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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商标保护制度
日期:2026-09-30    |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    阅读:6
欧盟

欧盟商标(European Union Trade Mark,EUTM)是具有统一地域效力的区域性商标权。注册后的欧盟商标原则上在全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有效,与成员国国内商标制度并行运行。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欧盟知识产权局(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EUIPO)申请注册,也可以通过《马德里议定书》国际注册体系指定欧盟获得保护。(欧盟知识产权局)


欧盟商标制度主要由《欧盟商标条例》(Regulation (EU) 2017/1001)以及相关实施法规构成。EUIPO负责欧盟商标的申请审查、注册、异议、撤销和无效等行政程序;成员国指定的欧盟商标法院负责处理侵权及部分商标有效性争议。(EUR-Lex)


一、欧盟知识产权局


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位于西班牙阿利坎特,是负责管理欧盟商标和欧盟外观设计注册体系的欧盟机构。


2016年3月23日,随着Regulation (EU) 2015/2424生效,原“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正式更名为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共同体商标”(Community Trade Mark,CTM)同步更名为“欧盟商标”(European Union Trade Mark,EUTM)。


EUIPO主要负责:


* 受理和审查欧盟商标申请;

* 注册欧盟商标并维护欧盟商标注册簿;

* 处理商标异议;

* 处理撤销及宣告无效申请;

* 管理欧盟商标转让、许可等注册事项;

* 处理相关上诉程序;

* 与WIPO及成员国知识产权机构开展合作。


官方网站:euipo.europa.eu

地址:Avenida de Europa, 4, E-03008 Alicante, Spain

电话:+34 965 139 100。


二、欧盟商标的基本制度


1. 与成员国国内商标的关系


欧盟商标与成员国国内商标是两个相互独立但可以并行存在的商标保护体系。


申请人可以选择:


* 仅申请一个或多个成员国的国内商标;

* 向EUIPO申请一个欧盟商标,在整个欧盟范围内获得统一保护;

* 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体系指定欧盟。


欧盟商标和国内商标之间存在相互影响。已经注册或者申请在先的成员国商标,以及符合条件的其他在先权利,可以成为欧盟商标申请遭遇异议或者被宣告无效的依据;反过来,欧盟商标也可以作为成员国后续商标申请或使用争议中的在先权利。(EUR-Lex)


需要注意,EUIPO原则上不会主动替申请人全面检索并依据他人的在先商标权直接拒绝申请。相对权利冲突主要通过在先权利人的异议、撤销或无效程序解决。EUIPO可以向可能存在冲突的在先欧盟商标权利人发送提示性通知,但该通知本身并不代表已经认定存在侵权或商标冲突。(欧盟知识产权局)


2. 可注册的商标类型


欧盟商标可以由能够使消费者区分不同企业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各种标志构成。常见类型包括:


* 文字商标;

* 图形商标;

* 三维商标;

* 位置商标;

* 图案商标;

* 颜色商标;

* 声音商标;

* 动态、影音等非传统商标。


申请的标志必须具有足够的显著性,并能够以清晰、准确、独立、易于获得和理解的方式在注册簿中表示。缺乏显著性、具有描述性或者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绝对禁止注册情形的标志,可能被EUIPO驳回。(欧盟知识产权局)


3. 欧盟商标的类型


EUIPO目前将欧盟商标分为三类:


类型 主要功能

个人商标(Individual Mark) 区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

集体商标(Collective Mark) 表示商品或服务来自某一协会成员

证明商标(Certification Mark) 表明商品或服务符合特定质量、材料、生产方式或其他标准


个人商标可以由自然人或者法人申请。集体商标原则上由制造商、生产商、贸易商、服务提供者协会或者公法法人申请;证明商标则用于证明使用者的商品或服务符合商标权人制定的特定标准,证明商标权人原则上不能经营其所认证的同类商品或服务。欧盟证明商标不能用于证明商品或服务的地理来源。(欧盟知识产权局)


三、欧盟商标的权利内容


欧盟商标注册后,权利人原则上享有在欧盟范围内排除第三方未经许可使用相同或近似标志的专有权。


在符合《欧盟商标条例》规定的条件下,权利人可以禁止第三方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尤其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的情况下。


