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版权保护
瑞士版权制度主要由《联邦版权及相关权法》(Federal Act on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CopA)及《版权及相关权条例》构成。瑞士实行版权自动产生原则,作品自创作完成时即受到保护,无需申请、注册或缴纳维持费用,也不存在统一的版权登记制度。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Eidgenössisches Institut für Geistiges Eigentum,IGE)负责版权政策、相关行政事务以及对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瑞士知识产权局)
一、联邦机构
1. 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
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IGE)是瑞士版权领域的主要联邦主管机构之一,负责版权政策及相关法律事务,并与联邦版权及相关权开发仲裁委员会(ESchK)共同对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实施监督。集体管理组织开展相关活动须取得 IGE 的许可。(瑞士知识产权局)
IGE 目前管理并监督五家获得许可的主要集体管理组织:
* ProLitteris:负责文学、摄影及视觉艺术作品相关权利;
* Société Suisse des Auteurs(SSA):负责文字及音乐戏剧作品、视听作品相关权利;
* SUISA:负责非戏剧性音乐作品相关权利;
* SUISSIMAGE:负责视听作品相关权利;
* SWISSPERFORM:负责相关权。(瑞士知识产权局)
IGE 官方网站:www.ige.ch
地址:Stauffacherstrasse 65/59g, 3003 Bern
电话:+41 31 377 77 77。(瑞士知识产权局)
2. 技术措施监督办公室
技术措施监督办公室(Beobachtungsstelle für technische Massnahmen,BTM)负责评估访问控制、复制保护等技术措施是否对法律允许的版权使用造成不当限制。例如,当技术措施阻碍法律允许的私人使用、引用等行为时,BTM 可以进行调查并与有关方面寻求解决方案。
需要注意的是,BTM 已于2018年并入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因此现已作为 IGE 内部的专业机构运行,而非独立的联邦政府机构。(瑞士知识产权局)
3. 瑞士联邦版权及相关权开发仲裁委员会
瑞士联邦版权及相关权开发仲裁委员会(Eidgenössische Schiedskommission für die Verwertung von Urheberrechten und verwandten Schutzrechten,ESchK)主要负责对受联邦监管的版权及相关权集体管理费率进行监督和审批,包括审查集体管理组织与用户组织协商确定的收费标准。ESchK 在履行职能时独立作出决定,其行政监督由联邦司法和警察部负责。(瑞士联邦政府电子服务平台)
官方网站:www.eschk.admin.ch
地址:Schwanengasse 2, 3003 Bern
电话:+41 58 463 58 70 / +41 58 463 50 81。(瑞士联邦政府电子服务平台)
二、版权保护对象
1. 受保护的作品
瑞士版权保护文学和艺术领域具有个性特征的智力创作成果。保护自作品创作完成时自动产生,与作品是否固定在有形载体上无关。受保护作品主要包括:(瑞士知识产权局)
1. 文学、科学及其他文字作品;
2. 音乐及其他声学作品;
3. 绘画、雕塑、图形等艺术作品;
4. 摄影作品;
5. 建筑作品;
6. 实用艺术作品;
7. 电影及其他视听作品;
8. 舞蹈及哑剧作品;
9. 科学、技术类作品,如图纸、规划、地图及三维表现;
10. 计算机程序;
11. 具有个性特征的作品标题、草稿及作品组成部分;
12. 翻译、改编等演绎作品;
13. 具有个性特征的汇编作品。
瑞士对实用艺术作品采取版权与外观设计保护并存的制度,同一产品的外观在符合相应条件时可以同时受到设计法和版权法保护。摄影作品则具有特殊规则,即使缺乏通常意义上的个性特征,也可以获得版权保护。(瑞士知识产权局)
2. 不受版权保护的对象
版权保护的是思想的具体表达,而非思想、概念或内容本身。因此,下列对象原则上不受版权保护:
* 思想、概念、内容、方法、程序和说明;
* 法律、条例及其他官方法律文本;
* 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会议记录和报告等官方文件;
* 支付手段;
* 专利说明书及已经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
