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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标准趋同到规则割裂:美国拟禁止中国临床试验数据的法律观察与合规启示
日期:2026-07-08    |    来源:律商视点    |    阅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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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2026年4月29日,全球医药创新圈被两份截然相反的监管信号所撕裂。

美国众议院拨款委员会农业-FDA小组委员会主席、共和党众议员Andy Harris(医学博士)在FY27联邦拨款法案的管理修正案中提出:FDA在药企提交的新药临床试验申请中,全面禁止接受、审查或考虑来自中国、俄罗斯、伊朗、朝鲜临床研究机构生成的任何临床数据。该修正案已在委员会层面获得通过,但尚未完成众议院全体表决、参议院表决及总统签署等完整立法流程,目前不具备法律效力,但这一提案的冲击力,已足以使全球医药产业界重新审视中美生物医药研发协同的法律基础与未来走向。

同一天,英国药品和医疗保健产品监管局(MHRA)首席执行官Lawrence Tallon公开表态,将全面拥抱来自中国的临床研究成果,直言“西方国家如果继续拒绝接纳中国临床数据,最终只会错失全球最具前景的创新药物”。

一纸禁令与一纸拥抱之间,全球药品监管合作的法律基础——ICH框架下的标准互认与数据信任——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政治化挑战。本文立足法律实务与药学监管视角,系统梳理中美临床试验数据互认的历史演进与ICH制度基础,分析拟议禁令的立法现状、法律性质及潜在影响,并为中国创新药企及跨境BD交易提供切实的合规应对建议。

一、法律基础:中美临床试验数据互认的规范体系与制度演进

(一)ICH框架:全球临床试验数据互认的“技术宪法”

临床试验数据跨国互认的制度基础,根植于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ICH)的技术准则体系。ICH自1990年成立以来,围绕临床试验设计、实施、数据完整性和安全性,构建了涵盖质量(Q)、安全性(S)、有效性(E)、多学科(M)四大领域的系统性指导原则。其中,以下三项指南构成了临床数据跨国互认的核心规范:

1、ICH E5:境外临床数据接受的核心基石

1998年颁布的ICH E5《国外临床数据可接受性的种族因素指南》(Ethnic Factors in the Acceptability of Foreign Clinical Data)是临床数据互认领域最具奠基意义的指南文件。该指南首次系统回答了核心法律与技术命题——某个地区生成的临床数据,为何能够以及如何在其他地区的新药上市申请中被接受。

E5指南引入了两个关键概念。

  • 种族因素(Ethnic Factors):分为内在种族因素(基因多态性、代谢酶差异等遗传特征)和外在种族因素(医疗实践、饮食文化、环境暴露等非遗传变量);
  • 桥接研究(Bridging Study):当境外临床数据不足以充分证明安全性和有效性在目标人群中的适用性时,通过在本地人群中开展补充性临床试验,实现“境外数据+本地桥接”的相互认可机制。

从法律视角看,E5指南的设计初衷并非鼓励完全依赖单一地区的临床数据在全球获批,而是通过多区域临床试验框架,确保数据在获批使用地区具备充分的适用性证据。但该指南在制度层面明确承认:在充分评估种族因素并必要时进行桥接研究的前提下,境外临床数据可以被接受用于本地注册。

2、ICH E17:同步开发的制度升级

2017年最终定稿的ICH E17《多区域临床试验计划与设计的一般原则》(General Principles for Planning and Design of Multi-Regional Clinical Trials)是对E5的补充与升级。E17提出了“同步全球开发”理念,旨在通过统一试验设计,提高多区域临床试验数据在全球多个监管机构递交中的可接受度。E17与E5配合使用,使临床试验申办方能够通过一个精心设计的多区域临床试验方案,同时满足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监管审评要求,避免重复试验。

3、ICH E6(GCP):数据完整性的程序保障

ICH E6《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ood Clinical Practice)是数据互认的程序性基石。该指南对临床试验从方案设计、伦理审查、数据记录、不良事件报告到数据归档的全流程质量管理提出了刚性的合规要求。中美两国监管机构在接受彼此临床试验数据时,均以是否符合ICH E6(GCP)标准为核心判断条件。

(二)中国加入ICH:从规则跟随到标准制定

中国药监体系的国际化进程,为中美临床试验数据互认提供了制度前提。

2017年,NMPA正式加入ICH,成为全球第8个监管机构成员,标志着中国药品审评审批标准开始与国际规则全面接轨。加入ICH后,NMPA在较短时间内密集推动了一系列技术指导原则的采纳与实施。2018年,NMPA先后当选ICH管委会成员,并在2021年和2024年连续连任,体现了国际社会对中国药品监管能力的高度认可。

