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别环境指引 > 欧盟
匈牙利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
日期:2026-09-30    |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    阅读:6
欧盟

匈牙利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主要规定于《1995年第XXXIII号专利法》(Act XXXIII of 1995 on the Protection of Inventions by Patents)第五部分“植物品种保护”。该部分经2002年修订后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建立了与专利制度相对独立的植物品种专门保护制度。匈牙利同时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UPOV)1991年文本,该文本自2003年1月1日起对匈牙利生效。匈牙利加入欧盟后,欧盟植物品种权制度也直接适用于匈牙利。(upov)


匈牙利国内植物品种权与欧盟植物品种权(Community Plant Variety Right,CPVR)并行存在。申请人可以向匈牙利知识产权局(HIPO)申请国内植物品种权,也可以按照欧盟第2100/94号条例向欧盟植物品种局(CPVO)申请在整个欧盟范围内有效的CPVR。两套制度之间具有协调机制:如果同一品种已经取得匈牙利植物品种权,之后又取得CPVR,匈牙利国内权利并非简单地与CPVR同时独立行使,而是在CPVR有效期间免缴国内维持费;如果CPVR在匈牙利国内权利期限届满前终止,权利人可以依法申请恢复国内植物品种权。(NJT)


1. 主管机构


匈牙利知识产权局(Hungari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HIPO;匈牙利语名称为Szellemi Tulajdon Nemzeti Hivatala,SZTNH)负责植物品种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HIPO负责植物品种保护申请的受理、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登记、授权、维持以及相关无效、终止和名称注销程序,并负责植物品种保护的官方信息发布。(NJT)


植物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由匈牙利法律指定的技术审查机构实施,HIPO依据相关试验结果作出植物品种保护方面的审查决定。对于国外审查机构完成的测试结果,在符合条件并取得有关机构同意的情况下,HIPO也可以予以考虑。(NJT)


HIPO主要联系方式:


* 网站:hipo.gov.hu

* 地址:H-1081 Budapest, II. János Pál pápa tér 7, Hungary

* 邮政地址:H-1438 Budapest, P.O. Box 415

* 电话:+36 1 312 4400

* 传真:+36 1 331 2596

* 电子邮箱:hipo@hipo.gov.hu。(Hipo)


2. 植物品种保护制度


2.1 保护对象


根据《专利法》第106条,植物品种只要符合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和新颖性要求,即可获得植物品种保护。保护对象包括所有植物分类学属和种的品种,包括属间和种间杂交品种。(NJT)


植物品种权原则上归育种者或者其权利继受人所有。匈牙利法律允许符合规定的匈牙利申请人以及UPOV成员国国民、居民或在相关成员国设有营业所的申请人取得植物品种权;其他申请人则可以依据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原则申请保护。(NJT)


2.2 授权条件


(1)特异性(Distinctness)


申请品种必须在由其基因型或者基因型组合产生的特征方面,与申请优先权日已经公知的其他品种具有明确区别。已经取得植物品种保护、登记在官方植物品种登记簿中的品种,以及相关申请最终取得植物品种保护或者国家登记的品种,可以构成公知品种。(NJT)


(2)一致性(Uniformity)


品种个体在考虑繁殖过程中可以预期发生的变异后,其用于特异性判断以及品种描述的相关特征应当具有足够的一致性。


(3)稳定性(Stability)


经过反复繁殖,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用于特异性判断以及品种描述的相关特征应当保持稳定。(NJT)


(4)新颖性(Novelty)


在申请优先权日前,育种者、其继承人或者经其同意的第三方不得为了开发该品种而将其繁殖材料或者收获材料进行商业性出售或者其他处置超过法定期限。具体期限为:


* 在匈牙利境内:不超过1年;

* 在匈牙利境外:一般不超过4年;

* 葡萄和树木品种:在匈牙利境外不超过6年。(NJT)


2.3 品种名称


申请品种必须具有能够识别该品种的适当名称。品种名称不得与同一植物属、种或者近缘植物的现有品种名称相同或容易混淆,也不得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同时,品种名称不得对品种的特征、价值、身份或者育种者身份产生误导,不得仅由数字组成,除非相关植物类别的通常命名方式允许使用数字,并且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公共道德。经登记的品种名称原则上应当在该品种上市时继续使用,即使植物品种权已经终止。(NJT)