因此,例如游戏规则或烹饪方法本身通常不受版权保护,但以文字、图片等具有个性特征的形式表达这些内容的具体作品,仍可能受到版权保护。(瑞士知识产权局)
三、版权及相关权的主要内容
1. 著作权人的权利
作者享有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精神权利主要包括作者身份权以及决定作品是否、何时、以何种方式发表的权利,并包括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
经济权利主要包括:
* 复制权;
* 发行权;
* 公开表演、朗诵及展示权;
* 向公众提供作品的权利,包括通过互联网等方式使公众能够在自行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
* 广播、转播及其他向公众传播的权利;
* 改编权,包括翻译等;
* 对计算机程序等特定作品的出租权。
因此,版权人原则上可以决定他人是否以及以何种方式使用其作品。(瑞士知识产权局)
2. 相关权
《版权法》同时保护与作品传播和利用有关的相关权,主要包括:
* 表演者权;
* 录音及录像制品制作者权;
* 广播组织权。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身份、完整性以及固定、复制、发行、传播和向公众提供等方面的权利;录音及录像制品制作者对其制品的复制、发行、传播和向公众提供享有相应权利;广播组织则对其广播节目享有转播、固定、复制、发行以及向公众提供等权利。(瑞士知识产权局)
四、版权限制
瑞士版权制度并非要求任何情况下使用作品都必须取得权利人许可。《版权法》规定了若干法定限制,包括私人使用、引用、为报道时事而使用、备份复制等。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相关使用可以无需取得著作权人的个别许可。(瑞士知识产权局)
此外,瑞士还针对技术措施规定了相应监管机制。当复制保护、访问控制等技术措施不合理地阻碍法律允许的作品使用时,可以向 BTM 反映,由其进行调查和处理。(瑞士知识产权局)
在权利用尽方面,版权人转让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该原件或复制件可以继续流通。建筑作品以及其他特定情形还存在法律规定的特殊限制和例外。
五、保护期限
瑞士版权实行有限保护期限。一般作品的版权保护期为作者死亡后70年;计算机程序的保护期为作者死亡后50年。对于无个性特征的摄影作品以及以摄影类似方式制作、无个性特征的三维对象图像,保护期为制作完成后50年。(Fedlex)
对于作者身份不明或使用匿名、笔名发表的作品,法律根据作者身份是否后来确定以及作品是否已经发表等情况规定相应的期限,一般不能简单概括为统一的“首次发表后70年”。(瑞士知识产权局)
相关权的保护期限则根据权利类型分别计算。瑞士现行制度下,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等相关权通常适用50年的保护期限,具体起算点根据首次表演、制品制作或发行、首次广播等不同事实确定。
保护期限届满后,作品进入公共领域,原则上可以自由利用,但其他独立法律所提供的保护仍可能适用。
六、集体管理制度
瑞士版权制度的重要特点之一是较为完善的集体管理机制。集体管理组织代表大量权利人集中管理版权及相关权,负责与使用者协商许可条件、收取报酬并向权利人分配收益,从而减少大量使用者分别与各权利人进行许可谈判的成本。(瑞士知识产权局)
目前获得 IGE 许可的主要集体管理组织包括 ProLitteris、SSA、SUISA、SUISSIMAGE 和 SWISSPERFORM。对于受联邦监督的集体管理领域,其收费标准还需要接受 ESchK 的审查和批准。(瑞士知识产权局)
七、制度特点
总体来看,瑞士版权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 自动产生保护:作品完成创作即获得版权保护,无需申请或注册,也无申请及续展费用。(瑞士知识产权局)
2. 保护表达而非思想:版权保护具有个性特征的具体表达形式,思想、概念、方法等本身不属于版权保护对象。(瑞士知识产权局)
3. 版权与设计保护可以并存:具有实用功能的产品外观在满足相关条件时,可以同时受到版权和设计法保护。
4. 相关权制度较为完善:除作者外,还对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和广播组织提供专门保护。
5. 集体管理机制成熟:国家通过 IGE 和 ESchK 对集体管理组织及其费率实施监督,同时由多家专业集体管理组织分别负责不同类型权利的管理。(瑞士知识产权局)
6. 数字环境下具有专门监管机制:针对复制保护、访问控制等技术措施设立 BTM,对技术措施与法定版权例外之间的关系进行监督。(瑞士知识产权局)
原文链接:https://ipr.mofcom.gov.cn/hwwq_2/zn/Europe/CH/Copyrigh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