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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脱维亚专利保护制度
日期:2026-09-28    |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    阅读: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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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脱维亚专利保护制度


拉脱维亚对发明提供专利保护,《专利法》(Patent Law)是专利保护的主要法律依据。拉脱维亚没有独立的实用新型制度,专利保护对象可以是设备、方法、物质、物质组合物或者生物材料。发明获得专利保护需要同时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适用性等条件。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最长为自申请日起20年,权利人在保护期内需按照规定缴纳专利维持费。


拉脱维亚同时参加《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PCT)和《欧洲专利公约》(EPC),因此在拉脱维亚取得专利保护可以通过国家申请、PCT途径或者欧洲专利途径实现。拉脱维亚法律目前也承认具有单一效力的欧洲专利。


1. 主管机构


拉脱维亚专利局(Patent Office of the Republic of Latvia,拉脱维亚语:Patentu valde,LRPV)是拉脱维亚负责工业产权注册和相关行政事务的主管机构。该机构负责专利、商标、外观设计等工业产权的注册和信息公开,并履行相关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LRPV目前受拉脱维亚司法部体系监督管理。


LRPV主要职责包括:


1. 执行国家工业产权政策;

2. 履行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工业产权局职能;

3. 建立和维护工业产权登记簿并提供相关服务;

4. 通过官方公报及专利数据库公开工业产权信息;

5. 开展专利检索及其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


**机构名称:**拉脱维亚专利局(LRPV)

**地址:**Citadeles iela 6A, Rīga, LV-1010, Latvia

电话:+371 6709 9600

**官方网站:**LRPV


对于在拉脱维亚没有住所或企业的外国自然人,以及在拉脱维亚没有注册住所或企业的外国法人,在LRPV及相关工业产权程序中原则上需要通过拉脱维亚专业专利代理人办理。


2. 专利保护条件


2.1 发明的定义


根据拉脱维亚《专利法》,发明可以存在于任何技术领域,其保护对象可以是:


* 设备;

* 方法;

* 物质;

* 物质组合物;

* 生物材料。


发明应当构成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并能够实际制造或使用。


2.2 新颖性


发明必须具有新颖性。若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的一部分,则具有新颖性。


现有技术包括在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以书面、口头、公开使用或者其他方式向公众公开的任何知识。此外,在特定条件下,具有更早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但后来才公开的拉脱维亚国家专利申请以及欧洲专利申请,也可以作为判断新颖性的现有技术。


拉脱维亚法律规定了有限的新颖性宽限情形:如果发明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因针对申请人或其权利前手的不正当行为而公开,或者申请人在符合规定的国际展览会上展示了该发明,在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该公开可以不损害发明的新颖性。对于国际展览展示情形,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时需要作出相应声明,并在申请日起4个月内提交证明文件。


2.3 创造性


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不是显而易见的,即具有创造性。判断创造性时,以相关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水平为基础。


2.4 工业适用性


如果发明能够在任何工业、农业或者其他经济领域中制造或者使用,则具有工业适用性。拉脱维亚《专利法》对“工业”采取较为广泛的理解。


3. 不授予专利保护的客体


根据拉脱维亚《专利法》,以下内容不能作为其本身获得专利保护:


1. 发现、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

2. 美学创作;

3. 智力活动、商业活动和游戏的方案、规则和方法;

4. 计算机程序本身;

5. 信息呈现方法。


上述对象并非意味着任何涉及计算机程序、商业活动或者信息处理的技术方案都绝对不能获得专利保护,而是相关对象作为“本身”提出专利保护请求时不属于可专利发明。


此外,以下发明也受到专利法限制:


* 其实施违反公共秩序或者社会公认道德原则的发明;

* 人体或动物体的治疗、外科手术和诊断方法,但用于实施这些方法的设备、物质或者物质组合物除外;

* 植物或动物品种;

* 基本生物学的植物或动物繁殖方法;

* 人类克隆方法;

* 改变人类生殖细胞遗传特性的方法;

* 将人类胚胎用于工业或商业目的的方法;

* 某些会使动物遭受痛苦、同时又不具有实质性医疗益处的动物遗传特性改变方法及其产生的动物;

* 对不同形成和发育阶段的人体及其组成部分的单纯发现,包括基因序列或基因序列部分的单纯发现。


4. 生物技术发明


拉脱维亚《专利法》对生物技术发明作出专门规定。


在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适用性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获得专利保护的生物技术发明包括:


1. 从自然环境中分离出来或者通过技术手段获得的生物材料,即使该生物材料此前已经存在于自然界;

2. 涉及植物或动物的技术发明,只要其技术性质不限于某一特定植物或动物品种;

3. 微生物方法以及通过微生物方法获得的产品;

4. 其他符合专利法要求的生物技术产品和方法。


植物品种、动物品种以及基本生物学的植物或动物繁殖方法不能获得专利保护。对于人类克隆、生殖细胞遗传特性改变、人类胚胎商业或工业利用等特定生物技术发明,法律明确排除其专利保护。


