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别环境指引 > 欧盟
白俄罗斯版权保护制度
日期:2026-09-30    |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    阅读:3
欧盟

白俄罗斯的版权及相关权保护主要依据《白俄罗斯共和国版权和相关权法》(2011年5月17日第262-Z号,以下简称《版权法》)以及《白俄罗斯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该法于2011年通过,此后经过2019年、2023年及2026年修订,现行版本自2026年7月26日起施行。白俄罗斯同时参加《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等国际版权保护体系,为国内外权利人提供相应的版权保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一、主管机构


1. 白俄罗斯国家知识产权中心


白俄罗斯国家知识产权中心(National Center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NCIP)是白俄罗斯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主管和服务机构,承担包括版权及相关权集体管理在内的相关职能。


NCIP根据国家授权开展版权及相关权经济权利的集体管理,在难以由权利人单独行使权利的领域代表作者及其他权利人收取和分配使用报酬,并通过与国内外集体管理组织建立合作关系,为境内外权利人提供相应的权利管理服务。(ЕАКОП)


NCIP相关版权及相关权业务主要包括:


* 对文学、戏剧、音乐、舞蹈及其他作品在公开表演中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

* 对音乐作品公开表演、广播或有线传播等使用行为收取相关报酬;

* 对美术、实用艺术和设计作品在戏剧及其他演出中的公开展示进行权利管理;

* 与国内外权利人及集体管理组织建立权利管理和相互代表关系;

* 收取、分配版权及相关权使用报酬,并向权利人支付相应收益。


截至2023年,NCIP依据直接管理合同管理超过5,800名白俄罗斯权利人的经济权利,并依据与外国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的相互代表协议,在白俄罗斯境内代表其他国家大量权利人的利益。(ЕАКОП)


官方网站:www.ncip.by。


二、版权保护对象


1. 受保护的作品


根据《版权法》,版权保护对象是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具有创作性质的作品。作品无论是否已经发表,只要以客观形式存在,即可以受到版权保护。作品的用途、内容、价值以及表达形式原则上均不影响版权保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受保护的作品主要包括:


1. 文字作品,如书籍、手册、文章等;

2. 戏剧、音乐剧、舞蹈、哑剧及其他剧本类作品;

3. 音乐作品,包括有歌词和无歌词的音乐作品;

4. 视听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纪录片等;

5. 绘画、雕塑、版画、平面艺术等美术作品;

6. 实用艺术和设计作品;

7. 建筑作品以及城市规划、景观设计等作品;

8. 摄影作品以及以类似摄影方式创作的作品;

9. 地图、规划图、草图、插图及其他与地理、制图和科学相关的图形作品;

10. 计算机程序;

11. 科学作品,如专著、论文、报告、讲义、学位论文及工程设计文件等;

12. 翻译、改编等演绎作品;

13. 具有创作特征的汇编作品及其他作品。


版权与承载作品的有形物的所有权相互独立。购买书籍、画作、雕塑等实物本身,并不当然意味着取得其中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2. 不受版权保护的对象


《版权法》明确排除部分对象的版权保护,主要包括:


* 官方文件,包括法律法规、司法裁判文书以及其他行政、司法文件及其官方译文;

* 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象征,包括国旗、国徽、国歌等;

* 国家奖励的象征、货币、邮票以及其他国家标志;

* 行政区划和国家机关使用的官方纹章、徽章、旗帜、标志等;

* 作者身份不明的民间创作作品。


此外,版权保护的是思想的具体表达,而非思想本身。因此,思想、方法、过程、系统、方式、概念、原则、发现和事实本身,即使在作品中进行了说明、解释或体现,也不属于版权保护对象。(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三、版权及相关权的主要内容


1. 著作权人的权利


白俄罗斯版权包括人身非财产权和财产权。


作者享有署名权、姓名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等人身非财产权。这些权利与作者身份密切相关,并受到长期保护。


作者的财产权主要体现为对作品使用方式的控制,包括作品的复制、发行、公开表演、公开展示、广播或其他向公众传播、向公众提供、翻译、改编等。未经权利人许可或者无法适用法定例外的情况下,第三人实施受专有权控制的使用行为,可能构成版权侵权。


2. 相关权


白俄罗斯《版权法》同时保护表演、录音制品以及广播组织的节目等相关权。相关权主体主要包括:


* 表演者;

