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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商标保护制度
日期:2026-09-30    |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    阅读:4
欧盟

丹麦是欧盟成员国,也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及《巴黎公约》《马德里议定书》等主要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成员。丹麦国家商标与欧盟商标体系并行运行:企业可以通过丹麦专利商标局(DKPTO)取得丹麦国家商标,也可以向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申请欧盟商标。欧盟商标在丹麦具有法律效力,而丹麦国家商标则主要依据丹麦商标法取得保护。在丹麦国家商标注册程序中,欧盟商标也属于法定的在先权利。(Varemærkehåndbogen)


丹麦商标制度还适用于格陵兰岛和法罗群岛。丹麦商标法原本规定需通过特别命令在格陵兰岛和法罗群岛实施,相关规定已经分别通过王室命令逐步实施。因此,丹麦国家商标制度与欧盟商标的地域范围并不完全一致;欧盟商标并不因丹麦国家商标制度适用于这些地区而自动扩展至格陵兰岛和法罗群岛。(Retsinformation)


1. 主管机构


丹麦专利商标局


丹麦专利商标局(Danish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Patent- og Varemærkestyrelsen,DKPTO)是丹麦负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主管机构,隶属于丹麦商务部。DKPTO主要负责商标、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等知识产权的申请、审查、注册和公开,并提供相关检索、信息和行政服务。


在商标领域,DKPTO负责丹麦国家商标的申请审查、注册、公布、异议以及行政撤销等程序,同时通过商标指南和在线系统向申请人提供申请及检索服务。(丹麦专利与商标局)


联系方式:


* 网站:www.dkpto.dk

* 地址:Helgeshøj Allé 81, 2630 Taastrup, Denmark

* 电话:+45 43 50 80 00

* 客服电话:+45 43 50 83 01

* 传真:+45 43 50 80 01

* 电子邮箱:pvs@dkpto.dk


(丹麦专利与商标局)


2. 商标保护制度


(1)可作为商标的标志


丹麦商标可以由任何能够区分一家企业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商品或服务的标志构成。现行制度允许注册的商标类型包括:


1. 文字商标(Ordmærke):由文字、字母、数字或其他标准印刷字符及其组合构成,不包含特定图形或颜色表现;

2. 图形商标(Figurmærke):使用特殊字体、样式、布局、图形或颜色的标志,以及纯图形标志和文字与图形组合标志;

3. 三维商标(Formmærke):由三维形状构成,包括商品本身、容器、包装及其外观;

4. 位置商标(Positionsmærke):通过商标在商品上的特定位置或附着方式形成识别;

5. 图案商标(Mønstermærke):由定向、规律重复的元素构成;

6. 颜色商标(Farvemærke):由单一无轮廓颜色或无轮廓的颜色组合构成;

7. 声音商标(Lydmærke):由声音或声音组合构成;

8. 动态商标(Bevægelsesmærke):由标志元素的运动、位置变化或颜色变化等构成;

9. 多媒体商标(Multimediemærke):由图像和声音的组合构成;

10. 全息图商标(Hologrammærke):由具有全息特征的元素构成;

11. 其他商标(Andet):不属于上述类型但符合商标表示要求的其他标志。


对于动态、多媒体和全息图等商标,申请人需要通过视频、连续图像或其他适当形式清楚、准确地表示商标的保护对象。丹麦现行制度共设11种商标类型。(丹麦专利与商标局)


(2)商标类型


丹麦商标主要包括:


* 普通商标(individuelt varemærke):用于区分特定企业的商品或服务;

* 集体商标(kollektivmærke):由协会等组织持有,用于区分其成员提供的商品或服务;

* 担保或证明商标(garanti- eller certificeringsmærke):用于证明商品或服务在材料、制造方式、质量、准确性或其他特定特征方面符合规定标准。


集体商标和担保或证明商标需要在申请时提交相应的使用规则,明确有权使用商标的主体、会员资格或认证条件以及商标使用条件等。(Varemærkehåndbogen)


(3)绝对驳回理由


DKPTO会主动审查商标是否存在绝对注册障碍。主要包括:


1. 标志本身不具备作为商标的条件;

2. 商标缺乏显著性;

3. 商标仅由描述商品或服务性质、质量、数量、用途、价值、地理来源、生产时间或其他特征的标志构成;

4. 商标仅由已经成为日常语言或正常商业惯例中通用名称的标志构成;

5. 标志具有欺骗性;

6. 标志违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公认道德原则;

7. 标志包含受保护的官方标志、国徽、旗帜等;

8. 商品形状或其他特征属于商品本身性质所决定、为获得技术效果所必需,或者赋予商品实质性价值;

9. 商标申请属于恶意申请;

10. 集体商标或担保、证明商标可能使公众对其性质或含义产生误认。


对于缺乏显著性、描述性或属于通用名称的标志,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其在申请日前已经通过使用取得显著性,则可以克服相应的绝对驳回理由。(Varemærkehåndbogen)