对于具有较高声誉的欧盟商标,即使第三方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注册商标指定的商品或服务并不类似,在符合相应法律条件时,也可能受到商标权保护。


欧盟商标权还涉及商标转让、许可、担保权益以及其他权利变动。相关事项可以依法向EUIPO办理登记。


四、申请途径


获得欧盟商标保护主要有两种途径。


1. 直接向EUIPO申请


申请人可以直接向EUIPO提交欧盟商标申请。EUIPO目前以电子申请为主要方式,在线申请的基础费用为850欧元,涵盖一个商品或服务类别。(欧盟知识产权局)


2. 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体系指定欧盟


申请人也可以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通过WIPO国际注册体系指定欧盟。


此外,已经拥有EUTM或者EUTM申请的申请人,也可以通过EUIPO向WIPO提交以EUTM为基础的国际注册申请。EUIPO目前对这种国际申请收取300欧元手续费,其他国际注册费用向WIPO缴纳。(欧盟知识产权局)


五、优先权


欧盟商标申请可以主张《巴黎公约》意义上的申请优先权。


申请人在成员国、巴黎公约成员或者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等符合条件的国家或地区首次提交同一商标申请后,可以在6个月内向EUIPO提交相同商标申请并主张优先权。优先权要求通常需要满足首次正规申请、申请人相同、商标相同以及商品或服务范围符合规定等条件。(欧盟知识产权局指南)


对于在符合条件的官方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示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情形,也可以在首次展示后6个月内主张展览优先权,但其适用条件比一般申请优先权更加严格。(欧盟知识产权局)


六、注册程序


1. 提交申请


申请人向EUIPO提交商标申请,并指定商品或服务类别。申请费用应在规定期限内缴纳;EUIPO规定,基本申请费用应在申请提交后1个月内支付,否则可能丧失临时申请日。(欧盟知识产权局)


2. 形式及绝对理由审查


EUIPO首先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审查商标是否存在绝对理由,例如:


* 缺乏显著性;

* 仅由描述商品或服务特征的内容组成;

* 属于法律禁止注册的标志;

* 违反公共政策或公认道德原则;

* 具有欺骗性等。


如果申请存在可以补正的问题,EUIPO会给予申请人相应期限进行补正或者陈述意见。


3. 在先权利与检索


EUIPO原则上不主动依据第三人的相对在先权利直接拒绝欧盟商标申请。相对理由主要通过异议程序以及注册后的撤销、无效程序处理。


原制度中的成员国国内商标检索报告属于可选服务。需要注意,EUIPO现行资料显示,自2026年1月起,已经没有成员国知识产权局继续参与此前的可选国内检索报告制度,因此原资料中的“72欧元、6个地区知识产权局检索报告”已经不宜继续作为现行费用项目使用。(欧盟知识产权局指南)


4. 公布及异议


经审查符合公布条件的申请,将在《欧盟商标公报》(EUTM Bulletin)中公布。


在先权利人可以在申请公布后提出异议。现行规则下,异议期限为3个月,自申请公布之日起计算。异议申请费为320欧元。(欧盟知识产权局)


此外,第三方可以针对申请是否存在绝对理由提出意见(observations)。提出意见本身不需要缴纳费用。EUIPO会将相关意见转交申请人并在审查中予以考虑。


5. 注册


如果没有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有效异议,或者异议程序结束后申请仍符合注册条件,EUIPO将注册该商标并颁发电子注册证。


欧盟商标注册后在整个欧盟范围内具有统一效力。


6. 上诉


对EUIPO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EUIPO上诉委员会提起上诉。


商标案件的上诉通知原则上应在决定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并缴纳720欧元上诉费;上诉理由书原则上应在决定通知之日起4个月内提交。(欧盟知识产权局)


对EUIPO上诉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欧盟普通法院(General Court)提起诉讼;在符合欧盟司法制度规定的情况下,普通法院判决还可以向欧盟法院(Court of Justice)提起进一步上诉。


七、注册后的使用、撤销和无效


1. 使用义务


欧盟商标注册后应当在欧盟境内进行真实使用。


如果商标注册后连续5年没有在欧盟境内对注册商品或服务进行真实使用,且不存在正当理由,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以申请撤销该商标。(EUR-Lex)


