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是现代著作权制度的重要发源地之一。1709年通过的《安娜女王法》(Statute of Anne)被普遍认为是现代著作权立法的重要起点,该法确立了作者对作品享有一定期限的专有权,并推动著作权从出版商特许制度向作者权利制度转变。
目前,英国著作权制度主要由《1988年版权、外观设计和专利法》(Copyright, Designs and Patents Act 1988,CDPA)及相关法规构成。英国实行著作权自动产生原则,符合保护条件的原创作品自创作完成时即获得保护,无须进行登记。英国没有统一的版权登记制度。原创性通常要求作品由作者独立创作,并具有最低程度的原创性。(gov.uk)
1. 主管机构
**英国知识产权局(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UKIPO)**是英国负责知识产权事务的政府机构,负责专利、商标、注册外观设计等知识产权制度的管理,同时承担版权政策、知识产权教育、执法支持以及版权集体管理监管等职责。UKIPO总部位于纽波特,并在伦敦设有办事机构。
主要联系方式如下:
* 官方网站:gov.uk/ipo
* 纽波特总部:Concept House, Cardiff Road, Newport, South Wales, NP10 8QQ, United Kingdom
* 电话:+44 (0)1633 814000
* 英国境内客服:0300 300 2000
* 电子邮箱:information@ipo.gov.uk
2. 著作权保护范围及保护期限
英国著作权保护文学、戏剧、音乐和艺术作品,以及电影、录音制品、广播和已出版版本的版式设计等特定客体。不同类型作品适用不同的保护期限。(gov.uk)
作品类型 主要权利主体 一般保护期限
文学、戏剧、音乐和艺术作品 作者 作者死亡后70年
录音制品 录音制品制作者等权利人 一般为录制后50年;符合出版或向公众提供等条件的,可延长至首次出版或向公众提供后70年
电影 电影相关作者及权利人 导演、剧本作者、对白作者及专为电影创作音乐的作曲者中最后死亡者死亡后70年
广播 广播组织 首次广播后50年
已出版版本的版式设计 出版者 首次出版后25年
表演者相关权利 表演者 一般为表演后50年;符合特定录音公开条件的,部分权利可延长至70年
文学、戏剧、音乐和艺术作品的通常保护期限为作者死亡后70年;匿名或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则适用以创作或向公众提供时间计算的特别规则。电影保护期限根据导演、剧本作者、对白作者及专为电影创作音乐的作曲者中最后死亡者确定。(英国政府官网)
对于录音制品,法律规定的期限取决于录音是否在规定期间内出版或向公众提供。一般情况下,录音制作完成后50年届满;如果在该期间内出版,则保护期延长至首次出版后70年;如果未出版但在该期间内通过公开播放或向公众传播而提供给公众,则保护期延长至首次向公众提供后70年。(政府出版服务)
英国法律还规定了若干特殊著作权制度,例如王室著作权(Crown copyright)、议会著作权以及特定历史作品的过渡性保护期限,因此对于早期作品需要结合创作、出版及作者身份等具体情况判断。
作者人格权
英国同时规定了作者及导演的人格权(moral rights),主要包括:
* 被确认或署名为作者、导演的权利;
* 反对作品遭受有损名誉或声誉的歪曲、修改等行为的权利;
* 在特定条件下拒绝他人将自己作为作品作者或导演进行署名的权利;
* 对特定照片和电影享有隐私权的委托人,可以在法定条件下限制作品公开。
与经济权相比,英国人格权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其转让和放弃受到法律限制。
此外,英国对符合条件的原创艺术作品实行**艺术家追续权(Artist’s Resale Right)**制度。符合条件的艺术家及其继承人可以在作品通过专业艺术市场转售时获得一定比例的转售报酬,具体适用范围和期限依相关法规确定。
3. 著作权人的经济权利
根据《1988年版权、外观设计和专利法》,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一系列专有权。未经权利人许可实施法律规定的受限制行为,原则上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主要权利包括:
1. 复制权:包括以电子方式存储作品等形式的复制;
2. 向公众发行复制品的权利;
3. 出租或出借的权利;
4. 公开表演、播放或展示的权利;
5. 向公众传播的权利,包括广播和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作品;
6. 改编权,包括翻译以及对文学、戏剧、音乐作品等进行改编。
