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匈牙利版权保护制度
日期:2026-09-30    |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    阅读:7
欧盟

匈牙利著作权保护


匈牙利著作权制度主要由《1999年第LXXVI号著作权法》(Act LXXVI of 1999 on Copyright)以及《2016年第XCIII号著作权及邻接权集体管理法》(Act XCIII of 2016 on Collective Management of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构成,并受欧盟著作权相关法律体系影响。匈牙利实行著作权自动产生原则,具有独创性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自创作完成时起即受到法律保护,原则上无需向任何机构申请或者登记。自愿作品登记制度可以为作者或者权利人提供证明作品内容及创作身份的证据,但登记本身并不产生著作权。(Sztnh)


1.匈牙利知识产权局(HIPO)


匈牙利知识产权局(Hungari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HIPO;匈牙利语简称SZTNH)是匈牙利负责知识产权事务的主管机关之一,其著作权相关职能由著作权部门承担。HIPO目前总部位于布达佩斯II. János Pál pápa tér 7,邮政地址为1438 Budapest, Pf. 415,电话为+36 (1) 312 4400,电子邮箱为sztnh@hipo.gov.hu。(Sztnh)


在著作权领域,HIPO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监督并登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2)参与集体管理组织版税标准的意见审查程序,并向主管部长提出审批建议;


(3)依法办理孤儿作品使用许可;


(4)负责自愿作品登记;


(5)参与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及实施评估;


(6)分析欧洲及国际著作权制度的发展,并参与相关国际合作;


(7)收集、整理著作权案件相关司法及行政实践,为制度完善提供依据;


(8)向公众提供著作权信息和咨询,并开展相关宣传教育活动。(Sztnh)


HIPO并不承担普通著作权的“授权登记”职能。作品的著作权原则上在创作完成时自动产生,自愿登记属于证据制度,而非权利取得制度。(Sztnh)


版权专家委员会


版权专家委员会(Council of Copyright Experts)依托HIPO设立,但在专业判断方面具有独立性。其主要职能包括:


① 根据法院或者其他主管机关的请求,就著作权争议中的专业事实问题提供专家意见;


② 应当事人请求,就作品使用、权利行使等问题提供非诉讼专家意见;


③ 在权利人、使用者以及集体管理组织之间无法就使用费或者其他使用条件达成协议时,通过调解委员会协助各方解决争议。


委员会涉及的典型问题包括作品是否受著作权保护、权利人身份、作品使用造成的损失以及IPTV、PVR、机顶盒、数字有线传播等新型技术环境下的著作权问题。(Sztnh)


2.著作权保护


(1)保护对象


匈牙利著作权法保护具有独创性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作品的表现形式和所属类别并不影响其获得保护。主要包括:


① 文学作品,包括小说、技术文献、科学著作及其他文字作品;


② 演讲等口头作品;


③ 戏剧、音乐剧、芭蕾舞、哑剧等舞台作品;


④ 音乐作品,包括有词和无词音乐;


⑤ 广播剧、电视剧以及电影和其他视听作品;


⑥ 绘画、雕塑、雕刻、版画等美术作品;


⑦ 摄影作品;


⑧ 地图及其他制图作品;


⑨ 建筑作品、建筑规划、城市规划及相关设计;


⑩ 工程结构设计;


⑪ 应用艺术作品及其设计;


⑫ 服装、布景及其设计;


⑬ 工业设计等具有独创性的艺术创作;


⑭ 计算机程序及其相关文档;


⑮ 符合独创性要求的数据库及其汇编结构。


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而非单纯的思想、原则、理论、程序、操作方法或者数学运算。法律、官方决定、官方文件、行政文件、强制性标准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官方材料也不属于著作权保护对象;事实以及新闻报道中的单纯事实内容同样不因其被报道而取得著作权。(Sztnh)


(2)著作人身权


作者享有与其身份及作品完整性有关的人身权,主要包括:


