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脱维亚的著作权保护主要依据《著作权法》(Copyright Law)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并与欧盟著作权制度相衔接。《著作权法》规定,作品自创作完成时即产生著作权,无须进行登记或履行其他形式手续。著作权包括作者的人身权和经济权,保护文学、科学、艺术等领域具有独创性的作品。(立法网)
一般情况下,著作权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去世后70年。保护期届满后,作品原则上可以自由使用,但使用时仍应尊重作者姓名权和作品完整权等相关人身权利。(立法网)
1. 主管机构
**拉脱维亚文化部(Kultūras ministrija)**负责拉脱维亚著作权及相关权领域的政策制定和行政监督。其主要职责包括:
1. 起草著作权及相关权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 监督著作权及相关权集体管理组织;
3. 对集体管理组织开展授权及相关监管工作;
4. 向公众提供著作权及相关权领域的信息;
5. 收集、分析国内著作权及相关权领域的信息;
6. 研究欧盟、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组织在著作权及相关权领域的文件,并提出在拉脱维亚实施相关规则的建议。(拉脱维亚国家警察局)
拉脱维亚文化部设有专门的版权部门(Copyright Division),负责具体的著作权政策和管理工作。(拉脱维亚国家警察局)
2. 著作权保护范围
(1)受保护的作品
拉脱维亚《著作权法》保护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的作品,包括:
* 文学作品及其他文字、口述作品;
* 科学作品;
* 音乐作品;
* 戏剧、戏剧音乐、舞蹈和哑剧作品;
* 电影及其他视听作品;
* 摄影作品;
* 绘画、雕塑、版画、平版印刷、装饰艺术、应用艺术等视觉艺术作品;
* 建筑作品及建筑图纸、模型;
* 地图、图表等作品;
* 计算机程序;
* 数据库;
* 翻译、改编、汇编等具有独创性的演绎作品。
作品是否具有经济价值、采用何种表现形式以及是否已经完成,一般不影响其获得著作权保护。(立法网)
(2)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内容
以下内容原则上不属于著作权保护对象:
* 法律法规、行政行为、法院判决以及其他国家和地方政府机关发布的正式文件及其官方译本;
* 国家认可或国际公认的官方标志、徽章、旗帜、国歌、奖章等;
* 法律规定其制作和使用方式的地图;
* 新闻媒体报道中的新闻、事实和事件信息;
* 思想、方法、过程和数学概念本身;
* 著作权已经届满的美术作品复制件,但具有新的独创性创作的除外。(立法网)
因此,拉脱维亚著作权保护的核心对象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不是作品所包含的思想、方法或单纯事实。
(3)作者权利
作者享有人身权和经济权。
人身权主要包括:
* 被承认为作者的权利;
* 决定作品是否以及何时向公众公开的权利;
* 在法定条件下撤回作品的权利;
* 要求在作品中署名、使用笔名或匿名的权利;
* 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
* 针对歪曲、修改或其他损害作者名誉、声誉的行为采取法律措施的权利。
上述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性。(立法网)
作者的经济权主要包括允许或禁止他人对作品进行复制、发行、公开表演、广播、再传播、向公众提供、出租或出借、翻译、改编以及其他形式利用,并有权依法获得相应报酬。(立法网)
作者的经济权可以依法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对于职务作品,拉脱维亚法律还针对一般作品和计算机程序分别规定了雇主的使用权及经济权归属规则。(立法网)
3. 相关权
拉脱维亚同时对著作权相关权进行保护。相关权主要涉及:
*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相关权;
* 录音制品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制品享有相关权;
* 电影制作者:对电影作品享有相应制作者权利;
* 广播组织:对其广播节目享有相关权。
相关权与作者著作权相互独立,即相关权的行使不能影响作品作者所享有的著作权。(立法网)
4. 著作权保护期限
一般情况下,拉脱维亚著作权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去世后70年。保护期限按照法律规定自相关法律事实发生后的次年1月1日起计算,并于保护期届满年度的12月31日结束。(立法网)
对于不同类型的作品,法律规定了特别保护期限:
作品类型 保护期限
