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我国不同,新加坡《专利法》中没有实用新型的概念。新加坡专利是授予发明的权利。发明可以是一种新产品、新方法,或者对现有技术的技术改进。
专利一旦授权,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新加坡境内利用该专利。
新加坡专利的保护期为自申请日起最长20年,从第5年开始需要交纳维护费。
(更新时间:2023年6月)
1.机构
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of Singapore,IPOS),是法律部下属的政府机构,是在新加坡注册并负责管理知识产权的国家机构。IPOS帮助企业利用无形资产(IA)和知识产权(IP)进行发展,并致力于将新加坡建设成为一个国际IA/IP中心。
■ 网站:www.ipos.gov.sg
■ 电话:+65 - 6339 8616
■ 地址:1 Paya Lebar Link #11-03, PLQ 1, Paya Lebar Quarter, Singapore 408533
■ Email:ipos_enquiry@ipos.gov.sg
2.简介
可申请专利的发明需要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并具有工业应用的能力。
一项发明的公布或利用通常被认为会鼓励攻击性、不道德或反社会的行为,则该发明不属于可申请专利的发明。但是,某一行为不得仅因为受到新加坡现行法律的禁止,而被视为攻击性、不道德或反社会的行为。
此外,用于治疗人或者动物的手术、治疗、诊断方法,不能申请专利。
1.新颖性
根据新加坡《专利法》第14条,如果一项发明不构成现有技术的一部分,则被认为是新的。
就某项发明而言,现有技术包括在该发明的优先权日之前的任何时候,通过书面或口头描述、使用或任何其他方式向公众提供的所有内容——无论是产品、方法、关于两者的信息,还是其他事项。
如果发明被披露发生在相关专利申请前的12个月内,有可能不丧失新颖性,主要的理由包括:
(1)发明被披露是由于任何人——
(i)从发明人处;
(ii)从发明人以保密方式向其提供发明内容的其他人处;
(iii)从认为或发明人认为其有权获得信息而从发明人处获知发明的人处;
(iv)从上述人员以保密方式向其提供,或因为认为其有权获得信息而使其获知发明内容的任何其他人处;
——非法或违反保密规定获得发明内容而进行或导致的。
(2)该披露是由任何以保密方式获得发明内容的人在违反保密规定的情况下作出的。
(3)该披露是由于发明人在国际展览会上展示其发明而造成的,或是由发明人自行公开而造成的。
(4)该披露是由于发明人、经发明人同意的其他人或发明人的代表在其向任何学术团体宣读的论文中描述了该发明,或者是由于经发明人同意在任何学术团体的刊物中发表了该发明。
2.创造性
发明必须在现有产品或技术的基础上有所进步。该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
3.可用于工业生产
发明必须具备实用性,即能够在某个工业领域(包括农业)被制造或者使用。
一般情况下,如果(且仅当)在专利有效期内,某人未经专利所有人的同意,在新加坡就某一发明进行下列行为,则该人侵犯该发明专利:
(1)如果发明是一种产品,该人制造、处理(dispose of)、提供处理、使用或进口该产品,或保存该产品,不论是为了处理还是其他目的;
(2)如果发明是一种方法,该人在新加坡使用该方法或提供该方法以在新加坡使用,而该人知道或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未经专利所有人同意使用该方法将侵犯专利权;
(3)如果发明是一种方法,该人处理、提供处理、使用或进口直接通过该方法获得的任何产品,或保存任何此类产品,无论是为了处理还是其他目的。
但是,属于下列情况的行为不侵犯专利权:
(1)该行为是私下进行的,并且是为了非商业目的;
(2)该行为是为了与发明主题有关的实验目的而进行的;
(3)按照注册医生或牙科医生开出的处方为个人配制药物,包括处理此类药物;
(4)在临时或意外进入或正在穿越新加坡领空或领水的飞机、气垫船或车辆的机身或操作中使用产品或方法,或者使用上述飞机、气垫船或车辆的配件;
(5)在船舶临时或意外进入新加坡领水的情况下,专门为有关船舶的需要,在船体或其机械、钓具、仪器或其他配件中使用产品或方法;
