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是世界上较早建立现代专利制度的国家之一。1877年,德意志帝国颁布《专利法》,确立了以申请为基础的专利保护制度,并建立了与专利撤销、强制许可等相关的制度。现行德国专利制度主要以《德国专利法》(Patentgesetz,PatG)为法律基础,并与《欧洲专利公约》(EPC)、《专利合作条约》(PCT)等国际专利制度相衔接。
德国专利保护主要覆盖技术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由德国专利商标局(Deutsches Patent- und Markenamt,DPMA)负责审查和授权。德国同时属于欧洲专利体系,申请人可以通过德国国内申请、欧洲专利申请以及PCT国际申请等途径寻求德国境内的专利保护。
1.主管机构
德国专利商标局(Deutsches Patent- und Markenamt,DPMA)是德国负责专利、实用新型、商标和外观设计等工业产权事务的主管机构。DPMA总部位于慕尼黑,并在耶拿设有业务机构,在柏林设有信息和服务中心。
DPMA主要负责德国国内专利申请的受理、形式审查、检索、实质审查和专利授权,同时负责专利登记、专利申请公开以及授权后的异议等程序。
**官方网站:**www.dpma.de
电话:+49 (0) 89-2195-1000
**总部地址:**Zweibrückenstraße 12, 80331 München
**耶拿业务机构:**Goethestraße 1, 07743 Jena
**柏林信息和服务中心:**Gitschiner Straße 97, 10969 Berlin
**电子邮箱:**info@dpma.de
2.专利保护制度
(1)专利保护客体
根据《德国专利法》第1条,所有技术领域的发明,只要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并具有工业适用性,原则上均可以获得专利保护。德国专利可以保护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包括符合条件的生物技术发明。(互联网法律)
下列客体原则上不属于可授予专利的发明:
1. 发现、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
2. 美学创作;
3. 实施智力活动、进行游戏或者经营商业活动的方案、规则和方法;
4. 计算机程序;
5. 信息的展示。
上述排除主要针对相关客体本身作为专利保护对象的情形。例如,德国法律明确规定,计算机程序等客体仅在要求保护的是该客体“本身”时排除专利性,因此涉及计算机实现的技术方案不能简单等同于“所有软件均不能获得专利保护”。(互联网法律)
此外,德国法律还排除或者限制以下领域的专利保护:
1. 违反公共秩序或者道德的发明;
2. 植物品种和动物品种,以及某些纯粹生物学的动植物生产方法;
3. 人体及其组成部分在不同形成和发育阶段的简单发现,包括基因序列的简单发现;
4. 人类克隆以及改变人类生殖系遗传特征的方法;
5. 为商业或者工业目的使用人类胚胎的方法;
6. 对动物遗传特征进行改变且不会给人类或动物带来实质性医疗利益、但可能使动物遭受重大痛苦的方法;
7. 对人体或者动物实施的外科手术、治疗以及诊断方法。
对于人体组成部分、基因序列以及生物材料,德国法律同时规定了相应的特殊规则。例如,从人体中分离或者通过技术方法获得的元素,在满足法定条件时可以成为专利保护客体。(互联网法律)
(2)专利授权条件
1)新颖性
根据《德国专利法》第3条,如果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则具有新颖性。现有技术原则上包括在相关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前,通过书面或者口头说明、使用或者其他方式向公众公开的全部技术知识。(互联网法律)
此外,某些在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已经提出、但在该日期之后公开的德国、欧洲或者PCT专利申请,也可以按照德国法律规定作为评价新颖性的相关在先申请处理。
与德国发明专利相比,德国实用新型制度对新颖性的要求具有特殊规则:申请人或者其权利继受人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对发明进行的公开,在符合条件时可以适用新颖性宽限期。因此,德国实用新型具有一定程度的公开宽限机制。(Deutsches Patent- und Markenamt)
2)创造性
如果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发明并非能够从现有技术中显而易见地得到,则该发明具有创造性。创造性是德国专利实质审查中的核心授权条件之一。(Deutsches Patent- und Markenamt)
3)工业适用性
如果发明能够在包括农业在内的任何工业领域中制造或者使用,则具有工业适用性。
除上述三个基本条件外,发明还应具有技术性,并以足够清楚、完整的方式公开,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该发明。(Deutsches Patent- und Markenamt)
(3)专利权的内容
专利授权后,专利权人原则上享有排他性实施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第三方不得实施受专利保护的产品或者方法。
对于产品专利,未经许可的禁止行为主要包括:
1. 制造、提供、投放市场或者使用专利产品;
2. 为上述目的进口或者持有专利产品。
对于方法专利,专利权人可以禁止未经许可使用专利方法,并可以在法定条件下禁止第三方提供该方法供他人实施。
对于直接通过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专利权的效力还可以延伸至该产品的提供、投放市场、使用、进口或者持有。(互联网法律)
(4)专利权的期限
德国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自专利申请日的次日起计算。(互联网法律)
