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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植物品种保护制度
日期:2026-09-30    |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    阅读:6
欧盟

欧盟建立了统一的植物品种保护制度,与成员国的国内植物品种保护制度并行存在。申请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申请欧盟植物品种权(Community Plant Variety Right,CPVR)或者成员国国内植物品种权。CPVR具有统一的欧盟地域效力,一经授予即在全部欧盟成员国有效;对于同一品种,原则上不能在CPVR有效期间同时享有具有相同效力的成员国国内植物品种权。若某一品种在CPVR授予前已经取得成员国国内植物品种权,该国内权利在CPVR有效期间按照欧盟法规规定暂不产生效力。(EUR-Lex)


欧盟植物品种权制度以《欧盟理事会第2100/94号条例》(Council Regulation (EC) No 2100/94)为核心,由欧盟植物品种局(Community Plant Variety Office,CPVO)统一负责申请、审查、授权及相关登记管理。其主要特点是“一次申请、一个程序、一次技术审查、一个最终决定”,即可获得覆盖整个欧盟的植物品种保护。(CPVO)


1. 欧盟植物品种局(CPVO)


CPVO是负责实施欧盟植物品种权制度的欧盟机构,总部位于法国昂热。CPVO负责受理和审查CPVR申请、组织技术审查、审查品种名称、作出授权决定,并管理相关登记、公报及后续权利事务。技术审查通常由CPVO指定的成员国技术审查机构承担,因此CPVO负责统一管理,而具体DUS测试由其技术审查网络实施。(CPVO)


主要联系方式如下:


* 网站:cpvo.europa.eu

* 地址:3 boulevard Maréchal Foch, CS 10121, 49101 Angers Cedex 2, France

* 电话:+33 (0)2 41 25 64 00

* 邮箱:cpvo@cpvo.europa.eu。(CPVO)


2. 欧盟植物品种权(CPVR)


2.1 保护对象


CPVR原则上可以授予所有植物属和种的品种,包括属间或种间杂交品种。申请人须符合欧盟法规规定的申请资格。(EUR-Lex)


申请品种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特异性(Distinctness)

   申请品种必须能够根据其基因型或基因型组合所表现出的特征,与申请日时已知的其他品种明确区分。

2. 一致性(Uniformity)

   申请品种在繁殖过程中,其相关特征应当具有足够的一致性,同时允许存在繁殖过程中可以预期的变异。

3. 稳定性(Stability)

   品种经过反复繁殖或者特定繁殖周期后,其相关特征应当保持不变。

4. 新颖性(Novelty)

   在申请日前,经育种者或者经其同意,申请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收获材料不得已经用于商业开发超过规定期限。一般而言,在欧盟境内不得超过1年;在欧盟以外不得超过4年,对于树木和藤本植物不得超过6年。(EUR-Lex)

5. 适当的品种名称(Denomination)

   每个受保护品种必须具有符合欧盟规定的品种名称,该名称应能够与同一植物属或种以及近缘植物的已有品种名称相区分。经批准后,该品种名称原则上应当用于商业流通。(CPVO)


2.2 权利内容


CPVR持有人对受保护品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对收获材料享有排他性权利。未经权利人许可,原则上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 生产或者繁殖;

* 为繁殖目的对材料进行处理;

* 提供销售;

* 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投入市场;

* 向欧盟境外出口;

* 向欧盟境内进口;

* 为上述行为而进行储存。


具体权利范围以及对收获材料的保护受《第2100/94号条例》第13条等规定约束。(EUR-Lex)


2.3 权利限制与例外


欧盟植物品种权并非绝对权利,主要存在以下限制:


私人及非商业行为、试验以及育种例外。 为私人和非商业目的使用、为试验目的使用,以及为培育、发现和开发其他品种而实施的特定行为,不需要取得权利人许可。


农民特权(Farmer’s privilege)。 在满足法定条件并支付相应公平报酬的情况下,农民可以将从受保护品种收获的材料用于自己农场内的繁殖。这一制度主要适用于特定农业作物。


权利用尽。 权利人或者经其同意已经在欧盟境内将受保护品种的材料投入市场后,在符合条例规定的情况下,权利人原则上不能再禁止第三方对已经合法投放市场的材料实施相关行为。


3. 申请与审查程序


3.1 提交申请


CPVR申请可以直接向CPVO提交,也可以通过成员国相关机构转交CPVO。申请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或者纸质方式提交。


目前CPVO电子申请通过MyPVR系统办理,在线申请界面提供英语、荷兰语、法语、西班牙语和德语;在CPVO程序中,申请人可以从欧盟24种官方语言中选择程序语言及最终证书语言。(CPVO)


居住或者营业所在地位于欧盟以外的申请人,需要指定位于欧盟境内的程序代理人(procedural representative)办理相关程序。(CPVO)


申请时应提供品种的育种者参考名称、申请人信息、品种技术资料以及其他必要文件。品种名称可以与申请同时提交,也可以在后续阶段提交,但应尽早提交;CPVO要求在技术审查最终报告形成前预留足够时间完成名称审查和公告程序。(CPVO)


3.2 形式审查及公告


CPVO收到申请后,会检查申请是否完整、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以及申请费是否缴纳。只有申请材料完整并取得申请日、且相应费用已经缴纳的申请,才会在CPVO官方公报中公布。


CPVO官方公报每两个月发布一次,公布申请、品种名称、注册事项及其他登记信息。申请公开后,依照《第2100/94号条例》第95条产生临时保护,申请人在最终授权后可以针对申请公开至授权期间实施的相关侵权行为主张合理赔偿。(CPVO)