(6)使用(4)所述已合法进入或正在合法穿越新加坡的豁免飞机,或将该飞机的任何部件或配件进口到新加坡,或在新加坡使用或储存该飞机的任何部件或配件;
(7)进口、使用、处理或提供处理任何专利产品、通过专利方法获得的任何产品或应用了专利方法的产品,而该产品是由专利所有人或被许可人生产的,或是在专利所有人的同意下生产的;
(8)用以支持任何医药产品的上市批准申请的任何行为,条件是为支持该申请而生产的任何物品都不在新加坡制造、使用、销售或出口到新加坡境外,除非是为了满足该药品上市批准的要求;
(9)进口、处理或提供处理供新加坡特定病人使用的专利医药产品,有关当局已特别批准进口该产品,且该产品是由专利所有人或被许可人生产的,或是在专利所有人的同意下生产的。
一般情况下,新加坡专利的保护期最长为20年,自申请日起算。
3.程序
在新加坡,如两人以上分别独立完成同样的发明创造,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如申请人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境内已提交专利申请,在申请日之后的12个月内又在新加坡提出同一专利申请,可以享有优先权 。
在新加坡获得有效专利的途径有两种:第一,提出专利PCT申请并指定新加坡,进入国家阶段后获得新加坡专利;第二,直接向IPOS提出申请获得新加坡专利。
根据发明的复杂性,申请人取得专利权大约需要2-4年。
2020年5月1日,IPOS启动了新加坡专利快速通道(SG Patent Fast Track)计划,以支持加速所有技术领域的专利申请。该计划随后在2020年9月1日得到扩展,允许在该计划下加速专利申请的申请人也要求加速其相关的商标和注册设计申请。该计划被重新命名为新加坡知识产权快速(SG IP FAST)计划。该计划的扩大是为了更好地支持创新者和企业建立和管理他们的知识产权组合,并使他们的创造成果商业化。为了继续支持需要这种加速服务的创新者和企业,SG IP FAST试点计划将延长至2024年4月30日。
SG IP FAST适用于所有技术领域的所有发明的专利申请,IPOS每月允许加入该计划的专利申请上限为10项——每个实体(个人或公司)最多可被纳入2项。简单明了的专利申请最快可在6个月内获得批准,其他情况的专利申请最快可在9个月内获得批准。
1.提交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IPOS的数字中心Digital Hub进行现有技术检索,并在线提交专利申请——申请人需要通过Singpass登录系统。
向IPOS提交的完整申请时,应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表(PF1)
(2)说明书,其中
● 至少提供一种所要求保护的发明的实施方式,以及
● (使用黑白两色或灰度的)图纸(如有);
(3)权利要求,如已准备好;
(4)发明的摘要;
(5)申请费(170新元)。
如果申请人还没有完全准备好对发明的权利要求,但希望争取较早的申请日,可以考虑提交专利临时申请。
一般而言,申请日是向IPOS提交的文件满足以下条件的最早日期:(1)文件表明正在寻求注册专利;(2)文件指明了专利申请人;以及(3)文件包含对发明的描述。
如果IPOS认定申请文件已符合确定申请日的所有要求,将向申请人发出关于申请日的通知。如果文件未满足上述要求,IPOS将通知申请人存在的缺陷,并要求申请人在2个月内进行修改,否则将被视为放弃申请。
专利授权申请表(PF1)及申请费(170新元)须在提交专利申请后1个月内提交,以完成临时申请。申请人还应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后12个月内提出权利要求以完成专利申请。否则,将被视为放弃申请。
2.初步审查
确定专利申请日之后,如果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支付了申请费(提交专利申请后1个月内)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后12个月内),IPOS将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的目的是要保证:
● 优先权要求是正确的;
● 没有遗漏的图纸或说明;并且