截至2025年,NMPA已全面采纳并实施全部71个ICH技术指导原则,监管框架与全球标准全面对齐。在临床研究领域,中国全面执行ICH-GCP标准,其伦理审查、受试者保护、数据管理与统计分析标准,与FDA、EMA所依循的标准在规范层面具有同源性。

2019年12月,NMPA发布第88号公告,宣布采纳15项ICH指导原则,其中明确包括ICH E5(R1)《国外临床数据可接受性的种族因素指南》、E5相关问答以及E17《多区域临床试验计划与设计的一般原则》。这些指南的采纳,在制度层面确立了中国临床试验数据符合国际标准的法律地位,也为中国监管部门在I期临床试验效率、受试者入组速度、伦理审查流程等方面的竞争优势提供了制度支撑。

(三)中国的制度回应:接受药品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技术指导原则

2018年7月10日,NMPA正式发布《接受药品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技术指导原则》(2018年第52号通告),为接受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用于境内新药上市申报建立了完整的法律与技术框架。

该指导原则明确了两条基本原则:

  • 合规性原则:申请人在中国境内申报药品注册时,可以采用境外临床试验数据作为临床评价资料,但必须确保境外数据的产生过程符合ICH E6(GCP)的相关要求;
  • 完整性原则:数据的完整性是核心要件,申请人应提供境外所有临床试验数据,不得选择性提供。

从法律层面看,该指导原则构建了一个对称的互认基础:中国可以接受符合ICH标准的境外数据(包括美国数据)用于境内新药注册;同等逻辑下,美国亦应依据同样的ICH技术准则接受符合ICH标准的中国临床数据。这种“双向对称”的制度设计,构成了中美临床试验数据在法律层面相互承认的技术前提。

事实上,基于ICH框架,国际通行的法律逻辑是:任何成员监管机构,不得以数据生成地域为由,拒绝审查基于ICH标准产生的临床研究数据。中国加入ICH后的数年间,已有多个中国创新药使用相同的、符合ICH标准的全球数据集,同时获得NMPA与FDA的快速批准,这正是ICH框架下“数据互认”的典型例证。

(四)效率差异背后的制度反思:中国早期临床的法律优势

需要指出的是,中美临床研发的现状不仅是标准趋同,更在效率层面发生了结构性反转。FDA局长Marty Makary在2026年2月接受CNBC专访时坦承:2024年美国在I期临床试验的数量和推进效率上已落后于中国。

从法律与制度层面分析,中国在早期临床阶段形成比较优势的核心因素包括:

  • IND审评时间从2012年的14个月压缩至2023年中位数30个工作日,降幅超过90%;
  • I期临床从IND获批到首例受试者入组平均周期可压缩至3个月内,而美国长达12-18个月;
  • 庞大的患者基数与高效的伦理审查流程,使得入组速度远超美国。

Makary呼吁改革美国的pre-IND流程与伦理审查机制,但随后的政策走向却偏离了科学导向——针对中国的封锁措施先于内部改革落地。这一矛盾,深刻揭示了当前FDA监管逻辑从“科学导向”向“地缘政治导向”的转变。

二、拟议禁令的法律分析:立法现状、规范缺陷与内在矛盾

(一)法案的性质与立法前景:尚未生效,但具有现实威慑力

截至本文撰写时,该禁令仅以修正案形式被纳入众议院拨款委员会通过的FY27联邦支出法案报告中,尚未完成以下立法程序:①众议院全体表决;②参议院表决;③总统签署。因此,该禁令尚不具备法律效力,在正式法律意义上仍属于立法提案阶段。然而,提案人Andy Harris的身份需要高度关注:医学博士背景(约翰斯·霍普金斯大学,霍普金斯医院执业主产科麻醉三十余年);现任众议院自由党团主席;直接掌握FDA预算拨款话语权的拨款委员会农业-FDA小组委员会主席。

在美国预算政治的实践中,拨款委员会的报告意见虽不具有直接法律强制力,但对FDA的审评行为具有显著的预算约束效应。FDA在审理涉及中国数据的申请时,可能因担忧未来拨款被附加限制而采取更为保守的立场。换言之,法案的“阴影效应”已开始影响当前审评实践。

(二)提案的核心内容与禁止范围

根据公开报道,该提案的核心要求包括:

  • 适用阶段:明确适用于IND(临床试验申请)阶段,而非NDA/BLA(上市申请)阶段。将禁令设置在IND阶段而非上市申请阶段,策略意图明显:一旦早期数据不被承认,药企须在美国重做早期试验,成本和周期将成倍增加。
  • 被禁国家范围:共计四个国家——中国、俄罗斯、伊朗、朝鲜。其中中国因庞大的临床试验数量和高效的研发体系而成为该禁令的核心针对对象。
  • 禁止行为:要求FDA不得“接受、审查或考虑”来自上述国家的临床数据,意味着FDA既不能主动接受,也不能对被提交的数据进行任何实质性审查,效力极强。
  • 生效时间:拟适用于相关法案生效一年后提交的申请,以便FDA有足够时间制定实施指南。

