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专利制度主要受《联邦发明专利法》(Federal Act on Patents for Inventions)及相关实施条例规范,由位于伯尔尼的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Eidgenössisches Institut für Geistiges Eigentum,IGE/Swiss Federal Institut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IPI)负责专利申请的受理、审查、授权及专利权管理。瑞士专利制度与我国不同,瑞士的专利制度主要针对发明专利,外观设计由独立的外观设计制度保护,且没有我国意义上的实用新型制度。
瑞士与列支敦士登之间适用统一的专利法律体系。根据两国专利合作安排,瑞士专利自动在瑞士和列支敦士登两国有效,因此向IGE申请的瑞士专利实际上覆盖瑞士和列支敦士登两个国家。
瑞士同时属于《欧洲专利公约》(EPC)成员国,因此申请人也可以通过欧洲专利申请或PCT途径取得在瑞士和列支敦士登生效的专利保护。与瑞士国家专利相比,欧洲专利由欧洲专利局(EPO)进行包括新颖性和创造性在内的实质审查。
1. 机构
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IGE/ IPI)是瑞士联邦层面的知识产权主管机构,负责专利、商标和外观设计等工业产权的注册、审查和管理,并承担知识产权政策、立法咨询以及相关信息服务职能。其总部位于伯尔尼。
**官方网站:**www.ige.ch
**地址:**Stauffacherstrasse 65/59g, CH-3003 Bern
电话:+41 31 377 77 77
**电子邮箱:**info@ipi.ch
2. 保护客体及授权条件
(1)专利保护客体
瑞士专利保护的是以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的发明,可以表现为产品发明或方法发明。获得专利保护的基本条件包括具有技术特征、工业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并且发明应当得到充分、清楚的公开。
以下内容通常不能获得专利保护:
1. 不具有技术特征的思想、发现、科学理论、数学方法以及纯粹的商业方法等;
2. 美学创作;
3. 某些计算机程序或仅具有非技术性特征的软件方案;
4. 人体及其自然形成和发育的各阶段,包括胚胎,以及自然存在的基因或基因序列;
5. 违反公共秩序或公共道德的发明;
6. 人类或动物的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
7. 植物品种、动物品种以及植物或动物的实质生物学繁殖方法;
8. 其他依法排除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外的生物技术发明。
对于生物技术领域,经过技术方法分离、生产或者改造并具有技术贡献的生物材料、基因序列等,在符合专利法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获得专利保护。
(2)新颖性
瑞士专利实行先申请原则,发明原则上必须在申请日或所主张的优先权日之前未成为现有技术。瑞士国家专利制度允许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适用有限的新颖性宽限规则。
与欧洲专利程序相比,瑞士国家专利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现行制度下IGE在通常的实质审查中不审查新颖性和创造性。因此,申请人通常可以通过IGE提供的瑞士专利申请检索服务或者其他专利数据库,对相关现有技术进行检索。
(3)创造性
发明应当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创造性。瑞士国家专利的现行审查制度并不由IGE在通常实质审查中对创造性进行正式判断,因此申请人应当自行开展现有技术检索和专利性评估。若第三人对已授权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等提出无效主张,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审查。
(4)工业实用性
发明必须能够在工业领域制造或者使用,即具有工业实用性。技术方案还必须能够以充分、清楚的方式公开,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
3. 专利权效力及保护期限
瑞士专利赋予权利人排除第三人未经许可对专利发明进行商业利用的权利,包括制造、使用、进口、储存、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投放市场等。专利保护范围主要由权利要求确定。
瑞士专利的最长保护期限为2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年费自申请后的第4年开始缴纳,无论专利届时是否已经授权,都需要按规定缴纳年费以维持申请或专利的有效状态。
对于药品和植物保护产品,由于取得上市许可可能占用较长时间,符合条件的专利可以申请补充保护证书(SPC),最长可在专利20年期限届满后继续提供5年的保护;此外还存在儿科补充保护证书制度。
4. 申请途径及优先权
瑞士目前主要有三种获得专利保护的途径:
1. 瑞士国家专利申请:直接向IGE提交申请,获得在瑞士和列支敦士登有效的国家专利;
2. 欧洲专利申请:通过EPO申请欧洲专利,瑞士和列支敦士登均属于EPC成员国,欧洲专利可以在两国取得保护;
3. PCT国际申请:通过PCT申请进入瑞士国家阶段。
瑞士实行先申请原则。申请人依据《巴黎公约》或者相关国际规则要求优先权的,通常可以在首次申请日起12个月内向瑞士提交同一发明的后续申请并主张优先权。
申请人如果不在瑞士或列支敦士登境内居住或设有住所,在瑞士国家专利程序中需要指定具有瑞士通信地址的代理人或者提供瑞士境内的通信地址。
