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对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分别实行专门的法律保护制度。丹麦外观设计保护主要依据《外观设计法》(Design Act)建立,并与欧盟外观设计制度相衔接。丹麦作为欧盟成员国,除可以通过丹麦专利商标局(Patent- og Varemærkestyrelsen,DKPTO)申请丹麦注册外观设计外,还可以通过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取得覆盖丹麦在内的欧盟注册外观设计保护。符合条件的设计在首次向欧盟公众公开后,还可以获得3年的未注册欧盟外观设计保护。(dkpto.dk)
1.机构
丹麦专利商标局(DKPTO)
丹麦专利商标局(Patent- og Varemærkestyrelsen,DKPTO)是丹麦负责工业产权事务的主管机构,隶属于丹麦工业、商业与金融事务部(Erhvervsministeriet),负责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等工业产权的注册、管理及相关行政程序。
在外观设计领域,DKPTO主要负责丹麦国内外观设计申请的受理、形式审查、注册、公布、续展以及行政审查等工作。DKPTO原则上不主动审查设计的新颖性和独特性,但申请人可以另行缴费请求补充在先设计检索。(dkpto.dk)
2.简介
(1)外观设计的定义
根据丹麦《外观设计法》,外观设计是指产品或者产品一部分的外观,其特征尤其体现在产品或者其装饰的线条、轮廓、颜色、形状、结构或者材料等方面。
“产品”包括工业产品和手工业产品,也包括用于组装成复杂产品的零部件、包装、装饰、图形符号和印刷字体,但不包括计算机程序。“复杂产品”是由多个可替换部件组成、可以拆卸并重新组装的产品。(dkpto.dk)
(2)设计受保护的条件
丹麦注册外观设计必须具备新颖性和独特性(individual character)。
1. 新颖性
如果在申请日或者主张优先权的优先权日前,没有相同的设计向公众公开,则该设计具有新颖性。仅在无关紧要的细节上存在差异的设计,视为相同设计。(dkpto.dk)
丹麦实行12个月新颖性宽限期。设计人在申请日前12个月内自行公开设计,或者因设计人、权利继受人的行为或信息披露而导致第三方公开,以及因针对设计人或权利继受人的滥用行为而公开的,不视为破坏新颖性。(dkpto.dk)
2. 独特性
如果该设计给予知情使用者的整体印象不同于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前已经向公众公开的其他设计给予该使用者的整体印象,则该设计具有独特性。在判断独特性时,应考虑设计人在开发该设计时所具有的自由度。(dkpto.dk)
3. 技术功能限制
产品外观特征如果完全由技术功能决定,原则上不能取得外观设计保护。为了使一个产品与另一产品机械连接、置入、围绕或者接触,并使两者能够正常发挥功能,而必须采用精确形状和尺寸的外观特征,也受到保护限制。模块化系统中具有多种组合或连接可能性的可互换部件,则存在相应例外。(dkpto.dk)
4. 其他限制
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设计不能取得设计权;与具有较早申请日或优先权日的在先设计发生法定冲突的设计,也可能无法获得保护。此外,未经授权使用受保护的标志等,也可能构成拒绝注册的理由。(dkpto.dk)
(3)外观设计权的内容
注册外观设计权原则上赋予权利人排他性使用权。未经权利人同意,第三方不得制造、提供、销售、进口、出口或者使用受保护设计所涉及的产品,也不得为上述目的储存相关产品。
设计权的保护范围还包括不会使知情使用者产生不同整体印象的其他设计。在确定保护范围时,应考虑设计人在开发设计时的自由度。(dkpto.dk)
丹麦同时实行权利用尽原则。受保护产品已经由权利人或者经其同意在欧洲经济区(EEA)内投放市场的,设计权原则上不能再用于限制该产品后续在EEA内的流通。(dkpto.dk)
(4)保护期限
丹麦注册外观设计的初始保护期为5年,自申请日起计算,可以继续续展,每次续展5年,最长保护期为25年。(dkpto.dk)
对于用于修复复杂产品、使其恢复原有外观的特定零部件设计,保护期限最长为15年。(dkpto.dk)
续展申请可以在保护期届满前3个月起提出,最迟可在保护期届满后6个月内缴纳续展费,但逾期缴费需要支付附加费用;超过6个月仍未缴纳续展费的,注册将被注销。(dkpto.dk)
3.程序
在丹麦获得外观设计保护主要有以下途径:
1. 丹麦国内注册:直接向DKPTO提交丹麦外观设计注册申请;
2. 欧盟注册:向EUIPO申请注册欧盟外观设计,注册后自动在丹麦产生效力;
3. 海牙体系国际注册:通过《海牙协定》国际注册体系指定丹麦。
此外,符合条件的设计在首次向欧盟公众公开后,可以自动取得未注册欧盟外观设计保护,保护期限为3年。未注册欧盟外观设计主要针对商业性复制行为提供保护,如果第三方能够证明其独立创作了相同设计,则原则上不构成侵权。(euipo.europa.eu)