3.3 技术审查(DUS测试)


CPVO在确认申请符合基本条件后,会组织对申请品种进行技术审查,主要判断其是否具有:


* 特异性(Distinctness);

* 一致性(Uniformity);

* 稳定性(Stability)。


该技术审查通常称为DUS测试。CPVO并不直接承担所有具体种植试验,而是通过成员国技术审查机构开展技术审查。审查周期取决于植物种类,部分观赏植物约需1年,某些果树品种则可能需要最长约6年。(CPVO)


对于已经在成员国相关官方机构完成或者正在进行相应技术审查的品种,CPVO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接收和利用已有的技术审查报告,从而减少重复测试及相关成本。(CPVO)


3.4 品种名称审查


CPVO会对申请人提出的品种名称进行审查。如果发现名称存在法律障碍,申请人可以根据CPVO要求重新提出名称。


符合要求的拟议品种名称将在官方公报中公布,第三方可以在公布后3个月内提出异议。品种名称经批准后,应当用于该品种的商业流通。(CPVO)


3.5 异议


在CPVR授权前,第三方可以针对申请提出书面异议。根据现行制度,异议主要可以基于以下理由:


* 申请品种不符合特异性、新颖性等授权条件;

* 拟议品种名称存在法定障碍。


其中,对于拟议品种名称的异议,应当在其公告后3个月内提出。CPVO对异议进行审理并作出相应决定。(CPVO)


3.6 授权及登记


如果申请品种通过DUS技术审查、符合新颖性及其他法定条件,并且品种名称获得批准,CPVO将授予CPVR并进行登记和公告。


CPVR一经授予,即在整个欧盟范围内产生统一效力。


3.7 无效、注销及上诉


对于不符合CPVR授权条件的情形,CPVO可以依职权或者根据有关主体的请求宣告CPVR无效。例如,在授权时不符合特异性或者新颖性条件,或者在特定情况下不符合一致性、稳定性条件的,可以依法启动无效程序。(CPVO)


对CPVO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规定向CPVO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对上诉委员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欧盟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CJEU)提起进一步诉讼。(CPVO)


4. 保护期限


CPVR的标准保护期限为25年;葡萄藤、树木和马铃薯品种的保护期限为30年。


此外,根据欧盟第2021/1873号条例,芦笋(Asparagus officinalis L.)、花球根、木本小果以及木本观赏植物等特定类别的保护期限也已经由25年延长至30年。因此,实际保护期限需要结合CPVO对具体植物分类的现行规定确定。(CPVO)


保护期限以授权后相应保护年度计算,并以按时缴纳年费为维持权利有效的条件之一。(CPVO)


5. 费用


CPVO现行主要费用自2023年7月1日起适用。与原文相比,申请费仍维持在线申请450欧元、纸质申请800欧元,但技术审查费、年费和上诉费均已调整。(CPVO)


项目 现行费用(欧元)

在线申请 450

纸质申请 800

技术审查:马铃薯 2,580

技术审查:草类 3,650

技术审查:其他农业植物 1,980

技术审查:苹果 4,130

技术审查:其他水果 4,130

技术审查:观赏植物,活体、温室 2,390

技术审查:观赏植物,活体、室外 3,070

技术审查:观赏植物,非活体、温室 2,760

技术审查:观赏植物,非活体、室外 2,890

技术审查:观赏植物,特殊条件 3,550

技术审查:蔬菜,温室 3,570

技术审查:蔬菜,室外 3,280

接收既有技术审查报告 320

年费 380/品种/保护年度

上诉费 2,100

异议费 350

无效宣告申请费 600

强制许可申请费 1,500


技术审查费按照生长周期收取,因此上述技术审查费用通常是每个生长周期的费用,而非整个申请程序的一次性固定费用。对于部分品种可能需要多个生长周期。CPVO规定,首个生长周期的技术审查费应在提交技术材料的截止日期前缴纳,后续生长周期通常应在该周期开始前1个月缴纳。(CPVO)


CPVO还允许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接收成员国已有的技术审查报告,相应报告接收费为320欧元。年费自2023年7月1日起调整为每个品种、每个保护年度380欧元;上诉费调整为2,100欧元。(CPVO)


对于符合条件的欧盟中小企业,2026年欧盟IPO SME Fund还设有植物品种保护资助项目,可对CPVR申请费及技术审查费提供最高75%的补贴,每个中小企业最高补贴1,500欧元。(CPVO)


6. 制度特点


欧盟植物品种保护制度的核心特点是以CPVO为中心建立统一的区域性植物品种权制度。申请人通过一次申请即可获得覆盖全部欧盟成员国的统一权利,相较于分别在成员国申请,可以减少重复申请、重复审查以及后续权利管理成本。


该制度以DUS测试为核心,将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和新颖性作为植物品种获得保护的主要实质条件,并通过统一的品种名称制度、官方公报、异议、无效和上诉程序保障权利授予的准确性和稳定性。CPVR授权后,具体侵权行为原则上由成员国法院依照欧盟法规和相关国内程序进行处理。(CPVO)


同时,CPVR并未完全取代成员国国内植物品种保护制度,而是作为统一的欧盟层面保护机制与成员国制度并行存在。对于同一品种,CPVR与国内植物品种权之间存在法定的协调和排他关系,从而避免同一品种在欧盟范围内形成重复的平行植物品种权保护。(EUR-Lex)

原文链接:https://ipr.mofcom.gov.cn/hwwq_2/zn/Europe/EU/PV.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