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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荷卢外观设计制度
日期:2026-09-29    |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    阅读:5
欧盟

比荷卢外观设计保护制度


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于2005年2月25日签订《比荷卢知识产权公约》(Benelux Convention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BCIP),取代此前的《比荷卢商标公约》和《比荷卢外观设计公约》,并于2006年9月1日生效。三国据此建立统一的比荷卢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由比荷卢知识产权组织(Benelux Organization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负责相关制度的实施。


比荷卢知识产权组织总部位于荷兰海牙,其主要执行机构为比荷卢知识产权局(Benelux Office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BOIP)。BOIP负责比荷卢地区商标和外观设计的申请、注册、登记及相关管理工作。在BOIP注册的外观设计可直接获得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三国范围内的保护。


1.BOIP


比荷卢知识产权局(Benelux Office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BOIP)是比荷卢知识产权组织的执行机构,负责比荷卢地区商标和外观设计的注册与管理。


* 机构名称:Benelux Office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BOIP)

* 网站:www.boip.int

* 总部:荷兰海牙

* 官方语言:荷兰语、法语

* 申请语言:荷兰语、法语或英语

* 电话:+31 70 349 12 42

* 邮箱:info@boip.int

* 地址:Bordewijklaan 15, 2591 XR The Hague, The Netherlands


BOIP现行对外联系信息显示,其办公地址仍为海牙Bordewijklaan 15。(博伊普支持)


2.保护条件


(1)保护对象


比荷卢外观设计保护的是产品整体或者部分的外观。外观可以由产品的线条、轮廓、颜色、形状、纹理、材料以及装饰等特征形成。


受保护产品包括工业品和手工制品,以及构成复杂产品的零部件、包装、商业外观、图形符号和字体等。计算机程序本身不属于外观设计意义上的产品。(BOIP)


(2)新颖性


外观设计只有在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才能受到保护。如果在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前,已有相同设计向公众公开,则该设计不具有新颖性。仅在非实质性细节上存在差异的设计,也视为相同设计。


对于申请人或者设计人自行披露的设计,法律规定相应的12个月宽限期;符合条件的披露不会导致设计丧失新颖性。(BOIP)


(3)独特性


外观设计还必须具有独特性,即与已经向公众公开的在先设计相比,应当使知情使用者产生不同的整体印象。判断独特性时,还应考虑设计人在创作该设计时所具有的自由度。(BOIP)


(4)不受保护的设计


下列情形原则上不能获得比荷卢外观设计保护:


1. 不具备新颖性或者独特性的设计;

2. 单纯的思想、概念本身,而非已经具体表现于产品中的外观;

3. 产品外观特征完全由技术功能决定的部分;

4. 为实现产品与其他产品之间的机械连接,而必须以特定形状和尺寸复制的外观特征;

5. 违反公共政策或公认道德原则的设计;

6. 法律规定的其他不得使用或者保护的国家、国际组织标志等。


对于机械连接结构,法律存在一项重要例外:如果相关连接特征用于允许模块化系统中多个可互换产品进行组装或连接,则在满足新颖性和独特性等条件的情况下,仍可以获得外观设计保护。(BOIP)


此外,涉及他人在先商标、著作权或者其他知识产权的设计,还可能因相关在先权利而受到限制。


3.申请及审查程序


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均为欧盟成员国,因此在三国范围内除可以申请比荷卢外观设计外,还可以通过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申请注册欧盟外观设计,或者通过海牙体系获得相应的国际外观设计保护。注册欧盟外观设计在三国同样有效。(BOIP)


(1)优先权


比荷卢外观设计适用《巴黎公约》关于外观设计的优先权制度。申请人在巴黎公约成员国或者WTO成员国首次提出同一外观设计申请后,可以在6个月内向BOIP提交后续申请并主张优先权。(BOIP)


(2)申请


申请可以通过BOIP在线提交,也可以按照规定提交纸质申请。


申请可以使用荷兰语、法语或英语。基本申请材料包括:


* 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法人申请人的法律形式;

* 产品的名称或者说明;

* 清晰的外观设计图示;

* 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签名;