(1)提交申请
申请人可以向DKPTO提交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一项申请可以包含多个设计,但多项设计必须符合丹麦法律关于共同注册的要求,通常应属于同一洛迦诺分类。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申请人信息、设计人信息、产品名称、洛迦诺分类以及外观设计的图形表示等。申请人应通过照片、图纸或者其他符合要求的图形表示明确界定设计的保护范围。
DKPTO在收到申请及申请费后开始处理申请。申请文件可以按照DKPTO规定使用丹麦语、英语、挪威语或瑞典语提交;使用其他语言时,可能需要提供符合要求的译文。
(2)形式审查
DKPTO首先审查申请是否符合形式要求,包括申请是否属于外观设计、产品名称及分类是否正确、是否提交规定的设计图形,以及一项申请是否符合共同注册的相关要求等。
DKPTO原则上不会主动审查设计的新颖性和独特性。其主要审查内容包括设计资格、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产品说明、分类以及其他形式要求。(dkpto.dk)
(3)补充在先设计检索
申请人可以另行缴费,请求DKPTO进行补充在先设计检索。检索主要针对相关设计数据库中的在先设计,用于帮助申请人评估其设计的新颖性和独特性。
需要注意的是,该检索属于辅助性服务,检索结果本身并不构成DKPTO拒绝注册的依据。(dkpto.dk)
(4)注册与公布
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由DKPTO予以注册,并向权利人或者其代理人发送注册证书。注册信息随后在丹麦外观设计官方公报中公布。
丹麦法律规定,注册后的案件材料向公众开放;自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起6个月届满后,即使尚未完成此前的公布程序,相关案件材料原则上也应向公众开放。申请人也可以请求提前公开。(dkpto.dk)
(5)行政审查及无效
外观设计注册后,任何人均可以依据法定理由向DKPTO提出行政审查请求,请求全部或者部分撤销相关注册。DKPTO对行政审查请求进行处理并向有关当事人作出决定。
(6)申诉
对DKPTO作出的最终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专利和商标上诉委员会(Ankenævnet for Patenter og Varemærker)提起申诉。申诉一般应在DKPTO将决定通知有关当事人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
对专利和商标上诉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4.费用
根据DKPTO目前公布的2026年现行费用标准,丹麦国内外观设计的主要官方费用如下。原资料中的1200克朗、700克朗及2200克朗等属于旧标准,现行标准已经上调。(dkpto.dk)
项目 费用(丹麦克朗)
外观设计申请基本费 1,440
同一申请每增加1项设计 +840/项
每增加1幅公开图样 +480/幅
补充在先设计检索 1,800
补充检索中每增加1项设计 +1,080/项
每个5年保护期续展 2,640
续展每增加1项共同注册设计 +1,320/项
逾期缴纳续展费 在相应续展费基础上增加20%
行政审查 3,600/项
恢复申请或注册 3,600
申诉 4,000
其中,申请基本费已经涵盖申请的审查、设计注册和官方公布,以及第一个5年保护期。(dkpto.dk)
5.制度特点
第一,丹麦国内制度与欧盟外观设计制度高度衔接。申请人可以根据保护范围选择丹麦国内注册、欧盟注册或者海牙国际注册等不同途径。欧盟注册外观设计在全部27个欧盟成员国具有统一效力。(euipo.europa.eu)
第二,实行12个月新颖性宽限期。设计人或者其权利继受人在申请前12个月内按照法定情形公开设计的,不当然导致设计丧失新颖性。(dkpto.dk)
第三,国内注册以形式审查为主。DKPTO不会主动对设计的新颖性和独特性进行全面审查,但申请人可以支付额外费用请求补充在先设计检索。因此,丹麦外观设计注册程序相对简便,同时申请人仍有必要在申请前自行进行在先设计检索。(dkpto.dk)
第四,保护期限最长25年。普通注册外观设计按照5年一个保护期进行续展,最长可以获得25年的保护;用于修复复杂产品的特定零部件设计则适用最长15年的特殊期限。(dkpto.dk)
第五,欧盟未注册外观设计提供补充性保护。符合条件的设计在欧盟首次向公众公开后,可以自动获得3年的未注册欧盟外观设计保护,但其权利范围主要针对复制行为;注册欧盟外观设计则可以提供更长期、覆盖整个欧盟的排他性保护。(euipo.europa.eu)
原文链接:https://ipr.mofcom.gov.cn/hwwq_2/zn/Europe/Den/Design.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