对于药品、植物保护产品等特定领域,在满足欧盟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补充保护证书(SPC),在专利期满后继续提供一定期限的保护。
(5)专利权的限制
德国《专利法》规定了若干不属于专利权效力范围的行为,主要包括:
1. 出于私人且非商业目的的行为;
2. 以实验为目的、涉及专利主题的行为;
3. 为培育、发现或者研发新的植物品种而实施特定生物材料的行为;
4. 为取得药品上市许可而进行的必要研究和试验,即通常所称的Bolar例外;
5. 药房按照医生处方为个别患者直接配制药品,以及与该配制行为直接相关的活动;
6. 符合《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等国际规则的外国船舶、航空器或者陆地交通工具临时或者偶然进入德国境内时,为其自身需要而使用专利发明的行为。
德国法律还规定了在先使用等相关制度,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第三方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善意实施发明或者已经为实施发明作出必要准备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继续实施。
3.专利申请程序
(1)申请途径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主要途径获得德国境内的专利保护:
1. **德国国内申请:**直接向DPMA提交德国专利申请;
2. **欧洲专利申请:**通过欧洲专利局(EPO)申请欧洲专利,并指定德国;
3. **PCT申请:**通过PCT国际申请进入德国国家阶段。
德国是EPC成员国,因此欧洲专利体系是获得德国专利保护的重要途径之一。
(2)申请文件及语言要求
向DPMA提交的专利申请原则上应使用德语。申请可以使用英语或者法语提交,但应在申请日起12个月内提交德语译文,且最迟不得超过优先权日起15个月;使用德语、英语、法语以外其他语言提交的,应在申请日起3个月内提交德语译文。(Deutsches Patent- und Markenamt)
申请文件通常包括:
1. 专利申请书;
2. 说明书;
3. 权利要求书;
4. 摘要;
5. 附图(如有)。
申请人可以通过DPMA的电子申请系统提交,也可以按照规定采用纸质方式提交。
如果申请人在德国没有住所、主要营业所或者营业机构,则在DPMA程序中必须委托德国境内的代理人。具有德国住所、主要营业所或者营业机构的申请人原则上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专利代理人或者律师。(Deutsches Patent- und Markenamt)
(3)申请日及形式审查
DPMA收到符合申请日要求的申请文件后确定申请日,并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主要检查申请文件是否满足法定要求,并对明显的专利授权障碍进行初步检查,同时按照国际专利分类对发明进行分类。(Deutsches Patent- und Markenamt)
申请费应在申请日起3个月内缴纳,否则申请依法视为撤回。(Deutsches Patent- und Markenamt)
(4)检索
申请人可以向DPMA提出检索请求,由DPMA对与发明相关的现有技术进行检索并形成检索结果。
检索请求并非获得专利授权的必经独立程序。如果申请人已经掌握相关现有技术情况,也可以直接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5)实质审查
德国专利制度实行实质审查。只有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缴纳相应费用后,DPMA才会对专利申请进行正式的可专利性审查。
实质审查主要围绕以下问题展开:
1. 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
2. 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
3. 发明是否具有工业适用性;
4. 发明是否具有技术性;
5. 发明是否充分公开并能够实施;
6. 申请文件是否符合德国《专利法》及相关程序规定。(Deutsches Patent- und Markenamt)
实质审查请求可以在申请日起7年内提出,因此德国专利制度允许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后较长时间内决定是否启动实质审查。申请人也可以在提交申请时同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以加快程序推进。(Deutsches Patent- und Markenamt)
根据DPMA公布的数据,在申请人较早提出实质审查请求且程序中没有较多延期的情况下,德国国内专利从申请到授权平均约需3.2年(2024年数据)。实际期限会根据技术领域、审查复杂程度以及申请人答复情况有所不同。(Deutsches Patent- und Markenamt)
(6)申请公开
德国专利申请原则上自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起18个月后公开。即使申请人在此期间尚未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申请仍可能按照规定公开。
如果DPMA在18个月期限届满前已经完成审查并决定授予专利,则可以直接公布专利说明书,而无需先进行普通的申请公开。(Deutsches Patent- und Markenamt)
(7)授权及异议
如果实质审查确认申请符合专利法规定,DPMA将作出授予专利的决定,并在《专利公报》中公布授权信息,同时公布专利说明书。专利的法律效力自授权公告后产生。(互联网法律)
任何人原则上可以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9个月内提出异议。异议可以基于专利不具备可专利性、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专利主题超出原申请范围等法定理由提出。DPMA将由专利部门重新审查相关专利,可以维持原授权、以限制后的形式维持专利,或者撤销专利。(Deutsches Patent- und Markenamt)
