共秩序的发明,丹麦不授予专利。例如:


* 人类克隆方法;

* 改变人类生殖系遗传同一性的方法;

* 将人类胚胎用于工业或商业目的的方法;

* 可能使动物遭受痛苦且没有相应重大医疗价值的动物遗传特性改变方法,以及通过该方法获得的动物。


(DKPTO)


4. 专利权的内容


丹麦专利属于排他性权利,权利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禁止第三方未经许可实施其发明。


对于产品专利,专利权人可以禁止第三方未经许可:


* 制造专利产品;

* 提供、销售或者使用专利产品;

* 为上述目的进口或者持有专利产品。


对于方法专利,可以禁止第三方未经许可:


* 使用受专利保护的方法;

* 提供使用该方法的行为;

* 提供、销售或者使用直接通过该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

* 为上述目的进口或者持有该产品。


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是一种排他性、消极权利,即主要表现为禁止他人实施发明,并不当然意味着专利权人自身拥有不受其他法律权利限制的“自由实施权”。DKPTO也明确指出,专利权人的实施行为仍可能受到其他专利、药品监管等法律制度的限制。(DKPTO)


5. 专利权限制及不侵权行为


丹麦法律规定,部分行为不属于专利权人的排他权范围,主要包括:


1. 非商业目的的实施行为;

2. 与专利主题有关的实验性行为;

3. 为取得人用或兽用药品上市许可而实施的必要行为,即通常所称的Bolar例外;

4. 根据医生处方在药房配制药品的行为。


因此,专利保护并不是对所有形式的技术实施行为进行绝对禁止,而是在法律规定的商业实施范围内赋予权利人排他权。


6. 专利保护期限


丹麦发明专利最长保护期限为自专利申请日起20年。


专利权人必须按照规定逐年缴纳维持费,才能维持专利有效。年费以申请日作为费用年度计算基准,首年和第二年年费与第三年年费同时缴纳;之后按照年度缴纳。


年费逾期后仍有6个月的宽限期,但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补缴并支付20%的附加费用。(DKPTO)


7. 专利申请途径


在丹麦获得专利保护主要有三种途径:


1. 丹麦国家专利申请:直接向DKPTO提交;

2. 欧洲专利申请:向欧洲专利局(EPO)提交欧洲专利申请,并在丹麦完成生效程序;

3. PCT国际申请:通过PCT程序进入丹麦国家阶段。


如果已经在丹麦提交首次申请,通常可以在12个月内向其他国家或地区继续申请,并要求巴黎公约优先权。(DKPTO)


丹麦同时参加全球PPH,并与中国、巴西等国家开展双边PPH或PCT-PPH合作。中国申请人可以根据相应合作协议,在满足申请关联性、权利要求对应性以及已有审查结果等条件时请求DKPTO加快审查。(DKPTO)


8. 向DKPTO申请丹麦专利的程序


丹麦国家专利申请主要经历申请提交、形式审查、现有技术检索、技术审查、公开、授权以及授权后的异议和复审等程序。


8.1 提交申请


丹麦国家专利可以通过DKPTO电子申请系统提交。申请文件主要包括:


* 申请人及发明人的姓名、地址;

* 发明名称;

* 说明书;

* 权利要求书;

* 摘要;

* 附图(如有);

* 发明人权利声明或权利转让文件;

* 序列表(涉及特定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时);

* 规定的申请费。


DKPTO目前提供在线申请系统,申请人可以在提交过程中上传相关文件并在线完成付款。(DKPTO)


8.2 申请语言


申请可以使用丹麦语或英语进行。DKPTO原则上可以以英语处理案件,但需要申请人提出相应请求。


如果申请文件使用其他语言,则需要按照DKPTO要求提交相应译文。申请在最终准备授权时,说明书、摘要、附图等需要符合丹麦或英语的语言要求,权利要求最终需要提交丹麦语版本。(DKPTO)


8.3 确定申请日及形式审查


DKPTO在确认以下基本条件后确定申请日:


1. 提交的材料明确表明申请人希望申请专利;

2. 材料足以确定申请人的身份或者联系方式;