其中,对于商品形状或其他特征属于商品本身性质、为取得技术效果所必需或者赋予商品实质性价值的情形,属于绝对禁止注册的情形,即使通过使用取得显著性,也不能据此获得商标注册。(Varemærkehåndbogen)


(4)相对驳回理由


相对驳回理由主要涉及第三人的在先权利,包括:


1. 与在先商标相同,且商品或服务也相同;

2. 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且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从而使公众产生混淆可能,包括使公众认为两个商标之间存在商业联系;

3. 与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在先商标相冲突,即使商品或服务并不类似,如果后申请商标可能不当利用或损害在先商标的显著性或声誉;

4. 与在先企业名称、个人姓名、设计权、著作权或其他商业标识权等冲突;

5. 与已经通过实际使用取得商标权的在先标志发生冲突。


丹麦商标法明确将欧盟商标、丹麦国家商标以及在丹麦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注册商标列入在先商标范围。因此,欧盟商标可以作为阻止丹麦国家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Varemærkehåndbogen)


与绝对驳回理由不同,DKPTO原则上不会主动依据第三人的相对权利驳回申请,而是由相关权利人通过异议或行政撤销等程序维护其权利。DKPTO在普通申请程序中可以提供在先商标检索报告,但该检索并不涵盖所有类型的在先权利。(Varemærkehåndbogen)


(5)商标权的内容


注册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商业活动中未经许可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对于相同标志与相同商品或服务的情形,商标权提供较强的排他保护;对于近似标志以及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则主要以是否存在公众混淆可能性为判断标准。


对于在丹麦具有声誉的商标,保护范围可以扩展至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和服务。如果后使用可能不当利用或者损害在先商标的显著性或声誉,并且不存在正当理由,商标权人可以主张相应权利。(Varemærkehåndbogen)


商标权人的禁止权还可以覆盖将商标附着于商品或包装、销售或提供相关商品和服务、进口或出口商品、将标志作为企业名称使用以及在广告中使用等行为。


(6)权利穷竭


在符合欧洲经济区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商标权人原则上不能禁止其本人或经其同意已经投放欧洲经济区市场的带有该商标的商品在市场上进一步流通。


但是,如果商品在首次投放市场后发生改变或受到损害,或者存在其他正当理由,商标权人仍可以反对相关商品继续商业流通。


(7)商标真实使用


注册商标权人应当在注册程序结束后的五年内,在注册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上进行真实使用;如果此后连续五年停止真实使用,且不存在合理理由,商标可能受到撤销等法律后果。(Retsinformation)


以下情形可以视为商标使用:


1. 商标使用形式与注册形式存在变化,但变化仅涉及不改变商标显著特征的元素;

2. 在丹麦境内将商标附着于商品或包装,并以出口为唯一目的;

3. 经商标权人同意使用商标;

4. 集体商标或担保、证明商标由依法有权使用的人使用。


此外,在涉及商标侵权诉讼时,如果被告提出要求,符合条件的商标权人还需要证明商标在诉讼前五年内进行了真实使用,或者存在不使用的合理理由。(Retsinformation)


(8)保护期限


丹麦注册商标的保护期为自申请日起10年,可以无限次续展,每次续展10年。


续展费用按照商品和服务类别计算。如果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缴纳续展费用,需要支付20%的附加费用。(Varemærkehåndbogen)


3. 商标注册程序


在丹麦取得有效商标保护主要有三种途径:


1. 直接向DKPTO申请丹麦国家商标;

2. 向EUIPO申请欧盟商标;

3. 通过《马德里议定书》体系进行国际商标注册并指定丹麦。


企业可以根据拟获得保护的地域范围选择相应注册途径。DKPTO也明确提供通过EUIPO和马德里体系获得境外或区域商标保护的相关信息。(丹麦专利与商标局)


(1)提交申请


丹麦国家商标可以通过DKPTO在线系统申请。申请人可以选择普通申请(Normal ansøgning)或快速申请(Fast-track)。


普通申请允许申请人自行确定商品和服务,并可以使用TMClass中的预先批准术语。普通申请还可以获得DKPTO提供的在先商标检索报告。


快速申请要求使用预先批准的商品和服务术语,且不提供在先商标检索报告,因此申请人在选择快速通道前应自行完成必要的商标检索。(Varemærkehåndbogen)


申请时需要确定商标类型、申请人信息、商标标志以及商品和服务清单,并缴纳相应申请费用。商品和服务按照尼斯分类确定。


(2)确定申请日和形式审查


DKPTO收到申请及相应费用后开始处理申请。首先审查申请是否具备确定申请日所需的基本信息,并检查申请文件是否符合形式要求。


如果申请缺少确定申请日所需的信息,DKPTO会给予申请人补正期限。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申请可能被拒绝。(Varemærkehåndbogen)