* 录音制作者;

* 广播组织。


表演者享有署名、保护表演完整性等人身权,并对表演的录制、复制、发行、传播以及向公众提供等行为享有相应的专有权。录音制作者对录音制品的复制、发行和向公众提供等享有专有权;广播组织则对其节目传播、固定、复制、发行和向公众提供等行为享有相应权利。(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四、版权限制与侵权救济


白俄罗斯版权制度规定了若干版权限制和法定使用情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部分私人使用、教育、研究、图书馆和档案机构复制、司法及行政程序使用等行为,可以在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不经权利人许可或者不支付报酬。


同时,《版权法》对技术保护措施提供保护。未经权利人许可,制造、进口或传播用于规避版权及相关权技术保护措施的设备,或者提供帮助规避此类措施的服务,均可能构成侵权。(WIPO Lex)


权利人可以向法院及其他具有相应权限的机关寻求救济。对于侵犯版权或相关权的行为,除要求停止侵权、采取其他法定救济措施外,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支付法定赔偿。现行《版权法》规定的赔偿范围为1至50,000个基本值,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侵权性质等因素确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五、保护期限


白俄罗斯版权保护期限主要规定如下:


权利类型 保护期限

一般作品财产权 作者终身及死亡后50年

合作作品 最后一位作者死亡后50年

匿名或笔名作品 原则上自首次合法公开后50年;法律另有身份披露规则

作者人身非财产权 原则上不受期限限制

表演者相关权 50年,具体起算点根据首次表演、首次固定、首次广播等法定事实确定

录音制作者权 原则上50年,自首次合法发表或法律规定的首次录制等事实起算

广播组织相关权 50年,自首次广播等法定事实起算


上述期限原则上从产生相应法律事实的次年1月1日起计算。保护期限届满后,相关作品或者对象进入公有领域,可以依法自由使用,但作者的人身非财产权等依法继续受到保护。(Base3)


六、集体管理制度


白俄罗斯建立了版权及相关权集体管理制度。对于难以由权利人逐一行使的经济权利,可以通过获得国家授权的集体管理组织统一进行许可、收费和分配。


NCIP目前承担部分版权及相关权的集体管理职能,主要涉及音乐作品公开表演、戏剧及娱乐活动中作品的使用、音乐作品的广播和传播,以及美术、实用艺术和设计作品在演出中的公开展示等领域。(ЕАКОП)


NCIP还与外国集体管理组织建立相互代表关系,从而能够在白俄罗斯境内代表外国权利人的相关权益,同时为白俄罗斯权利人在境外进行相应的权利管理。


七、版权使用费


版权使用报酬部分采取与作品使用方式、活动类型及收入规模相关的收费标准,并可能以“基本值”(базовая величина)作为计算单位。


需要注意,原资料中“2020年1月1日起1个基本值为27白俄罗斯卢布”的数据已经失效。自2026年1月1日起,白俄罗斯基本值调整为45白俄罗斯卢布。(纳税服务网站)


因此,涉及以基本值计算的版权费用、赔偿及其他相关金额时,应按照具体收费规定以及实际发生时适用的基本值计算,不能继续直接采用原资料中的2020年标准。


八、制度特点


总体来看,白俄罗斯版权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 自动获得保护:作品以客观形式创作完成后即可获得版权保护,法律并未以统一登记作为版权产生的前提。(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2. 保护范围较广:科学、文学、艺术作品以及计算机程序、摄影、建筑、设计、视听作品等均可纳入版权保护。

3. 思想与表达相区分:思想、方法、概念、原则、发现和事实本身不受版权保护,具体表达形式则可以获得保护。

4. 版权与相关权并行保护:除作者外,法律还对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组织提供相关权保护。

5. 集体管理机制较为重要:NCIP通过国家授权开展部分版权及相关权经济权利的集体管理,并与境内外相关组织建立合作关系。(ЕАКОП)

6. 保护期限以50年为主要标准:一般作品实行作者终身加死亡后50年的保护期限,相关权也主要采取50年的保护期限,与部分实行“作者终身加70年”制度的国家存在明显差异。

7. 法律持续更新:《版权法》已于2026年再次修订,现行制度应以2026年7月26日起施行的修订版本为准。(Base3)

原文链接:https://ipr.mofcom.gov.cn/hwwq_2/zn/Europe/BLR/Copyrigh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