2.4 植物品种权的内容


植物品种权人享有对受保护品种的专有利用权。未经权利人许可,其他主体原则上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 生产或者繁殖受保护品种的繁殖材料;

* 为繁殖目的对繁殖材料进行处理;

* 提供销售;

* 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投入市场;

* 出口;

* 进口;

* 为上述行为而储存繁殖材料。


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专有权还可以延伸至由未经授权使用的繁殖材料产生的收获材料,以及直接利用该收获材料制造的产品。(NJT)


植物品种权可以通过许可合同授权他人使用。对于未经许可实施受保护品种利用行为的主体,权利人可以依法提起侵权程序。(NJT)


2.5 权利限制与农民例外


匈牙利法律规定,植物品种权的专有利用权不适用于私人使用或者经济活动范围之外的行为、实验性行为以及为培育其他品种而实施的行为。这一制度与UPOV 1991年文本中的育种者例外相衔接。(NJT)


此外,匈牙利实行特定范围的农民例外。对于法定农业植物品种,农民可以未经权利人许可,在自己的农场中将使用受保护品种种植所得的收获物用于下一轮繁殖,但原则上应向权利人支付合理报酬。适用范围包括部分饲料作物、谷物、马铃薯以及油料和纤维作物;杂交种和合成品种不适用该项例外。(NJT)


该制度下的具体收费、组织代收及适用条件由相关法律及实施规则进一步规定,因此原文所列“20公顷以下免交费用、马铃薯1公顷以下免交”等具体门槛不宜在概述中继续作为一般性规则使用,应以申请时有效的具体法规为准。


3. 植物品种保护申请程序


匈牙利国内植物品种保护程序由HIPO负责。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可以通过HIPO的PIPACS数据库、匈牙利植物品种公报以及UPOV相关数据库检索已有植物品种,以辅助判断品种名称和新颖性等问题。(Hipo)


3.1 提交申请


植物品种保护申请应向HIPO提交。根据《专利法》第114/I条,申请主要包括:


1. 植物品种保护申请书;

2. 关于植物品种新颖性的声明;

3. 包含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相关实验测试结果的最终品种描述;

4. 品种名称;

5. 植物的普通名称及拉丁学名;

6. 根据具体情况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请程序使用匈牙利语,临时品种描述以及植物名称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提交匈牙利语版本。(NJT)


3.2 申请日及初步审查


HIPO收到申请后,首先检查申请是否满足确定申请日的基本条件,包括是否明确要求获得植物品种保护、申请人身份信息是否完整、是否提交临时品种描述和临时品种名称,以及是否提供植物的普通名称和拉丁学名。


同时,HIPO检查申请费是否缴纳以及外文文件是否按规定提交匈牙利语版本。存在缺陷的,HIPO会通知申请人补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正的,申请可能被视为撤回。(Hipo)


3.3 信息公开及申请公开


符合确定申请日条件的申请,HIPO会在《专利公报和商标公报》(Szabadalmi Közlöny és Védjegyértesítő)中公布基本申请信息,包括申请人和代理人信息、申请号、品种名称、植物普通名称和拉丁名称、申请日及优先权日等。(NJT)


申请原则上自最早优先权日起18个月后公开。公开时还会公布育种者姓名以及品种照片。申请公开后产生临时植物品种保护,其效力可以追溯至申请日;但植物品种权所产生的完整专有权只能在最终授权后行使。(Hipo)


3.4 形式审查


HIPO在确认申请日、申请费和必要语言文件符合要求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如果发现形式上的缺陷,会要求申请人补正;未按期补正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NJT)


3.5 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品种名称审查。 HIPO检查品种名称是否具有识别性以及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要求,并可以形成品种名称适用性的检索报告。如果名称不符合要求,将要求申请人重新提交品种名称。(Hipo)


DUS审查。 HIPO根据技术审查机构的实验结果判断申请品种是否具有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技术试验可以由匈牙利境内指定的审查机构实施;在符合法律条件并获得有关机构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使用国外审查机构的试验结果。(NJT)