● 申请符合所有形式要求。
如果IPOS认定申请文件不满足上述要求,将通知申请人在2个月内进行修改。如果申请人未在期限内进行修改,申请将被拒绝。
3.公开
自专利申请日起18个月后,IPOS将在官方公报上公开专利申请。
申请人可以请求提前公开申请内容。例如,如果申请人希望在18个月内获得专利,则需要提前公开申请文件。
如果申请人希望对发明保密,则不应继续进行申请。申请人可以在18个月到期前的1个月之前撤回申请。
一旦专利申请获得授权,申请人就可以对侵权行为采取行动,并从公开之日起对侵权人索赔。
4.检索与实质审查
专利审查员将在与专利申请相同的技术领域中搜索类似的在先发明,即对现有技术进行检索。
之后,审查员将检查现有技术并将其与申请人的专利申请进行比较,以确定申请中的发明是否仍具有新颖性。审查员还将确定发明是否符合其他可专利性标准,如创造性和实用性。
申请人可以选择下列3种检索和实质审查路线中的任何一种,具体取决于其他国家/地区检索报告的可用性、检索结果及成本:
● 路线1:检索与审查分开进行
检索13个月内完成,基本检索费1735新元;审查36个月内完成,基本审查费1420新元。优点是申请人可根据检索结果决定是否继续接受审查,缺点是总费用较高。
● 路线2:检索+审查
检索与实质审查在36个月内完成,基本费用2050 新元,与路线1相比节约时间和成本。
● 路线3:仅审查
如果提供其他国家/地区专利局的搜索结果 ,可仅进行实质审查。审查36个月内完成,基本审查费1420新元,成本更低。但是,可能有其他在早期检索中未发现的现有技术。
申请人可以利用专利审查高速路(PPH)等工作共享安排,更快、更有效地在新加坡获得专利。
检索与实质审查结束后,审查员将向申请人发出审查报告,详细说明其对发明是否可获得专利权的意见。
如果审查员未发现驳回理由,申请人将收到专利申请可被授权的通知。
如果审查员提出1个或多个驳回理由,申请人应在2个月内对审查员提出的简单修改要求予以答复,或在5个月内对审查员的书面意见予以答复。
答复内容可以是:
● 关于专利审查员意见的书面陈述;
● 对专利说明书的修改;
● 拒绝修改要求(有或没有解释);或者
● 以上所有。
在解决与专利申请有关的所有问题之前,双方可以继续提交后续书面意见。
如果在审查员发出第一份书面意见的18个月后问题仍未被解决,申请人将收到专利注册处发出的驳回意见通知。
5.授权
申请人应在收到专利申请可被授权的通知后2个月内,向IPOS提交发放专利证书的申请,否则将被视为放弃申请。如果申请被放弃,注册处将发信通知申请人。
如果申请人对原始的专利说明书有任何修改或更正,应将修正后的说明书与上述申请一起提交。
收到申请及其他授权条件均满足后,IPOS将向申请人发出专利证书。
专利申请一旦被授权,将获得从申请日起20年的保护期。从第5年开始,专利权利人需每年支付年费才可维持其权利。
更多内容,可参见IPOS官方网站。
4.费用
| 收费项目 | 金额(新元, S$) |
| -专利申请费 | 170 |
| -请求提前公开 | 50 |
| -请求检索报告 | 1735 |
| -请求检索+实质审查报告(PCT申请国家阶段) | 1750 |
| 如果权利要求大于20项,从第21项起 | +40 / 项 |
| -请求检索+实质审查报告(其他情况) | 2050 |
| 如果权利要求大于20项,从第21项起 | +40 / 项 |
| -请求实质审查报告 | 1420 |
| 如果权利要求大于20项,从第21项起 | +40 / 项 |
| -授权前,请求更新审查报告 | 1420 |
| -请求专利授权 | 210 |
| 如果权利要求大于20项,从第21项起 | +40 / 项 |
| -专利维护费 | |
| 第5-7年,每年 | 165 |
| 第8-10年,每年 | 430 |
| 第11-13年,每年 | 600 |
| 第14-16年,每年 | 775 |
| 第17-19年,每年 | 945 |
| 第20年 | 1120 |
| 第20年之后,每年 | 1380 |
| -专利维护费附加费 | |
| 保护期到期后1个月内支付 | 50 |
| 保护期到期1个月后,但不超过6个月内支付 | +100 / 月 |
(更新时间:2023年6月)
更多内容,参见IPOS官方网站。
原文链接:https://ipr.mofcom.gov.cn/hwwq_2/zn/Asia/Sgp/Pa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