* 必要时注明设计使用的颜色及颜色代码。


申请还可以附加不超过150词的设计特征说明、实际设计人的姓名以及延期公开请求等信息。产品分类可以按照洛迦诺分类填写。(BOIP)


一件申请可以包含多个外观设计,最多50项。(BOIP)


申请费应在BOIP收到申请后1个月内缴纳。对于确定申请日而言,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设计图示以及产品名称等基本材料是核心要求;其他形式要件存在缺陷的,BOIP可以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BOIP)


(3)审查


BOIP对外观设计申请主要进行形式审查,并检查设计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保护范围以及是否存在违反公共政策和道德原则等情形。


BOIP原则上不主动进行全面的新颖性、独特性以及第三方在先权利实质审查。因此,外观设计获得注册并不意味着BOIP已经确认该设计不存在所有在先权利冲突。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前自行进行在先设计检索。可利用BOIP Designs Register、EUIPO eSearch、DesignView等数据库进行查询。由于欧盟还存在未注册欧盟外观设计保护,检索结果不能完全排除潜在的在先权利。(BOIP)


(4)注册及公开


符合申请要求的,BOIP将对外观设计进行注册,并将相关信息公布于Designs Register。


外观设计注册原则上会公开。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时请求延期公开,最长可延期12个月,期限自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起计算。申请人也可以在延期期间请求提前公开。(BOIP)


(5)保护期限及续展


比荷卢外观设计自申请日起保护5年。每5年可以续展一次,最多续展4次,因此最长保护期限为25年。(BOIP)


续展费可以在注册期届满前12个月内缴纳;届满后仍有6个月的宽限期,但需要同时缴纳规定的附加费用。(BOIP)


注册外观设计可以转让、许可或者设立质权等相关权利,并可按照规定在登记簿中办理相应登记。(BOIP)


4.费用


根据BOIP现行实施细则,外观设计的主要费用如下,金额单位为欧元:(BOIP)


项目 费用

单一设计申请 108

多项申请第1项设计 108

第2—10项设计,每项 54

第11—20项设计,每项 27

第21—50项设计,每项 22

公开图示,每幅 10

公开设计特征说明,每项设计 40

延期公开 39

优先权声明登记 12

单一设计续展 95

多项申请第1项设计续展 95

第2—10项设计续展,每项 48

第11—20项设计续展,每项 24

第21—50项设计续展,每项 20

逾期续展附加费 12


上述费用适用于BOIP现行收费规则;具体申请费用还会根据设计数量、图示数量以及是否选择延期公开等因素计算。(BOIP)


5.制度特点


比荷卢外观设计制度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 三国统一保护。 通过BOIP进行一次注册,即可在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三国获得统一的外观设计保护,无需分别向三国国内机构提出申请。

2. 与欧盟外观设计制度并行。 比荷卢外观设计与欧盟注册外观设计、未注册欧盟外观设计以及海牙国际外观设计体系相互衔接,申请人可以根据保护范围和商业布局选择相应的保护路径。(BOIP)

3. 注册程序相对简化。 BOIP主要进行形式及有限范围的实质审查,不在注册阶段全面判断新颖性、独特性及第三方在先权利,因此申请流程相对简便,但权利稳定性仍取决于是否存在有效的在先权利或其他无效事由。

4. 多项申请较为灵活。 一件申请最多可以包含50项外观设计,并按照不同设计数量收取相应费用,适合企业对系列产品、同类产品或者产品组合进行集中保护。(BOIP)

5. 保护期限最长25年。 外观设计首次注册保护期为5年,可以连续续展4次,最长达到25年,与欧盟注册外观设计的最长保护期限一致。(博伊普支持)

6. 与欧盟制度高度协调。 比荷卢外观设计的核心保护标准与欧盟外观设计制度基本一致,包括新颖性、独特性、技术功能排除以及模块化产品例外等规则,因此在比荷卢地区进行外观设计布局时,需要同时考虑欧盟层面的在先设计和未注册欧盟外观设计。

原文链接:https://ipr.mofcom.gov.cn/hwwq_2/zn/Europe/BOIP/Design.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