即使9个月异议期届满,在专利仍然有效的情况下,相关当事人还可以依法向德国联邦专利法院提起专利无效诉讼。(Deutsches Patent- und Markenamt)
(8)专利年费
德国专利申请及专利权需要缴纳年度费用。从申请日起计算的第3年度开始缴纳年费,而非原资料所述的“申请日起满2年后每年续展”。第一笔年费的到期日为相关保护年度届满所在月份的最后一天。逾期后仍存在补缴期限,但需缴纳50欧元的滞纳金。(Deutsches Patent- und Markenamt)
(9)实用新型分离申请
德国专利制度具有较有特色的“实用新型分离”(Abzweigung)制度。申请人在德国专利申请尚未授权期间,可以从该专利申请中分离出一件独立的实用新型申请,以便较快取得实用新型保护。
分离申请的申请日和优先权日原则上可以继承原专利申请的相应日期。根据DPMA现行规定,在原专利申请结案或者相关异议程序结束后的次月起2个月内仍可提出分离申请,但最迟不得超过原专利申请申请日起10年。(Deutsches Patent- und Markenamt)
德国实用新型一般不经过与发明专利相同的实质审查,通常可以在数月内完成注册;其保护期最长为10年。需要注意的是,实用新型不能保护技术方法、化学方法和生物技术方法。(Deutsches Patent- und Markenamt)
(10)专利审查高速路
德国参加全球专利审查高速路(GPPH)体系,同时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建立了双边专利审查高速路(PPH)项目。由于CNIPA目前并非GPPH成员,申请人可以根据中德双边PPH项目的规定向DPMA提出加速审查请求。DPMA目前仍在其官方网站提供中德PPH项目的申请表和指南。(Deutsches Patent- und Markenamt)
(11)国际条约
德国参加了多项重要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包括《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欧洲专利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布达佩斯条约》等。因此,德国国内专利制度与欧洲及国际专利申请体系具有较强的衔接性。
对于依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主张外国优先权的申请,发明专利通常应在首次申请日起12个月内向德国提交申请。优先权文件及相关优先权信息应按照德国和相关国际程序规定在相应期限内提交。
4.专利申请及维持费用
根据DPMA截至2026年7月公布的官方收费表,德国国内专利主要费用如下:(Deutsches Patent- und Markenamt)
项目 费用(欧元)
电子申请费(含10项权利要求) 40
纸质申请费(含10项权利要求) 60
超过10项的权利要求,每项电子申请加收 20
超过10项的权利要求,每项纸质申请加收 30
检索请求费 300
已提出检索请求后的实质审查费 150
未提出检索请求直接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350
第3年度年费 70
第4年度年费 70
第5年度年费 100
第6年度年费 150
第7年度年费 210
第8年度年费 280
第9年度年费 350
第10年度年费 430
第11年度年费 540
第12年度年费 680
第13年度年费 830
第14年度年费 980
第15年度年费 1,130
第16年度年费 1,310
第17年度年费 1,490
第18年度年费 1,670
第19年度年费 1,840
第20年度年费 2,030
授权后异议程序 200
如果专利权人作出《专利法》第23条规定的许可意愿声明,年度维持费用可以按照规定减半。年费逾期缴纳的,现行滞纳金一般为50欧元。(Deutsches Patent- und Markenamt)
对于PCT申请进入德国国家阶段,申请费通常为60欧元(包含10项权利要求),超过10项的,每项增加30欧元;如果国际检索报告已经作出,实质审查费为150欧元;如果没有国际检索报告,则为350欧元。PCT国家阶段还需要根据申请进入德国国家阶段的具体时间和案件情况缴纳其他相应费用。(Deutsches Patent- und Markenamt)
5.制度特点
(1)国内专利制度与欧洲专利体系高度衔接。 德国既保留独立的国内专利申请和审查制度,同时作为EPC成员国,可以通过欧洲专利体系获得德国境内的专利保护。
(2)采用“先申请、后实质审查”的程序模式。 申请人在取得申请日后,可以在申请日起7年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为申请人评估商业价值、完善申请策略提供较大的时间空间。(Deutsches Patent- und Markenamt)
(3)专利实质审查制度较为完整。 DPMA对新颖性、创造性、工业适用性、技术性以及公开充分性等进行实质审查,符合条件后方可授权。(Deutsches Patent- und Markenamt)
(4)授权后设有9个月异议制度。 专利授权后,任何人原则上均可以在9个月内提出异议,由DPMA重新审查专利有效性;异议期届满后仍可依法通过联邦专利法院的无效程序挑战专利。(Deutsches Patent- und Markenamt)
(5)实用新型具有快速保护功能。 德国实用新型注册通常比发明专利授权快,而且可以从正在审查的德国专利申请中分离申请实用新型,因此申请人可以利用二者形成互补保护。(Deutsches Patent- und Markenamt)
(6)德国与中国之间存在专利审查高速路合作。 中国申请人可以根据中德PPH项目的具体条件申请德国专利加速审查,为已经在中国取得有利审查结果的同族申请提供程序上的便利。(Deutsches Patent- und Markenamt)
原文链接:https://ipr.mofcom.gov.cn/hwwq_2/zn/Europe/Ger/Pa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