5. 瑞士国家专利申请程序
(1)提交申请及形式审查
申请人向IGE提交专利申请后,IGE首先确定申请是否符合取得申请日的最低要求,并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IGE确认申请日并分配申请号。
技术文件原则上可以用德语、法语、意大利语或者英语提交。现行制度下,如果技术文件以英语提交,可以在规定期限内补交德语、法语或意大利语译文。一般而言,完整技术文件应在申请日起3个月内提交;其他特定申请材料,如优先权声明、优先权文件以及发明人信息等,应在最早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提交。
瑞士国家专利申请可以通过纸质方式提交,也可以使用电子方式办理。对于未在瑞士或列支敦士登设有住所的申请人,需要按照规定处理代理或通信地址问题。
(2)专利检索
瑞士国家专利制度虽然不由IGE对新颖性和创造性进行正式实质审查,但申请人可以主动申请瑞士专利申请检索(Swiss Patent Application Search),用于了解与发明有关的现有技术。该检索目前费用为500瑞士法郎。申请人还可以申请由EPO开展的国际型检索。
常用的检索数据库包括:
* Swissreg:瑞士知识产权官方数据库,可以查询瑞士专利、欧洲专利、商标、外观设计以及补充保护证书等信息;
* Espacenet:欧洲专利局提供的全球专利文献数据库;
* PATENTSCOPE:WIPO提供的国际专利文献数据库。
(3)申请公开
瑞士专利申请通常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18个月后公开。如果已经完成相关检索,检索报告也可以随申请公开。
(4)实质审查
瑞士现行国家专利制度采取部分实质审查制度。IGE会审查发明是否具备技术特征、是否属于法律允许的专利保护客体、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权利要求是否清楚、权利要求之间是否具有统一性、修改是否超出原始申请内容以及技术文件是否符合形式要求等,但目前通常不审查新颖性和创造性。
实质审查通常在申请提交约2—3年后启动。申请人也可以主动请求加速实质审查,并缴纳相应费用。
如果IGE发现申请存在缺陷,会向申请人发出审查意见,申请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意见陈述或修改申请文件。修改后的内容原则上不得超出原始技术文件所公开的范围。
(5)授权或驳回
如果申请符合瑞士专利法规定的授权条件,IGE将授予专利并公布专利说明书。瑞士国家专利在瑞士和列支敦士登两国有效。
如果申请存在无法克服的法律或形式缺陷,或者申请人未按照要求进行修改,IGE可以作出驳回决定。
(6)授权后的异议和无效
瑞士专利授权后,第三人可以在专利授权之日起9个月内向IGE提出异议,但瑞士国家专利的异议理由范围较为有限,主要限于相关发明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专利客体。
对于新颖性、创造性、公开不充分等问题,可以向瑞士联邦专利法院提起专利无效诉讼。专利权人发现侵权行为后,也可以通过警告、许可谈判、民事诉讼等方式维权;专利侵权案件原则上由瑞士联邦专利法院审理。
6. 费用
截至2026年,瑞士国家专利主要官方费用如下:
项目 费用(瑞士法郎)
申请费(含10项权利要求) 200
第11项起,每项权利要求附加费 50
瑞士专利申请检索 500
国际型检索(瑞士首次申请) 1384
实质审查费 500
加速实质审查附加费 200
异议费 800
第4年年费 100
第5年 120
第6年 140
第7年 160
第8年 180
第9年 220
第10年 260
第11年 300
第12年 340
第13年 400
第14年 460
第15年 520
第16年 600
第17年 680
第18年 760
第19年 860
第20年 960
上述费用以IGE公布的2026年1月1日标准为准。逾期缴纳年费另收50瑞士法郎附加费。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瑞士新专利法将于2027年1月1日实施,费用和审查制度也将发生重要调整。届时,申请费仍为200瑞士法郎,但免费包含的权利要求数量将由10项增加至15项;每件申请将实行500瑞士法郎的强制性现有技术检索;部分实质审查费调整为400瑞士法郎,并新增300瑞士法郎的全面实质审查附加费,用于审查新颖性和创造性;年费原则上将从申请后的第3年开始缴纳。
7. 制度特点
瑞士专利制度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一是瑞士和列支敦士登实行统一的专利保护。 瑞士国家专利由IGE管理,并自动在瑞士和列支敦士登两国有效,申请人无需分别向列支敦士登申请国家专利。
二是现行国家专利采取部分实质审查制度。 IGE会审查技术性、可专利客体、充分公开、清楚性、统一性及修改范围等要求,但通常不对新颖性和创造性进行正式审查。因此,申请人主动进行专利检索具有较高的重要性;授权后的新颖性、创造性争议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三是瑞士国家专利与欧洲专利形成互补。 如果申请人希望获得经过EPO统一审查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评价,可以选择欧洲专利申请;如果主要需要瑞士和列支敦士登两国保护,则可以直接申请瑞士国家专利。
四是专利制度正在进行重要改革。 2027年新专利法实施后,瑞士将继续保留部分实质审查模式,同时对所有国家专利申请引入现有技术检索,并允许申请人进一步请求包括新颖性和创造性在内的全面实质审查,从而提高瑞士国家专利的权利稳定性和信息透明度。
原文链接:https://ipr.mofcom.gov.cn/hwwq_2/zn/Europe/CH/Pa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