新颖性审查。 HIPO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新颖性声明,并结合相关资料判断品种是否符合新颖性要求。新颖性的核心判断标准为申请优先权日前的商业性销售或其他处置是否超过法定期限。(NJT)


3.6 意见及异议


植物品种申请公开后,任何人可以向HIPO提交意见,指出申请品种或者申请不符合植物品种保护的法定条件。HIPO在实质审查过程中结合相关意见、技术测试结果以及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作出判断。(NJT)


3.7 授权


如果申请品种符合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新颖性、品种名称以及其他法定要求,HIPO将授予植物品种保护,并将授权及品种名称登记在植物品种保护登记簿中,同时在HIPO官方公报中发布授权信息。HIPO随后向权利人颁发植物品种保护证书,并附具最终品种描述。(NJT)


3.8 无效、终止及侵权救济


植物品种保护可以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者终止。例如,在授权时不符合特异性、新颖性等基本条件,或者权利授予给无权取得植物品种保护的主体,可以申请宣告植物品种保护无效;品种在授权后不再符合一致性或稳定性要求的,也可能导致植物品种保护终止。(NJT)


植物品种保护侵权原则上适用匈牙利工业产权侵权救济制度,权利人可以依法要求停止侵权并获得相应民事救济。


4. 保护期限及维持


匈牙利植物品种保护的期限自授权日起计算,一般为25年;葡萄和树木品种为30年。保护期内需要逐年缴纳维持费。维持费按照植物品种保护年度缴纳,法律规定的宽限期为6个月。(Hipo)


如果同一品种后来取得CPVR,根据匈牙利《专利法》第114条,在CPVR有效期间,原匈牙利国内植物品种权可以免缴维持费;如果CPVR在国内保护期届满前终止,权利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恢复匈牙利国内植物品种权。(NJT)


5. 费用


匈牙利植物品种保护费用由第19/2005号GKM法令规定。现行费用标准自2025年4月13日起适用,已经取代原文所依据的2012年费用表。(Hipo)


项目 申请人与育种者不同 申请人与育种者相同

植物品种保护申请费 43,000 HUF 10,750 HUF

延长程序期限申请费 7,000 / 12,500 / 23,500 HUF,依具体次数及事项确定 —

请求进行相关程序的费用 51,500 HUF —

分案申请,每增加一项 43,000 HUF —

登记权利继受 22,000 HUF 4,500 HUF

登记质押权或许可协议 22,000 HUF —

第1年至第10年,每年维持费 72,000 HUF 36,000 HUF

第11年至保护期届满,每年维持费 144,000 HUF 72,000 HUF

恢复植物品种保护,第1年至第10年 144,000 HUF 72,000 HUF

恢复植物品种保护,第11年至保护期届满 288,000 HUF 144,000 HUF

请求撤销植物品种保护 190,000 HUF —

请求注销植物品种保护 190,000 HUF —


对于葡萄和树木等保护期为30年的植物品种,部分维持费按照现行费用表另有规定。实际费用还可能受到申请人、育种者身份以及具体程序事项影响,应以HIPO现行费用表为准。(Hipo)


6. 制度特点


匈牙利植物品种保护制度以《1995年专利法》第五部分为核心,形成了相对独立的植物品种专门保护体系,并与UPOV 1991年文本保持一致。其保护对象覆盖所有植物属和种,包括杂交品种,授权条件以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和新颖性为核心,同时要求申请品种具有适当的品种名称。(NJT)


匈牙利同时处于欧盟植物品种保护体系之内。国内植物品种权由HIPO管理,欧盟范围内的CPVR则由CPVO管理,两套制度通过欧盟第2100/94号条例及匈牙利《专利法》第十四章相关规定进行衔接。对于同一品种取得两种保护的情形,法律通过国内维持费豁免及CPVR终止后的国内权利恢复机制协调两种权利的关系。(NJT)


此外,匈牙利在UPOV框架下实行育种者例外,并针对部分农业作物设置农民例外,使农民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利用自有农场收获材料进行后续繁殖,同时通过合理报酬机制平衡育种者与农业生产者的利益。(NJT)

原文链接:https://ipr.mofcom.gov.cn/hwwq_2/zn/Europe/Hun/PV.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