(三)提案的法律理由及其事实基础缺失

委员会报告为禁令列出的主要理由包括:

  • 国家安全与知识产权风险:声称相关国家可能通过临床试验活动获取美国生物医药核心知识产权;
  • 伦理与人权标准质疑:宣称中国的临床试验可能在较低的伦理标准下开展;
  • 数据完整性担忧:认为相关国家的临床试验数据可能无法达到FDA要求的质量标准。

从法律与证据角度分析,这三项理由均面临重大质疑:

  • 中国作为ICH正式成员国,已全面实施ICH-GCP国际标准,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受试者保护、数据完整性等均与全球主流监管要求接轨;
  • 近年来,中国创新药企提交的临床试验数据多次通过FDA与EMA的严苛核查并获得上市批准,数据的合规性与可靠性已获国际验证;
  • 提案未提供任何具体证据证明中国临床试验存在系统性伦理或数据造假问题,其指控停留在“泛化国家安全”层面,缺乏个案或统计数据支撑。

(四)禁令与ICH框架的内在冲突

更深层的法律问题在于:该禁令若最终通过,将直接背离ICH框架的核心逻辑。

FDA作为ICH的创始成员之一,长期以来以ICH技术准则为其审评标准的基石。ICH框架的核心契约是:各成员监管机构基于统一的技术标准审评数据,不因数据生成地域而区别对待。E5指南更是明确承认,在科学评估种族因素的前提下,境外临床数据完全可以被接受。

然而,该禁令以纯粹的“地域”和“国籍”为标准,一刀切地排除中国临床数据,完全不考虑该数据是否严格按照ICH-GCP标准生成、是否经过充分的质量核查、是否可以通过桥接研究满足美国人群的适用性要求。这种做法,实质上是以政治判断取代科学审评,背离了FDA作为科学监管机构的法律定位,也与美国作为ICH创始成员所承担的国际协调义务相冲突。

三、不认可中国临床试验数据的三维法律影响

(一)对美国中小Biotech的影响:以行政壁垒削弱本土创新

禁令的直接受害者并非中国企业,而是依赖中国临床资源与CDMO产能的美国中小Biotech。

从产业数据看,全球近40%的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在中国设有研究中心,中国CRO企业承接了全球超过30%的临床试验外包业务。在细胞与基因治疗(CGT)领域,中国CDMO成本仅为美国本土的1/3至1/5。大量美国中小Biotech没有大药企的全球布局能力,中国高效、低成本的临床体系是其将早期分子推进到临床阶段的唯一可行路径。

若禁令实施,将产生以下法律与商业后果:

  • 美国中小Biotech研发成本急剧攀升,部分早期管线被迫终止;
  • 美国本土早期创新活力被严重削弱,形成“大者恒大”的垄断格局;
  • 研发成本最终转嫁到患者药价上,与“保护患者”的立法初衷背道而驰。

(二)对中国创新药出海路径的法律障碍

过去五年,中国创新药最具效率的出海模式是:在国内完成早期临床试验,持数据进行BD授权(license-out),由跨国药企接手在美国推进后续开发与上市申请。这一模式的法律基础,正是建立在FDA对中国早期临床数据的认可这一前提之上。

一旦该前提消失,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 中国数据在跨境BD交易中的法律效力和商业价值显著缩水,首付款与整体估值均会下降;
  • 中国药企须在无法使用中国数据的情况下直接向FDA申报本土临床试验,研发周期被拉长,上市延迟导致盈利周期压缩;
  • 中国创新药资产对国际投资方的吸引力下降,跨境BD交易的数量与规模可能双双下滑。

(三)全球监管多极化与ICH框架的法律裂痕

更深层的法律风险在于:拟议禁令若最终通过,将动摇ICH框架赖以存在的基础——监管机构成员之间基于统一标准互认研究数据的基本信任。当ICH的创始成员之一开始以非科学、非质量的理由排斥另一成员基于相同标准生成的数据时,全球统一的技术协调体系面临被政治化撕裂的风险。

然而,全球其他主流监管机构正在做出相反的法律选择:

  • 欧盟EMA已建议批准多款主要基于中国临床试验结果的新药上市,其中包括用于肺癌治疗的斯鲁利单抗;
  • 英国MHRA已批准斯鲁利单抗在英国的临床应用,其CEO明确表态“不接纳中国数据是完全行不通的”;
  • 在全球层面,接受并使用中国研发数据进行本土药物审批,正在成为欧洲主流监管机构的共识。