因此,所谓“注册后5年内必须投入使用”的表述需要稍作修正,更准确的说法是:注册后连续5年未进行真实使用,且不存在正当理由的,商标可能因不使用而被撤销。


2. 撤销


欧盟商标可以因以下情形被撤销,例如:


* 连续5年未进行真实使用;

* 商标因权利人的行为或不作为成为相关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

* 商标使用方式导致公众受到误导,尤其涉及商品或服务性质、质量或地理来源等。


撤销通常自申请撤销之日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日期产生效力。(EUR-Lex)


3. 宣告无效


如果欧盟商标存在绝对理由或者相对在先权利等法定无效事由,可以申请宣告其无效。


与撤销不同,宣告无效原则上具有追溯性,即商标被视为自始不应产生注册效力。EUIPO目前对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申请收取630欧元费用。(欧盟知识产权局)


八、保护期限


欧盟商标的注册有效期为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可以每次续展10年,续展次数没有限制。(EUR-Lex)


续展可以在注册期届满前6个月内办理;届满后仍有6个月的宽展期,但需要缴纳相应的附加费用。电子续展个人商标的基础费用为850欧元。(欧盟知识产权局)


九、侵权及司法保护


发现他人未经许可侵犯欧盟商标后,权利人可以向侵权人发出停止侵权函(Cease and Desist Letter),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欧盟商标侵权和有效性争议由成员国指定的**欧盟商标法院(EU trade mark courts)**管辖,而并非任意一个成员国法院都当然具有欧盟商标专属管辖权。成员国需要指定相应的一审、二审法院承担欧盟商标案件审判职能。(EUR-Lex)


根据案件管辖依据不同,欧盟商标法院可以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在多个成员国的侵权行为作出裁判。具有相应管辖权的欧盟商标法院作出的禁令,在符合《欧盟商标条例》及欧盟司法合作规则的条件下,可以产生跨成员国效力。(EUR-Lex)


成员国主管机关还可以根据本国法律实施海关、行政以及刑事执法措施。


十、费用


目前EUIPO主要商标费用如下:


项目 费用

个人商标在线申请,1个类别 850欧元

第2个类别 50欧元

第3个及以后每个类别 150欧元/类

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在线申请基础费用 1,500欧元

异议 320欧元

撤销或宣告无效 630欧元

商标相关上诉 720欧元

个人商标电子续展,1个类别 850欧元

电子续展第2个类别 50欧元

电子续展第3个及以后每个类别 150欧元/类


个人商标纸质申请的基础费用为1,000欧元;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纸质申请的基础费用为1,800欧元。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第2个类别费用为50欧元,第3个及以后每个类别为150欧元。(欧盟知识产权局)


因此,原资料中的主要费用数字基本仍可沿用,但“国内检索报告72欧元”这一项目已经不适合作为2026年现行费用列示,应删除。(欧盟知识产权局)


十一、制度特点


总体来看,欧盟商标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 统一地域效力:一次申请即可获得覆盖全部欧盟成员国的统一商标权。(欧盟知识产权局)

2. 与国内商标并行:欧盟商标与成员国国内商标制度相互独立,同时通过在先权利、异议和无效制度进行协调。

3. EUIPO统一管理:欧盟商标的注册、异议、撤销和无效等行政程序主要由EUIPO负责。

4. 相对理由主要依赖当事人程序:EUIPO并不主动全面审查所有第三人的在先商标权,相关权利人可以通过异议、撤销或无效程序维护权益。

5. 保护期限较长且可以无限续展:每次注册10年,可无限次续展。(EUR-Lex)

6. 设置实际使用义务:连续5年未进行真实使用且不存在正当理由的,可能被撤销。(EUR-Lex)

7. 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相结合:EUIPO负责行政注册及相关争议程序,成员国欧盟商标法院负责侵权及部分有效性诉讼。(EUR-Lex)

8. 国际注册体系衔接:申请人既可以直接向EUIPO申请,也可以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体系指定欧盟。(欧盟知识产权局)

原文链接:https://ipr.mofcom.gov.cn/hwwq_2/zn/Europe/EU/TM.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