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引导跨境电商企业建立健全专利全链条合规管理体系,有效防范跨境经营各环节的专利侵权与被侵权风险,提升企业海外专利风险识别与应对能力,保障企业技术创新成果与市场竞争优势,促进跨境电商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合作条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国家标准(GB/T 39550-2020)、《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81号)、《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国内法律法规、官方指引文件及相关国际公约,参考国内外跨境电商专利保护实践与行业惯例,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从事跨境电子商务活动的中国企业及其海内外子公司、分公司、代表机构,包括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站企业、跨境物流服务商、海外仓运营企业等相关市场主体。企业可结合自身经营模式(B2B、B2C、D2C、直播电商等)、业务规模、目标市场及产品品类,参考本指引制定个性化的专利合规管理方案。
第三条【基本概念】
本指引所称跨境电商专利合规,指企业在跨境电子商务全流程中,围绕商品研发、上架、物流、销售、售后等环节开展的专利权属确认、风险评估、权利布局、争议处置等一系列管理活动。
本指引所称专利国际申请,指企业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巴黎公约》优先权、《海牙协定》外观设计国际注册、单一国家申请等方式,在目标国家或地区获得专利权的行为。
本指引所称专利自由实施检索(FTO),指企业在产品上市或出口前,对目标市场的专利进行全面检索与分析,评估其产品是否可能侵犯他人有效专利权的活动,是跨境电商企业防范专利侵权风险的核心手段。
本指引所称平台通知-删除规则,指跨境电商平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平台规则,针对专利侵权投诉采取的通知、下架、删除等处理机制,是跨境电商领域最常见的专利争议解决方式之一。
第四条【基本原则】
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专利合规管理工作,应以尊重知识产权、践行合规经营为核心,遵循依法有序、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
合规管理需与企业业务发展适配,平衡防范专利风险与避免过度负担,兼顾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和维护自身权益,同时遵守国内法规及目标市场法律与行业惯例。
第五条【合规价值导向】
专利是跨境电商企业核心技术竞争力的重要载体。通过合规管理,企业可有效降低侵权纠纷导致的商品下架、账户冻结、罚款、诉讼、海关扣货等风险,保护自身技术创新成果与市场份额,提升消费者信任度,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同时,完善的专利布局可有效防止竞争对手模仿抄袭,构建技术壁垒,保障企业长期发展。
第二章 专利注册与全球布局
第六条【国内专利注册基础】
企业可优先在国内完成核心技术的专利申请,为后续进行国际专利布局奠定基础:
(一)国内专利申请时,可结合海外市场需求,同步考虑英文申请文件的准备,为后续国际申请预留空间;
(二)国内专利申请后,可利用《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制度,在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起12个月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起6个月内,向目标国家提交专利申请并主张优先权;
(三)国内专利授权后,可向中国海关总署办理知识产权海关备案,借助海关执法力量保护自身专利权。依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条,备案有效期为10年,备案后海关可在进出口环节主动查扣涉嫌侵权货物。
第七条【保密审查义务】
企业向外国申请专利前,必须遵守保密审查规定,这是跨境专利布局的法定前置程序: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二)违反保密审查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三)通过PCT途径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提交PCT申请的,视为已同时提出保密审查请求,无需另行办理;
(四)外观设计专利向外国申请无需进行保密审查。
第八条【海外专利布局策略】
企业可根据业务拓展计划,制定差异化的海外专利布局策略:
(一)对于美国、欧盟、英国、日本等主要出口市场,建议提前12-18个月启动专利申请,避免被竞争对手抢先申请;
(二)企业可根据目标市场数量,选择合适的申请路径。目标国家较多时,可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进行国际申请,延长决策时间,降低早期成本;仅针对少数重点市场时,可选择单一国家直接申请,程序更灵活;
(三)除核心技术专利外,建议同时申请外围专利,构建专利组合,形成技术壁垒,增加竞争对手规避设计的难度;
(四)海外专利布局应结合产品生命周期,对于更新换代快的消费电子产品,可重点布局外观设计专利;对于技术含量高、生命周期长的产品,应重点布局发明专利。
第九条【主要专利国际申请途径】
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专利国际申请途径:
(一)《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PCT是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管理的国际条约,申请人通过提交一份国际申请,即可在150多个缔约国中同时寻求专利保护。PCT申请分为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国际阶段主要进行形式审查和国际检索,国家阶段则由各缔约国专利局进行实质审查。PCT途径的优势在于可延长进入国家阶段的时间(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为企业评估市场价值、筹措资金提供缓冲期;
(二)《巴黎公约》途径:依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四条,申请人在一个成员国首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可在优先权期限内(发明、实用新型12个月,外观设计6个月)向其他成员国申请专利,并享有优先权。巴黎公约途径适合目标市场较少、决策明确的企业;
(三)《海牙协定》途径:仅针对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企业可通过《海牙协定》进行国际注册,一次申请可在多个缔约方获得外观保护。海牙体系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具有程序简便、成本较低的优势;
(四)单一国家直接申请:企业也可直接向目标国家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无需经过国际组织。该途径适合仅在少数国家申请专利的情况,程序相对简单。