3. 材料中包含对发明的说明。


如果上述条件未得到满足,DKPTO会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


随后,DKPTO继续审查申请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相关行政法规的形式要求。


8.4 现有技术检索


DKPTO会对申请进行现有技术检索,以确定相关技术文献及其他可能影响专利性的资料。


通常情况下,检索不会在申请提交后立即完成,而是在申请日后约6个月开始进行,检索结果一般最迟在申请提交后10个月左右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以请求提前检索。(DKPTO)


申请人还可以指定不同的国际检索机构开展相应的国际类型检索,包括:


* 北欧专利研究所(NPI);

* 瑞典专利局(PRV);

* 欧洲专利局(EPO)。


8.5 实质审查


DKPTO会根据说明书、权利要求、附图及检索结果审查发明是否满足专利授权条件,包括:


* 是否属于可专利发明;

* 是否具有新颖性;

* 是否具有创造性;

* 是否能够工业利用;

* 是否充分公开;

* 权利要求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要求。


DKPTO目前提供Fast Track加速程序。申请人选择该程序后,首次处理通常可在3个月内进行;普通程序的首次处理一般在约6个月内进行。(DKPTO)


如果审查发现缺陷,DKPTO会向申请人发出审查意见并给予答复、修改或者采取其他程序措施的机会。申请人未在期限内采取措施的,申请可能被搁置;在法定条件下,可以通过补交文件和恢复费申请恢复程序。


8.6 公开


专利申请原则上在申请日或者有效优先权日起18个月后向公众公开。申请人也可以请求提前公开。


如果专利在18个月期限届满前已经授权,申请文件可以与授权同时公开。(DKPTO)


8.7 授权


如果DKPTO认为申请符合专利授权条件,会向申请人发出授权前通知,并提供拟授权的专利文本。


申请人确认授权文本并缴纳规定的公开费用后,DKPTO授予专利并公开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和摘要等内容,同时向专利权人颁发专利证书。


9. 授权后的异议及行政复审


9.1 授权后异议


任何人可以在丹麦专利授权公告日起9个月内向DKPTO提出异议,不要求证明具有特定法律利益,但不得匿名提出。(DKPTO)


异议理由限于:


* 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关于发明及专利性的规定;

* 说明书披露不足以使相关技术领域技术人员实施发明;

* 授予的专利保护范围超出了原始申请文件的内容。


DKPTO审理后,可以:


* 维持专利;

* 宣布专利全部无效;

* 在修改后的文本基础上维持专利。


相关决定可以依法向**专利和商标上诉委员会(Ankenævnet for Patenter og Varemærker)**提出申诉。(DKPTO)


9.2 行政复审


授权后的9个月异议期结束后,第三方仍可以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请求DKPTO对专利进行行政复审。


任何人原则上均可提出行政复审请求,但在授权后9个月的异议期仍在进行或者异议案件尚未最终结束时,不能同时启动该程序;如果有关专利的法院诉讼尚未最终结束,也存在相应限制。(DKPTO)


因此,丹麦形成了“授权后9个月异议+后续行政复审及司法救济”的专利权稳定性审查机制。


10. 欧洲专利在丹麦生效


丹麦是《欧洲专利公约》成员国,因此欧洲专利可以在丹麦生效。


欧洲专利授权后,权利人需要在欧洲专利公报公布授权、以修改文本维持或者限制欧洲专利之日起3个月内向DKPTO完成规定手续。(EPO)


10.1 译文要求


丹麦属于《伦敦协定》成员国,因此适用简化后的欧洲专利译文制度:


* 如果欧洲专利以英语授权,只需提交权利要求的丹麦语译文;

* 如果欧洲专利以德语或法语授权,需要提交权利要求的丹麦语译文,同时还需要将授权专利其他主要内容翻译成丹麦语或英语;

* 上述译文必须在欧洲专利公报公布授权等事项后的3个月期限内提交;

* 目前相关译文公开费用为2,675丹麦克朗。


(EPO; DKPTO)


如果欧洲专利被EPO全部或部分撤销、限制或者以修改文本维持,在丹麦的相应保护也会按照适用规则发生相应变化。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欧洲专利体系目前并不覆盖格陵兰岛和法罗群岛。丹麦国家专利与欧洲专利在这些地区的适用范围存在区别。