对于从人体中分离出来或者通过技术方法获得的组成部分,包括基因序列或部分基因序列,在满足其他专利性要求的情况下,可以成为专利保护对象;但人体及其组成部分的单纯发现本身不能获得专利保护。涉及基因序列的申请还需要说明其工业应用。


5. 专利保护期限


拉脱维亚专利保护期限最长为自申请日起20年。专利权人需要按照规定缴纳维持费以维持专利有效。


目前专利维持费从第三年度开始缴纳,第三年至第九年的费用逐年增加,第十年至第十五年按年度收取,第十六年至第二十年按年度收取更高标准的维持费。符合条件的专利权人还可以通过开放许可制度获得维持费减免。


对于医药产品和植物保护产品,在符合欧盟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补充保护证书(SPC),其维持费用按照专门标准收取。


6. 申请途径及优先权


拉脱维亚专利保护主要有三种途径:


1. 国家申请:直接向拉脱维亚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

2. PCT途径:通过PCT国际申请进入拉脱维亚相关国家或欧洲地区程序;

3. 欧洲专利途径:向欧洲专利局申请欧洲专利,并在拉脱维亚办理生效手续。


拉脱维亚《专利法》规定,申请人可以依据《巴黎公约》主张优先权。首次申请后,通常可以在12个月内向拉脱维亚提交同一发明的专利申请并主张优先权。


拉脱维亚专利局同时作为PCT受理局接受符合条件的国际申请。根据现行法律,拉脱维亚专利申请人还可以申请由EPO提供的专利检索服务;该检索服务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由拉脱维亚专利局与EPO合作免费提供。


7. 直接向LRPV申请专利的程序


7.1 提交申请


拉脱维亚国家专利申请原则上使用拉脱维亚语办理。确定申请日所需的申请请求和申请人身份、联系方式等信息应以拉脱维亚语提交;用于确定申请日的发明说明部分可以先以其他语言提交,但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补交拉脱维亚语译文。现行法律规定,完整申请的拉脱维亚语文本应在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


专利申请主要包括:


1. 授予专利的请求;

2. 发明说明书;

3. 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

4. 附图(如说明书或权利要求引用附图);

5. 摘要。


说明书应清楚、完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发明;发明不得违反科学上已经确立的自然规律。权利要求用于确定请求保护的主题和保护范围,并应当清楚、简洁且得到说明书支持。


申请费应在申请日起1个月内缴纳。申请包含超过10项权利要求的,自第11项起需要缴纳额外权利要求费用;该费用同样有相应的缴纳期限。


7.2 确定申请日


LRPV收到以下基本材料后,可以确定专利申请日:


1. 授予专利的请求;

2. 能够识别申请人的信息及联系方式;

3. 表面上属于发明说明书的部分,或者对先前申请的引用。


如果上述材料存在缺陷,LRPV会通知申请人补正,并按照法律规定确定相应期限。


7.3 形式审查


LRPV在确定申请日后进行形式审查,主要检查申请是否符合申请文件、语言、费用、优先权以及其他形式要求。现行《专利法》规定,形式审查原则上应在申请日起3个月内完成。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拉脱维亚的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完整专利性审查。LRPV会对申请是否满足工业适用性、可专利客体、说明书和权利要求的形式及实质要求、单一性等进行进一步审查,但在国家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中,LRPV明确不对新颖性和创造性进行专利性审查。


7.4 申请公开


如果申请没有被撤回,LRPV原则上在申请日起18个月后,或者在主张优先权的情况下,自最早优先权日起18个月后公开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完成形式审查后请求提前公开。申请公开后,公众可以按照规定查阅申请文件。


7.5 实质审查


拉脱维亚国家专利制度采用有限的实质审查模式。根据《专利法》第37条,LRPV主要审查:


* 发明是否具有工业适用性;

* 发明是否属于可获得专利保护的客体;

* 生物技术发明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 说明书是否清楚、完整;

* 权利要求是否清楚、简洁并得到说明书支持;

* 是否满足单一性要求;

* 申请文件及修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但是,LRPV在这一审查程序中不对新颖性和创造性进行实质性判断。因此,原文所称“实质审查仍不得审查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内容可以保留,但应明确这是拉脱维亚国家专利审查制度的特殊之处,而不是说拉脱维亚法律本身没有新颖性和创造性要求。新颖性和创造性仍然是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性条件,并可能在后续专利有效性争议中发挥作用。

如果申请存在不符合要求的情形,LRPV会向申请人发出通知,并通常给予3个月期限进行补正。逾期未补正的,LRPV可以作出驳回决定。


7.6 授权、登记和公布


如果申请符合第37条规定的审查要求,LRPV作出授予专利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应在规定的3个月期限内缴纳专利公布及登记费用。缴费后,LRPV将专利登记入专利注册簿,并在官方公报中公布授权通知,同时公布包括书目信息、摘要、说明书、权利要求和必要附图在内的完整专利文件。