一般作品 作者终身及死后70年
合作作品 最后一名共同作者死亡后70年
视听作品 导演、剧本作者、对白作者以及为视听作品创作音乐的作者中最后死亡者死亡后70年
匿名或笔名作品 合法向公众提供后70年;作者身份在期限内明确的,适用作者终身加死后70年的规则
保护期不以作者死亡时间计算的作品 原则上自创作后70年内未合法向公众提供的,保护期届满
保护期届满后首次合法公开的未发表作品 首次公开或向公众传播后25年
(立法网)
保护期届满后,作品原则上进入公共领域,可以自由使用,但使用时仍应尊重作者姓名权和作品完整性。(立法网)
相关权的保护期限与著作权有所不同。例如,表演者权通常为首次表演后50年;符合特定公开或传播条件的录音制品固定表演,保护期可达到70年。电影制作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相关权也分别适用法律规定的期限。(立法网)
5. 著作权限制与合理使用
拉脱维亚《著作权法》规定了一系列对经济权的法定限制。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未经作者许可且无需支付报酬的情况下使用作品,例如:
* 为信息传播目的进行引用和使用作品片段;
* 为教育和科学研究目的使用作品;
* 为文本与数据挖掘目的使用作品;
* 为视力障碍等功能障碍人士使用作品;
* 文化遗产机构为保存和提供文化遗产而使用作品;
* 为司法程序使用作品;
* 对公开展示的作品进行特定形式的使用;
* 在正式或宗教仪式以及符合条件的教育活动中使用作品;
* 广播组织对作品进行特定的临时性固定;
* 对作品进行戏仿、漫画或模仿性使用;
* 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使用计算机程序以实现复制、翻译、修改或互操作性。
上述例外均需满足法律规定的具体条件,不能概括为对任何“科研、评论或批判性使用”均可自由使用。法律同时要求著作权限制不得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也不得无正当理由损害作者的合法利益。(立法网)
6. 著作权集体管理
拉脱维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著作权及相关权集体管理制度。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法》,当权利人的经济权利难以通过个人方式有效管理时,可以通过集体管理组织实施权利管理。集体管理组织主要负责向作品或相关权对象的使用者发放许可、收取和分配使用报酬,并代表权利人开展相应的权利管理活动。(拉脱维亚国家警察局)
自2004年9月1日起,集体管理组织只有取得拉脱维亚文化部许可后,方可开展经济权集体管理活动,文化部同时负责对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监督。(拉脱维亚国家警察局)
目前拉脱维亚文化部公布的主要集体管理组织包括:
集体管理组织 主要管理领域
AKKA/LAA(版权及传播咨询机构/拉脱维亚作者协会) 文学、音乐、戏剧、视觉艺术等作者经济权
LaIPA(拉脱维亚表演者和制作者协会) 表演者及录音制品制作者相关权
LKPA(拉脱维亚电影制片人协会) 电影制片人的部分经济权
LaPAA(拉脱维亚职业演员协会) 演员等表演者相关权
LATREPRO 作者和出版商的复制权,尤其是个人使用的影印复制
Māksla. Autortiesības. Kultūrizglītība.(MAK) 视觉艺术作者作品的经济权
(拉脱维亚国家警察局)
其中,AKKA/LAA是拉脱维亚重要的作者权集体管理组织,负责包括公开表演、广播、再传播、复制、出版、向公众提供以及视觉艺术作品转售等多个领域的经济权管理。(拉脱维亚国家警察局)
LaIPA主要代表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对广播、广播再传播、录音制品公开使用、个人复制、出租以及向公众提供录音制品等相关权进行集体管理。(拉脱维亚国家警察局)
LATREPRO主要负责作者和出版商复制权的集体管理,包括与个人使用相关的影印复制等经济权。(拉脱维亚国家警察局)
MAK主要负责视觉艺术作者经济权的集体管理,涵盖视觉艺术作品的公开传播、出版、发行、广播、复制、翻译以及改编等使用方式。(拉脱维亚国家警察局)
总体而言,拉脱维亚实行著作权自动产生、作者终身加死后70年保护、著作权与相关权并行保护以及集体管理组织许可管理的制度。文化部是著作权及相关权领域的主要行政主管部门,并对集体管理组织实施许可和监督;同时,拉脱维亚《著作权法》已纳入多项欧盟著作权指令的相关规则,在文本与数据挖掘、数字传播、文化遗产、残障人士使用等方面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权利限制和例外制度。(拉脱维亚国家警察局)
原文链接:https://ipr.mofcom.gov.cn/hwwq_2/zn/Europe/Lat/Copyrigh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