① 决定作品是否公开的权利;


② 要求确认作者身份以及署名的权利;


③ 要求以作者真实姓名、假名或者匿名发表作品的权利;


④ 反对歪曲、修改、损毁作品或者其他损害作者荣誉、声誉的行为;


⑤ 法律规定的其他与作者身份及作品完整性有关的人身权。


(3)著作财产权


作者依法享有作品的经济利用权,主要包括:


① 复制权;


② 发行权;


③ 公开表演权;


④ 广播以及其他向公众传播的权利;


⑤ 向公众提供作品的权利;


⑥ 改编、翻译及其他演绎权;


⑦ 展览权;


⑧ 法律规定的出租、出借及其他利用权;


⑨ 依法获得作品使用报酬的权利。


对于某些利用方式,法律规定权利人可以通过合同进行许可或者转让;对于部分法定报酬权,法律可能限制其放弃或者转让。(Jogtar)


此外,匈牙利建立了复制权报酬制度。对于通过影印或者类似方式复制作品的情形,相关设备生产商、进口商或者经营者依法承担相应的报酬义务,具体设备范围及报酬制度由相关法规进一步规定。


3.著作权保护期限


匈牙利著作权经济权利的一般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及死亡后70年。保护期限原则上从作者死亡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合作作品从最后一名作者死亡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作者身份无法确定的作品,则按照法律规定从作品首次公开发表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70年。电影作品则按照导演、编剧、对白作者以及专门为电影创作音乐的作者中最后死亡者的死亡时间计算保护期。(Jogtar)


作品类型 一般保护期限

一般文学、科学、艺术作品 作者终身及死亡后70年

合作作品 最后一名合作作者死亡后70年

作者身份无法确定的作品 首次公开发表次年起70年

电影作品 法律规定的相关作者中最后死亡者死亡后70年

数据库制作者特别权 一般为首次公开发表次年起15年,未公开的自完成次年起15年

合法首次公开发表的既有作品 在原著作权期满后首次合法公开发表的作品,可依法获得25年的特别保护


数据库制作者权属于独立于数据库中单项作品著作权的特别权利,保护期原则上为15年;符合法律规定的新的实质性投资条件时,可以产生新的保护期。(Jogtar)


4.著作权限制与例外


匈牙利著作权法规定了多种“自由使用”(free use)情形,在满足法定条件时,可以无需取得权利人许可,部分情况下也无需支付报酬。例如:


① 个人使用;


② 为教学目的进行合理使用;


③ 为科学研究使用;


④ 合理引用;


⑤ 为批评、评论等目的使用;


⑥ 法律规定的新闻报道及其他特定公共利益使用;


⑦ 法律规定的文本和数据挖掘等数字环境下的特定使用。


自由使用通常应符合目的、范围和必要性要求,并遵循法律规定的来源标注及其他条件。对于具体例外,应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应条款判断。(Jogtar)


5.邻接权


除作者著作权外,匈牙利《著作权法》还对与作品传播、表演和投资有关的邻接权进行保护,主要包括:


① 表演者权;


② 录音制品制作者权;


③ 广播组织权;


④ 电影及视听作品制作者相关权利;


⑤ 数据库制作者特别权;


⑥ 法律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


邻接权的具体内容根据权利主体和利用方式分别确定,可以包括表演的固定和复制、录音制品或者视听制品的复制和发行、广播节目传播以及其他向公众提供行为。


邻接权与作者著作权相互独立。邻接权的行使不得损害原作品作者依法享有的著作权。一般而言,部分邻接权的保护期为50年,但不同权利类型以及录音制品、电影等特定情形可能适用不同的计算方式;数据库制作者特别权原则上保护15年。(Jogtar)


6.自愿作品登记


匈牙利建立了由HIPO负责的自愿作品登记制度。作者或者邻接权人可以申请将作品或者邻接权客体纳入自愿登记册,登记范围覆盖《著作权法》规定的各类作品及邻接权客体。(Sztnh)


