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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府问责局报告削弱了推动“介入权”产权充公的势头
日期:2026-03-26    |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    阅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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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情况:近期,美国政府问责局(GAO)发布了一份报告,评估了拜登政府关于介入权(march-in rights)的草案指导。有观点认为,如果扩大该政策的适用范围,政府便可借此有效接管某些联邦资助发明的知识产权,包括突破性医疗疗法,尽管在法规上并无依据将介入权用于价格调控。值得庆幸的是,GAO发现,几乎没有证据支持这种知识产权充公能显著降低救命药品价格的说法。

重要性:越来越多的反知识产权活动人士主张,应将介入权用作政府价格管制工具。然而,GAO的分析进一步证实,这种做法不仅效果有限,还可能破坏将早期研究转化为现实医疗突破的创新生态系统。

GAO的调查结果:介入权设计初衷并非价格管制:国会设立介入权,旨在确保由联邦资金支持的发明得以开发并向公众提供——而非用于监管价格。将介入权用作定价机制,将与40多年来的一贯法律解释和行政实践相悖。

适用范围有限:大多数药品并不依赖于受《拜杜法案》所涵盖的专利。GAO报告中引用的研究估计,即使实施广泛的、基于价格的介入权政策,也仅会影响极少数药品——在过去40多年间,这一比例可能低至2%。

创新风险:大学、投资者和研究机构警告称,重新定义介入权可能会抑制私人投资,削弱技术转让,并危及将早期研究转化为商业产品所必需的公私合作伙伴关系。

宏观视角:《拜杜法案》的颁布,旨在通过提供明确、可靠的知识产权来激励私营部门投资,从而将联邦资助的研究成果从实验室推向市场。将介入权改用于价格控制目的,将给这个行之有效的体系引入不确定性,破坏将研究成果转化为新疗法的激励机制。正如美国商会所明确指出的,扩大介入权的适用范围可能会抑制私营部门在关键新兴技术领域的投资——包括对《芯片和科学法案》(CHIPS法案)下半导体制造业的风险,以及美国在量子计算领域领导地位可能面临的挫折。

核心结论:介入权是一种旨在确保药物商业化的针对性保障措施,而非设定处方药价格的工具。将其扩大为一种价格控制机制,不仅难以降低药品价格,反而可能削弱为美国患者提供挽救生命的新疗法的创新生态系统。(编译自www.uschamber.com)

原文链接:https://ipr.mofcom.gov.cn/article/yphq/202603/19955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