11. 统一专利


除传统欧洲专利外,丹麦也是统一专利制度的实际参与国之一。


EPO授权欧洲专利后,权利人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申请统一效力,使同一欧洲专利在参加统一专利体系的国家产生统一保护效果。DKPTO目前也将统一专利作为欧洲专利申请人在欧洲进行专利布局的一种选择。(DKPTO)


因此,在丹麦进行欧洲专利布局时,可以根据企业的目标市场和诉讼、维护成本等因素,在传统欧洲专利国家生效和统一专利之间选择相应保护路径。


12. 费用


丹麦专利费用已经于2026年1月1日进行了较大调整。DKPTO说明,本次调整使多数费用提高约20%,因此原文中的3,000丹麦克朗申请费等标准已经过时。(DKPTO)


12.1 国家专利申请及程序费用


项目 现行费用

专利申请基本费 3,600 DKK

第11项及以后权利要求,每项增加 360 DKK

NPI国际类型检索基本费 4,500 DKK

NPI检索第11项及以后权利要求,每项增加 200 DKK

NPI检索手续费 600 DKK

PRV国际类型检索基本费 6,450 DKK

PRV检索第11项及以后权利要求,每项增加 115 DKK

PRV检索手续费 600 DKK

EPO国际类型检索——首次申请 11,091 DKK

EPO国际类型检索——其他情况 17,328 DKK

EPO检索手续费 600 DKK

后续提交国际申请丹麦语译文 1,320 DKK

程序恢复 840 DKK

授权专利公开费 2,675 DKK

未在申请阶段缴费的每项权利要求公开附加费 360 DKK

修改后专利文件公开 2,675 DKK

权利恢复 3,600 DKK

授权后异议 3,000 DKK

行政复审 8,400 DKK

申诉 8,000 DKK


(DKPTO现行费用表)


12.2 年度维持费


费用年度 费用(DKK)

第1年 660

第2年 660

第3年 660

第4年 1,470

第5年 1,670

第6年 1,865

第7年 2,135

第8年 2,410

第9年 2,735

第10年 3,070

第11年 3,415

第12年 3,745

第13年 4,080

第14年 4,415

第15年 4,820

第16年 5,220

第17年 5,620

第18年 6,030

第19年 6,425

第20年 6,830


年费逾期缴纳的,允许在到期日后6个月内补缴,但需增加20%的附加费用。2026年费用调整中,年费适用于2026年4月1日以后到期的相关年度费用;在此之前到期的年费适用过渡性旧标准。(DKPTO)


13. 制度特点


总体来看,丹麦专利保护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 国家专利与欧洲专利体系高度衔接,企业可以通过DKPTO、EPO或PCT途径获得丹麦专利保护;

2. 专利保护期限最长20年,并通过逐年缴纳年费维持权利;

3. 采用较完整的形式审查、现有技术检索和实质审查制度,DKPTO通常在申请提交后约6个月开始进行检索,并提供Fast Track加速程序;

4. 允许英语申请和英语程序处理,降低外国申请人的语言成本,但授权时权利要求需要符合丹麦语要求;

5. PPH合作机制较为完善,丹麦同时参与Global PPH,并与中国等国家开展双边PPH和PCT-PPH合作;

6. 授权后9个月内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期结束后仍可在符合法律条件的情况下申请行政复审;

7. 欧洲专利在丹麦生效的译文要求较为简化,英语授权的欧洲专利通常只需要提交权利要求的丹麦语译文;

8. 丹麦属于统一专利制度参与国,企业进行欧洲专利布局时,可以根据自身商业和法律需求选择传统欧洲专利国家生效或统一专利路径。


总体而言,丹麦形成了以DKPTO国家专利制度为基础、与EPO欧洲专利体系、PCT国际申请制度以及统一专利体系相衔接的多层次专利保护体系。对于计划进入丹麦及北欧市场的企业,可以结合目标市场范围、申请和维护成本、诉讼风险及专利组合布局需求,选择丹麦国家专利、欧洲专利、统一专利或PCT路径。

原文链接:https://ipr.mofcom.gov.cn/hwwq_2/zn/Europe/Den/Pa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