自愿登记的主要作用是提供证据。HIPO颁发的证书只能证明:在证书签发时,登记申请人提交的作品副本已经以所记载的内容存在,并登记在申请人名下。该证书既不授予著作权,也不决定最终的权利归属。若发生作者身份或者权利归属争议,最终仍应依据相关证据及法院等有权机关的认定确定权利人。(Sztnh)


目前HIPO公布的自愿作品登记行政服务费为6750福林。申请可以由作者、邻接权人或者授权代理人提出,并应按照HIPO规定的格式提交申请及能够识别、保存作品内容的原件、副本或者固定作品的载体。(Sztnh)


7.著作权集体管理


匈牙利现行集体管理制度主要依据《2016年第XCIII号著作权及邻接权集体管理法》建立。集体管理组织(Collective Management Organisations,CMOs)负责对具有集中管理必要性的著作权及邻接权进行许可、报酬收取和分配,并可以对作品及邻接权客体的使用进行监督以及依法采取维权措施。HIPO负责监督相关组织并保存官方登记册。(Sztnh)


集体管理组织确定的相关使用费标准原则上按年度制定,并经过主管司法事务部长的批准程序后生效。(Sztnh)


目前HIPO登记的主要集体管理组织包括:


组织 主要管理领域

ARTISJUS 音乐及文学作品作者、作曲家、词作者、出版商等相关权利

FILMJUS 视听作品作者及制作者相关权利

EJI / Bureau for the Protection of Performers’ Rights 表演者相关权利

HUNGART 视觉艺术、应用艺术及摄影艺术相关权利

MAHASZ / Hungarian Record Industry Association 录音制品制作者相关权利

HLACS 文学作者相关权利

HARR 复制权相关管理

MASZRE 专业非虚构、虚构作品作者及出版商的复制权

Repropress 新闻出版者复制及邻接权


除集体管理组织外,匈牙利还允许符合条件的独立权利管理实体(Independent Management Entities)开展相关业务。HIPO现行登记资料同时列有CloudCasting、DIGIJUS、MPLC Hungary、Zeneszöveg.hu等独立管理实体。(Sztnh)


8.著作权侵权及救济


匈牙利著作权侵权可以通过民事、刑事以及部分非诉讼机制进行救济。原则上,作者和其他权利人可以自行主张权利;对于依法纳入集体管理的权利,可以由相应集体管理组织代表权利人进行管理和维权。(Sztnh)


权利人可以根据具体侵权行为请求停止侵权、采取相应纠正措施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达到刑事责任标准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侵权人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匈牙利同时针对网络侵权以及从欧盟以外进口的侵权产品规定了相应的执法措施。(Sztnh)


9.制度特点


匈牙利著作权制度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实行著作权自动产生原则。作品完成后即依法获得保护,自愿登记不是取得著作权的必要条件。(Sztnh)


二是建立著作权与邻接权并行的保护体系。除作者外,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广播组织、视听作品制作者以及数据库制作者等均可以依法取得相应权利。


三是设置具有证据功能的自愿作品登记制度。HIPO登记证书主要用于证明登记时作品及其内容的存在,并辅助证明作者或者权利人的身份,而非授予著作权。2026年HIPO公布的现行登记费用为6750福林。(Sztnh)


四是集体管理制度较为完善。匈牙利通过2016年集体管理法建立了较为系统的集体管理和独立权利管理制度,由HIPO负责监督和登记,集体管理组织负责许可、收费、分配及相关维权工作。(Sztnh)


五是重视数字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现行制度已经涵盖互联网传播、数字复制、文本和数据挖掘以及在线侵权等问题,并通过欧盟著作权规则持续调整相关制度。(Jogtar)

原文链接:https://ipr.mofcom.gov.cn/hwwq_2/zn/Europe/Hun/Copyrigh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