8. 上诉及专利无效


对LRPV作出的相关决定不服的申请人或者其他具有相应程序资格的人员,可以依据《工业产权机构和程序法》向工业产权上诉委员会(Industrial Property Board of Appeal)提出上诉。现行LRPV规定,对专利局决定提出上诉的费用为170欧元;符合减费条件的申请人可以适用相应的优惠费率。


涉及专利有效性、专利侵权、专利权归属等实体争议,则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拉脱维亚《专利法》明确规定,专利无效、专利侵权、先用权以及部分其他专利争议属于法院审理范围。


9. 欧洲专利在拉脱维亚的保护


拉脱维亚是《欧洲专利公约》成员国,欧洲专利可以在拉脱维亚取得保护。


欧洲专利授权后,如需在拉脱维亚生效,专利权人原则上应在欧洲专利局公布授权后3个月内向拉脱维亚专利局提交欧洲专利权利要求的拉脱维亚语译文并缴纳公布费用。LRPV随后公布该译文,欧洲专利自欧洲专利局公布授权通知之日起在拉脱维亚产生与国家专利相同的权利效力。


目前,欧洲专利权利要求译文的公布费用为40欧元。


此外,拉脱维亚目前也是统一专利制度的参与国之一。具有单一效力的欧洲专利可以在拉脱维亚产生统一专利保护,因此申请人取得欧洲专利后,可以根据具体布局选择传统的国家生效方式或者适用统一专利保护。拉脱维亚专利局的最新数据也明确显示,具有单一效力的欧洲专利目前在拉脱维亚有效。


10. 费用


拉脱维亚专利局于2026年4月1日起实施新的收费标准。根据LRPV最新官方收费表,专利主要费用如下:


收费项目 标准费用(欧元) 符合条件的发明人申请人40% 符合条件的学生发明人申请人20%

提交专利申请 120 48 24

第11项起每项权利要求附加费 20/项 8/项 4/项

授予专利及公布 90 36 18

专利公布及注册文件超过10页部分 5/页 2/页 1/页

申请人主动修改说明书或权利要求 50/项 20/项 10/项

其他申请人主动修改 20/项 8/项 4/项

欧洲专利权利要求译文公布 40 — —

专利维持费第3年 90 — —

第4年 120 — —

第5年 140 — —

第6年 160 — —

第7年 180 — —

第8年 220 — —

第9年 270 — —

第10—15年,每年 320 — —

第16—20年,每年 420 — —

补充保护证书(SPC),每年 550 — —

专利权利要求范围限制 70 28 14

专利申请或专利权转让、许可登记 40 16 8

对专利局决定提出上诉 170 68 34


目前,发明人本人作为申请人可适用40%的优惠费率;如果发明人申请人属于学生等特定类别,可以适用20%的优惠费率。对于符合条件的开放许可,专利维持费还可以按照规定减免50%。


专利维持费逾期缴纳的,现行规定允许在法定期限内补缴,并需缴纳相应附加费用;LRPV现行收费说明明确规定,逾期维持费的附加费用为原维持费的25%。


11. 制度特点


拉脱维亚专利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 **没有独立的实用新型制度。**拉脱维亚主要通过发明专利保护技术创新,专利保护对象包括设备、方法、物质、物质组合物和生物材料。

2. **实行有限实质审查。**新颖性和创造性属于法定专利性条件,但LRPV在国家专利申请审查中不对这两项进行专利性审查;其审查重点包括工业适用性、可专利客体、说明书和权利要求、单一性以及生物技术发明等要求。

3. **国家申请与欧洲专利并行。**申请人既可以直接向LRPV申请拉脱维亚国家专利,也可以通过EPO取得欧洲专利并在拉脱维亚生效。

4. **与统一专利制度相衔接。**具有单一效力的欧洲专利目前可以在拉脱维亚产生保护效力,申请人可以根据实际需求选择传统国家生效或统一专利保护。

5. **国家申请语言要求较严格。**国家专利申请及后续程序原则上使用拉脱维亚语;用于确定申请日的部分材料可以先使用其他语言提交,但应在法定期限内补交拉脱维亚语文本。

6. **申请及维持费用相对明确。**国家专利申请基础费用为120欧元,授权及公布费用为90欧元,第三年度开始缴纳维持费,并根据保护年度逐步提高。

7. **提供EPO专利检索合作机制。**拉脱维亚国家申请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请求由EPO开展专利检索并取得书面意见,为申请人评价发明的专利性提供参考。


总体而言,拉脱维亚建立了以国家专利制度为基础、与PCT、EPC及统一专利制度相衔接的发明保护体系。其专利法明确规定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适用性三项基本专利性条件,但国家审查程序采取有限实质审查模式,由LRPV重点审查工业适用性、可专利客体、公开充分性、权利要求及单一性等事项,而不在国家授权审查中对新颖性和创造性进行实质性判断。国家专利最长保护20年,并通过欧洲专利和统一专利制度为申请人提供区域性保护选择。


原文链接:https://ipr.mofcom.gov.cn/hwwq_2/zn/Europe/Lat/Pa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