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建立了统一的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由欧盟知识产权局(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EUIPO)负责注册欧盟外观设计的申请、注册和管理。目前欧盟层面的外观设计保护主要分为**未注册欧盟外观设计(Unregistered EU Design,UEUD)和注册欧盟外观设计(Registered EU Design,EUD)**两种形式。二者均具有欧盟范围内的统一效力,并与各成员国国内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并行运行。(欧盟知识产权局)
欧盟外观设计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为《欧盟共同体外观设计条例》(Council Regulation (EC) No 6/2002),该条例经《欧盟条例(EU)2024/2822》修订。改革自2025年5月1日起分阶段实施,主要程序性改革自2026年7月1日起全面适用。改革后,原“Community design(共同体外观设计)”的相关术语逐步调整为“EU design(欧盟外观设计)”。(Eur-Lex)
1.EUIPO
欧盟知识产权局(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EUIPO)是欧盟负责管理欧盟商标、注册欧盟外观设计以及部分欧盟地理标志的机构,总部位于西班牙阿利坎特。EUIPO目前负责注册欧盟外观设计的申请、注册、相关程序管理以及上诉等工作。(欧盟知识产权局)
* 机构名称: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EUIPO)
* 网站:euipo.europa.eu
* 电话:+34 965 139 100
* 邮箱:customercare@euipo.europa.eu
* 地址:Avenida de Europa, 4, 03008 Alicante, Spain
2.保护制度
(1)未注册欧盟外观设计(UEUD)
未注册欧盟外观设计无需申请注册即可产生保护。外观设计在欧盟境内首次向公众提供后,只要符合欧盟外观设计保护条件,即可产生未注册欧盟外观设计权,保护期为首次向公众公开之日起3年。这里的公开可以通过产品出版、展览、商业使用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只要相关行业在欧盟境内能够合理获知该设计。(欧盟知识产权局)
未注册欧盟外观设计与注册欧盟外观设计具有相同的保护客体和基本保护条件,但权利范围有所区别。UEUD权利人主要可以制止他人基于抄袭而进行的商业性使用;如果第三方能够证明其独立创作了相同或者近似的设计,则原则上不构成对未注册欧盟外观设计的侵权。因此,未注册制度更适合生命周期较短、市场更新较快的产品。(欧盟知识产权局)
(2)注册欧盟外观设计(EUD)
注册欧盟外观设计是通过EUIPO取得的统一欧盟外观设计权,在欧盟27个成员国范围内具有统一效力。注册后,权利人对受保护设计享有排他的使用权,可以制止他人未经许可制造、提供、销售、进口、出口或者储存包含受保护设计的产品,以及实施其他法律规定的相关行为。(欧盟知识产权局)
注册欧盟外观设计的保护对象是产品整体或者部分的外观,包括由线条、轮廓、颜色、形状、纹理、材料以及装饰等特征形成的外观,也可以涵盖具有动态或动画效果的设计。产品可以是实体产品,也可以涉及数字环境中的设计表现形式。(欧盟知识产权局)
注册条件主要包括:
① 新颖性
在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前,世界范围内不存在相同设计已经向公众提供的情形。对于仅在非实质性细节上存在差异的设计,也可能影响新颖性和保护资格。
设计人或者其权利继受人自行披露设计后,原则上仍可在12个月宽限期内申请注册,该披露不会直接破坏设计的新颖性。2026年改革后,该宽限期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明确,可以覆盖不会产生不同整体印象的相关设计。(欧盟知识产权局)
② 独特性(Individual Character)
如果与在先公开的设计相比,申请设计能够使知情使用者产生不同的整体印象,则可以满足独特性要求。判断时会综合考虑设计人的自由度以及相关设计之间的整体视觉效果。
③ 其他限制
设计不得违反公共政策或者公认的道德原则,并受到欧盟条例规定的其他法定限制。2026年改革后,涉及《巴黎公约》第6条之三所保护的国家及国际组织标志,以及成员国具有特殊公共利益的徽章、标志等,也新增了相应的拒绝注册情形。(欧盟知识产权局)
(3)欧盟外观设计与成员国国内保护
欧盟外观设计制度与成员国国内外观设计制度并行。申请人可以根据商业需求选择欧盟统一保护或者成员国国内保护,两种制度在法律上相互衔接。
成员国国内已经注册、申请注册或者公开的设计,也可能成为判断欧盟外观设计新颖性和独特性的在先设计;反之,欧盟层面的公开同样可能影响成员国国内外观设计申请的有效性。
3.申请及审查程序
(1)申请途径
注册欧盟外观设计可以直接向EUIPO申请,也可以通过海牙国际外观设计体系指定欧盟取得相应保护。
目前欧盟外观设计申请实行集中电子申请制度,申请应直接向EUIPO提交。2026年7月1日起,申请费的支付成为确定申请日的重要条件之一,申请费原则上应在提交申请后1个月内缴纳。(欧盟知识产权局)
欧盟采用洛迦诺分类。申请时通常需要提交申请人信息、产品名称、产品分类以及清晰的外观设计图示等材料。现行制度允许一件多项申请最多包含50项外观设计,并且已经取消多项申请必须属于同一洛迦诺分类的要求,因此不同类别的产品也可以纳入同一多项申请。(欧盟知识产权局)