《1988年版权、外观设计和专利法》第16条规定了著作权人的主要专有权,第17条至第21条进一步规定了复制、发行、出租出借、公开表演或展示、传播以及改编等具体受限制行为。(英国立法)
英国著作权侵权原则上属于严格责任性质,即实施受著作权限制的行为本身并不以侵权人具有主观故意为必要条件。不过,对于某些间接侵权行为,例如进口、销售、出租、提供侵权复制品等,法律会进一步考虑行为人的知情或应知情形。具体责任及抗辩仍需根据行为类型和法定例外判断。
4. 著作权限制与例外
英国法律规定了一系列著作权限制和例外,在符合具体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无需获得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作品。
主要包括:
* 临时性复制;
* 非商业性研究和私人学习;
* 批评、评论、新闻报道等目的的合理使用;
* 司法和行政程序中的特定使用;
* 教育活动中的特定使用;
* 图书馆、档案馆等文化机构在法定条件下进行保存和复制;
* 计算机程序的特定反向工程和互操作性行为;
* 文本与数据分析等特定使用。
上述例外均具有明确的适用条件,并非任何研究、学习或评论行为均可以自由使用他人作品。
5. 表演者权利
英国在《1988年版权、外观设计和专利法》第180条及以后条款中专门规定了表演者权利(Performers’ Rights)。
表演者对其现场表演及相关录音、录像等享有一系列经济权和人格权,包括在法定范围内控制他人未经许可对表演进行录制、复制、发行、出租出借、广播以及向公众传播等行为。
表演者还享有与署名及反对未经许可修改、歪曲表演等相关的人格权。表演者权与作品本身的著作权相互独立,同一场演出可能同时涉及作者著作权、表演者权以及录音制品制作者相关权。英国现行制度对表演者权保护期限规定了50年和特定条件下70年的不同期限。(英国立法)
6. 著作权集体管理
英国建立了较为成熟的著作权许可和集体管理体系。集体管理组织(Collective Management Organisations,CMOs)以及独立管理实体(Independent Management Entities,IMEs)可以代表大量权利人进行许可、收取和分配版权使用费。
UKIPO负责监督相关集体管理制度的合规情况,并依据《2016年集体管理著作权法规》(Collective Management of Copyright (EU Directive) Regulations 2016)对相关组织进行监管。权利人和作品使用者可以根据作品类型和具体使用方式,通过相应的许可机构获得授权。(英国政府官网)
英国主要的版权许可及集体管理机构包括:
机构 主要管理领域
PRS for Music 词曲作者、作曲家及音乐出版商的表演权、传播权等
PPL(Phonographic Performance Limited) 录音制品制作者及表演者相关权
CLA(Copyright Licensing Agency) 书籍、期刊、报纸及数字出版物等文字材料的复制、扫描等使用
ALCS(Authors Licensing and Collecting Society) 作家及文字作品作者的许可及版税分配
PLS(Publishers Licensing Services) 出版商相关权利的集体管理和版税分配
NLA Media Access 报纸、杂志及新闻内容的复制和再利用许可
DACS(Design and Artists Copyright Society) 视觉艺术作品许可、版权及艺术家追续权
ACS(Artists Collecting Society) 艺术家版权及追续权
ERA(Educational Recording Agency) 教育机构对广播电视节目等内容的录制和使用许可
BECS(British Equity Collecting Society) 表演者相关权及报酬管理
其中,PRS for Music和PPL属于不同的权利管理体系:PRS主要管理词曲作者、作曲家及音乐出版商的相关权利,PPL主要管理录音制品制作者和表演者的相关权利。因此,在商业场所播放音乐时,可能同时涉及两类不同权利和相应许可。英国政府公布的集体管理及许可机构名录也涵盖文学作品、视觉艺术、音乐、表演者以及教育录制等多个领域。(英国政府官网)
总体而言,英国著作权制度以自动产生、无统一版权注册、作者经济权与人格权并行保护、分类型规定保护期限以及成熟的集体许可机制为主要特点。其核心法律为《1988年版权、外观设计和专利法》,UKIPO负责版权政策及集体管理监管,并通过PRS for Music、PPL、CLA、DACS等专业机构为不同类型作品和权利提供许可及集体管理服务。
原文链接:https://ipr.mofcom.gov.cn/hwwq_2/zn/Europe/UK/Copyrigh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