对于集体商标及担保、证明商标,还需要提交商标使用规则等相关文件。


(3)绝对理由审查


DKPTO主动审查申请商标是否存在绝对注册障碍,包括缺乏显著性、描述性、欺骗性、违反法律或公共秩序以及包含受保护官方标志等情形。


如果存在注册障碍,DKPTO会向申请人发出审查意见,申请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陈述意见、修改商品和服务清单或者采取其他适当措施。


对于商品和服务分类错误或者表述不清晰的情况,DKPTO也可以要求申请人进行修改。(Varemærkehåndbogen)


(4)在先商标检索


普通申请中,DKPTO可以对已经申请或注册的在先商标进行检索,并向申请人提供检索报告。申请人可以根据检索结果决定是否继续、修改或者部分撤回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该检索主要针对在先申请或注册商标,DKPTO不会主动替申请人全面检索未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个人姓名、设计权或著作权等其他在先权利。因此,申请人仍应自行进行全面的权利检索。(Varemærkehåndbogen)


快速申请不提供该检索报告。(Varemærkehåndbogen)


(5)申请公布


申请通过相关审查并进入下一阶段后,DKPTO将在《丹麦商标公报》(Dansk Varemærketidende)中公布商标申请,使第三方能够了解申请内容并行使相关权利。


(6)第三方意见


在商标注册前,任何人均可以向DKPTO提交第三方意见,说明其认为该商标存在注册障碍的理由。


第三方意见与正式异议不同,提出意见的人不会因此自动成为正式异议程序的当事人。对于绝对驳回理由,第三方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向DKPTO提供相关信息。(Varemærkehåndbogen)


(7)异议


商标申请公布后,相关在先权利人可以在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向DKPTO提出异议。


异议必须说明理由并缴纳规定费用。现行制度下,正式异议主要针对相对注册障碍,即第三人的在先商标、企业名称、个人姓名、设计权、著作权等权利。绝对注册障碍原则上通过第三方意见或注册后的行政撤销等途径提出。(Varemærkehåndbogen)


DKPTO会将异议通知申请人并给予其陈述意见的机会,之后根据双方提交的材料作出决定。异议可以针对全部或部分商品、服务。(Varemærkehåndbogen)


(8)注册和公布


如果申请不存在未解决的注册障碍,且异议程序已经结束,或者异议最终被驳回,DKPTO将完成商标注册并在官方商标公报中公布注册信息。


注册商标随后进入10年的保护期,并可以按照规定无限续展。


(9)行政撤销


已经注册的丹麦商标可以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申请行政撤销。例如,商标长期未真实使用、注册存在相应法律障碍或者出现其他法定撤销事由时,相关主体可以向DKPTO提出行政撤销请求。


4. 官方费用


丹麦商标官方费用已经调整,原文中的“基本申请费2,000丹麦克朗、检索报告700丹麦克朗、异议费2,500丹麦克朗”等费用已经过时。目前DKPTO公布的商标收费标准为:


项目 现行费用

普通商标申请,含1个类别 2,400丹麦克朗

第2个类别附加费 +240丹麦克朗

第3类及以后,每增加1类 +720丹麦克朗/类

详细说明理由的检索报告 840丹麦克朗

马德里国际注册转为丹麦国家申请 1,800丹麦克朗

续展,含1个类别 2,400丹麦克朗

续展第2个类别 +240丹麦克朗

续展第3类及以后 +720丹麦克朗/类

逾期续展附加费 在相应续展费用基础上增加20%

商标申请分案 2,400丹麦克朗/项

商标异议 3,000丹麦克朗

行政撤销 3,000丹麦克朗

对行政决定提出申诉 4,000丹麦克朗


丹麦商标共有45个尼斯分类。申请费原则上应在提交申请时缴纳;DKPTO在收到相应费用后开始处理申请。(丹麦专利与商标局)


5. 制度特点


丹麦商标制度以国家商标注册体系、欧盟商标体系和马德里国际注册体系相互衔接为主要特点。丹麦国家商标与欧盟商标可以并行存在,但欧盟商标本身属于丹麦国家商标审查中的在先权利,因此两套制度之间存在明确的权利衔接关系。(Varemærkehåndbogen)


丹麦现行制度对商标形式的保护范围较广,除传统文字、图形和三维商标外,还包括位置、图案、颜色、声音、动态、多媒体和全息图等非传统商标。(丹麦专利与商标局)


在审查机制方面,DKPTO主动审查绝对注册障碍,而第三人的在先权利原则上通过检索报告、公布后的异议以及注册后的行政撤销等机制处理。这种制度将官方主动审查与权利人主动维权相结合。(Varemærkehåndbogen)


此外,丹麦实行10年一周期、可无限续展的商标保护制度,并要求注册商标进行真实使用。连续五年缺乏真实使用且不存在合理理由的,商标可能受到撤销等法律后果,因此商标注册与实际商业使用之间具有较强的制度联系。(Retsinformation)

原文链接:https://ipr.mofcom.gov.cn/hwwq_2/zn/Europe/Den/TM.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