申请人可以基于《巴黎公约》或者WTO相关规则主张优先权。外观设计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为6个月,即自首次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向EUIPO提出后续申请,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主张首次申请的优先权。(欧盟知识产权局)
(2)审查
EUIPO对注册欧盟外观设计主要进行形式和特定实质条件审查。EUIPO通常不会在注册阶段全面审查设计的新颖性、独特性或者是否侵犯他人在先私人权利,而主要审查:
* 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设计”;
* 是否违反公共政策或公认的道德原则;
* 是否不当使用《巴黎公约》第6条之三所保护的标志,以及成员国具有特殊公共利益的其他标志等。
因此,注册并不意味着EUIPO已经确认该设计不存在任何在先权利冲突。相关权利人可以在后续无效程序中提出异议。(欧盟知识产权局)
(3)注册及公开
符合注册条件的,EUIPO予以注册并公布注册信息。
申请人可以在提交申请时请求推迟公开,最长可推迟至申请日或者最早优先权日起30个月。推迟公开期间,设计的具体图示等核心内容保持保密。2026年7月1日起,申请人在提交时必须同时支付推迟公开费用;在30个月期限届满时,除非权利人依法提前放弃该设计,否则设计将自动进入公开程序。若希望避免届满后公开,放弃请求原则上应至少在推迟公开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欧盟知识产权局)
(4)无效及上诉
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以依法向EUIPO提出注册欧盟外观设计无效申请。无效程序可以涉及缺乏新颖性、缺乏独特性、权利人资格等法定事由。
对EUIPO一审决定不服的,可以向EUIPO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现行制度下,通常应在决定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上诉通知并缴纳上诉费,上诉理由原则上应在通知决定后的4个月内提交。(欧盟知识产权局)
对EUIPO上诉委员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欧盟普通法院(General Court)提起诉讼,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还可以进一步向欧盟法院(Court of Justice)寻求司法救济。
(5)权利转让与许可
注册欧盟外观设计可以转让、许可或者设立其他相关权利。相关权利变动可以按照EUIPO现行规则办理登记。
4.保护期限及侵权救济
注册欧盟外观设计自申请日起首次获得5年保护,可以每5年续展一次,最长保护期限为25年。未注册欧盟外观设计则自首次向公众公开之日起保护3年。(欧盟知识产权局)
对于侵权行为,权利人可以依据欧盟及成员国相关法律寻求民事司法救济。注册欧盟外观设计具有统一保护效力,相应的欧盟外观设计诉讼由成员国指定的欧盟外观设计法院按照相关欧盟规则及国内程序处理。
此外,成员国还可以依据本国法律实施海关等边境执法措施。
5.费用
欧盟外观设计费用制度已因2024年改革发生较大调整,2026年7月1日起新费用结构全面适用。原文所列的230欧元注册费、120欧元公开费以及90—180欧元续展费已经属于旧收费标准,应予更新。现行主要费用如下:(Eur-Lex)
项目 费用(欧元)
申请费(第1项设计) 350
多项申请第2项及以后,每项 125
推迟公开费(第1项设计) 40
多项申请其他设计的推迟公开费,每项 20
第1次续展(每项设计) 150
第2次续展(每项设计) 250
第3次续展(每项设计) 400
第4次续展(每项设计) 700
续展逾期缴费附加费 续展费的25%
宣告无效申请 320
上诉 720
现行制度下,申请费已经将原来的注册费和公开费结构进行了整合;多项申请也采用统一的追加设计费用。续展费用明显高于原收费标准。(Eur-Lex)
续展申请应在注册期届满前6个月内提出并缴费;届满后仍有6个月的宽限期,但需缴纳相应逾期费用。(欧盟知识产权局)
6.制度特点
欧盟外观设计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 保护范围统一。 注册欧盟外观设计和未注册欧盟外观设计均具有欧盟范围内的统一效力,现覆盖全部27个欧盟成员国。
2. 注册与未注册保护并存。 对于生命周期较短、更新速度较快的产品,可以利用未注册欧盟外观设计获得3年保护;对于具有较高商业价值、需要长期维权的设计,则可以申请注册欧盟外观设计,保护期最长可达25年。(欧盟知识产权局)
3. 注册程序较为简化。 EUIPO主要进行形式及有限范围的实质审查,并不在注册阶段全面审查新颖性、独特性及第三方在先权利,因此能够较快完成注册,但权利稳定性仍可能受到后续无效程序影响。(欧盟知识产权局)
4. 多项申请制度更加灵活。 2026年改革取消了多项申请的同一洛迦诺类别要求,同时将单件申请最多包含的设计数量确定为50项,有利于企业集中管理系列化产品设计。(欧盟知识产权局)
5. 保密申请机制较为完善。 注册欧盟外观设计可以推迟公开最长30个月,使企业能够在产品上市前维持设计信息的保密状态。(欧盟知识产权局)
6. 与国际外观设计体系衔接。 欧盟既提供EUIPO直接申请渠道,也与海牙国际外观设计注册体系衔接,为欧盟外企业提供了不同的国际布局路径。
原文链接:https://ipr.mofcom.gov.cn/hwwq_2/zn/Europe/EU/Design.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