未来,全球生物医药监管法律格局将从“FDA一家独大”逐步走向以NMPA、EMA、MHRA为核心的多极体系。而对于中国生物医药行业而言,真正的法律挑战不在于能否继续向FDA申报,而在于如何加快构建不依赖FDA的全球监管互认体系。

四、合规启示与法律应对建议

(一)强化ICH-GCP合规:以数据质量对抗政治壁垒

政治壁垒无法在短期内消除,但数据质量本身是跨越壁垒的最有力法律武器。建议中国药企:

  • 严格对标ICH-GCP及FDA相关指南,在临床试验设计、数据管理、统计分析和伦理审查各环节建立跨境双合规内部审查机制;
  • 在试验开展前即模拟FDA可能的数据核查要点,进行预检与整改;
  • 对CRO/CDMO合作伙伴进行更严格的合规筛选与过程审计,确保数据链条完整可追溯。

(二)多元化出海布局:降低对单一市场的法律依赖

拟议禁令再次验证:以FDA为唯一出海目标的战略具有高度政治风险。建议:

  • 加速在EMA、MHRA、东南亚(ASEAN)、中东(GCC)、拉美等市场的注册布局;
  • 优先选择那些已公开表态欢迎中国数据的监管机构作为首批上市目标;
  • 在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MRCT)设计中,使美国研究中心的数据占比与作用降至最低可行水平。

(三)BD交易合同的条款优化:分配“数据封锁”风险

在license-out及联合开发协议中,因为ICH制度的稳定推行,目前大多数协议并未涉及“数据封锁”的风险,但随着该议案的提及,目前做的跨境BD交易,不得不增加这个条款。

  • 监管风险条款:明确约定若FDA等特定监管机构拒绝接受中国临床试验数据,双方应如何调整开发计划、成本分担及里程碑付款;
  • 变更控制机制:赋予双方在监管环境重大不利变化时调整开发策略的权利;对于需要增加临床试验经费的一方,给于适当补偿机制。
  • 解约与赔偿条款:若因数据封锁导致交易根本目的无法实现,应明确责任划分与退出路径。

(四)密切关注法案后续立法动态并做好预案

虽然法案尚未通过,但其“阴影效应”已开始影响市场预期与FDA审评实践。建议:

  • 委托专业法律机构持续追踪FY27拨款法案的立法进程,重点关注参议院版本是否包含类似条款;
  • 若法案最终通过,应评估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或法律变更事件,并据此调整现有及在谈BD协议的履约安排。

结语

法律与科学的回归是唯一出路,凡是杀不死对方的昏招,只能让对方更强大。

从2007年中美GLP双边协议,到2017年中国加入ICH实现标准趋同,再到2026年拟议中的禁令试图将中国临床数据排除在FDA审评体系之外——二十年间,中美药品监管合作从法律互信的建立走向政治驱动的割裂。

生物医药的本质,是跨越国界的生命科学创新,其法律与监管框架应当服务于患者可及性与科学进步,而非地缘政治工具。FDA真正能够维持全球领导地位的方式,从来不是封锁与壁垒,而是回归ICH框架下“以科学为核心、以患者为中心”的监管本质。

对于中国创新药企而言,挑战与机遇并存:短期内,法案的不确定性增加了出海的法律风险与合规成本;长期看,全球监管多极化趋势将为中国从“规则接受者”向“规则参与者”的转变提供历史性窗口。在ICH框架下持续提升临床试验数据质量与伦理合规水平,始终是中国创新药赢得全球监管机构信任的根本法律路径。

最后,想用一句话跟全球医药圈朋友共勉:“小小寰球,有几个苍蝇碰壁。蚂蚁缘槐夸大国,蚍蜉撼树谈何易。”不管是世界风云如何变化,生产力决定了生产关系这个底层逻辑是不会变的。国际化不是一帆风顺的,政治因素总会参与其中,在这些因素的参与下,“附带伤害(Collateral Damage)”也会伤部分企业。但医药行业本身的特点,决定了这个行业最终一定要走国际化道路的。医药人只要拿出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的精神,就一定能够跨越周期,逐浪踏破,扬帆远航!

来源:律商视点

作者:

  • 高永华,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业务领域:医药健康领域的跨境技术合作、技术转让、技术授权、投融资、合规等;联系方式:邮箱:yvonne.gao@glo.com.cn
  • 唐喆璇,环球律师事务所;业务领域:生命科学及医疗、合规风控及企业日常事务,尤其专注于医药健康领域的境内/跨境技术交易、投融资、合规等法律服务;联系方式:邮箱:jill.tang@glo.com.cn

原文链接:https://www.ctils.com/articles/265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