第十条【主要市场专利制度要点】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专利制度存在差异,企业可针对性了解注册要点:
(一)美国专利制度
美国专利包括发明专利(Utility Patent)、外观设计专利(Design Patent)和植物专利(Plant Patent)三种类型,由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负责审查授权。
1.发明专利:保护新的或改进的方法、机器、制品、物质组成。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20年,需按期缴纳维持费。美国发明专利实行实质审查制,审查标准严格,强调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和实用性。依据美国《专利法》第101条至第103条,可专利性需满足新颖性、实用性和非显而易见性要求;
2.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产品的新的、原创的、装饰性的外观设计。保护期限为自授权日起15年。外观设计专利仅保护产品的外观,不保护功能和技术方案。美国外观设计专利审查较为严格,需满足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要求;
3.美国采用先发明制(first-to-invent),但2013年3月16日起实施的《美国发明法案》(AIA)已改为先申请制(first-inventor-to-file),与国际通行规则趋同;
4.美国特有的临时申请(Provisional Application)制度:申请人可提交临时申请确立优先权日,临时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12个月内必须转为正式申请,否则优先权丧失。临时申请成本较低,适合技术尚未完全成熟、需要快速确立优先权的情况。
(二)欧盟专利制度
欧盟专利体系较为复杂,主要包括欧洲专利和欧盟外观设计两类:
1.欧洲专利:通过欧洲专利局(EPO)申请的欧洲专利,授权后可在指定的《欧洲专利公约》缔约国生效(截至2026年共39个缔约国,另有延伸、验证机制拓展保护地域)。欧洲专利实行实质审查制,审查标准严格。授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需完成成员国生效程序,包含译文提交、缴纳国别年费;企业也可选择单一专利方案,一次性覆盖全部参与统一专利法院的欧盟成员国。欧洲专利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20年;
2.欧盟外观设计:通过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申请注册共同体外观设计(RCD),一次申请可覆盖全部27个欧盟成员国。欧盟注册外观设计实行形式审查制,不审查新颖性,资料合规即可注册,通常1-4周获权。RCD首期保护期自申请日起5年,每5年可续展一次,最长保护期限25年;未注册欧盟外观设计(UCD)自产品在欧盟首次公开之日起享有3年保护,仅可制止他人抄袭仿制,保护范围有限。
3.未注册欧盟外观设计(UCD):在欧盟,未注册的外观设计也可获得一定程度的保护,保护期为自公开之日起3年,但仅能禁止他人通过抄袭使用,保护范围较窄。
(三)英国专利制度
英国脱欧后,其专利制度发生了重要变化:
1.英国专利:可直接向英国知识产权局(UKIPO)申请,也可通过欧洲专利指定英国获得保护。英国专利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20年;
2.脱欧后,2021年1月1日起新申请的欧盟注册外观设计不再自动覆盖英国市场,需单独向UKIPO提交英国外观设计申请;2020年12月31日前已授权有效的欧盟注册外观设计,会自动生成等效英国外观权利,无需重复申请;
3.英国继续参与欧洲专利体系,欧洲专利仍可指定英国生效。
(四)日本专利制度
日本专利制度与中国较为接近,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类:
1.发明专利: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20年,实行实质审查制。日本特许厅对专利审查标准较为严格;
2.实用新型专利:保护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10年。实用新型专利审查相对简单,授权速度快;
3.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最长25年。日本外观设计实行实质审查制;
4.日本采用先申请原则,依据《日本专利法》第三十九条,相同的发明创造有两件以上的专利申请时,最先申请的人可获得专利权。
第十一条【专利申请前检索】
专利申请前进行全面检索,可有效降低驳回与侵权风险:
(一)对拟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进行新颖性检索,排查目标市场是否存在在先公开的相同或近似技术。检索渠道包括各国专利局数据库、WIPO专利数据库、专业专利检索平台等;
(二)评估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分析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三)排查拟申请的专利是否存在违反目标市场公序良俗、科学发现等不可专利主题的情形;
(四)除目标技术领域外,建议对相关领域进行检索,全面评估风险。
第十二条【专利抢注风险防范】
海外专利抢注是中国企业出海面临的潜在风险,企业可从以下方面防范:
(一)市场未动,专利先行,在进入目标市场前完成专利申请,从源头上避免抢注;
(二)严格做好技术保密工作,在专利申请前不公开技术方案,不在展会、宣传材料、学术论文中公开核心技术细节,防止他人抢先申请;
(三)定期监测目标市场的专利申请公告,发现抢注及时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
(四)若专利已被抢注,可根据当地法律规定,通过无效宣告、撤销等程序维护权益,也可协商转让或许可,但需评估成本与收益。
第三章 专利使用合规管理
第十三条【专利规范使用】
企业应规范使用自有专利,维持专利权利稳定有效:
(一)严格按照专利授权的保护范围实施专利,不得擅自扩大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二)专利产品或其包装上可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应当规范,标明专利类型和专利号。不得标注虚假专利信息,否则可能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三)按时缴纳专利年费,避免因未缴年费导致专利权终止。不同国家的年费缴纳期限、金额可能不同,企业应建立专利台账,提前提醒缴费;
(四)妥善保存专利申请文件、授权证书、年费缴纳凭证、使用证据等材料,以备应对无效宣告、侵权诉讼等需要。
第十四条【专利自由实施检索(FTO)】
专利自由实施检索(FTO)是跨境电商企业防范专利侵权风险的核心手段,企业应高度重视:
(一)产品定型、出口前,企业应委托目标市场具备资质的专利代理师或律师,开展FTO检索与分析,评估产品是否可能侵犯他人在目标市场的有效专利权;
(二)检索范围应覆盖目标国家或地区的已授权专利、公开未授权专利申请、失效专利等全法律状态文献。可采用关键词与专利分类号结合的检索方式,提高检索全面性;
(三)对于高风险品类(如消费电子、机电产品、医药健康、智能家居等),建议开展两次及以上独立检索复核,最大限度降低漏检风险;
(四)FTO分析应出具书面报告,对检索结果进行详细分析,评估侵权风险等级,并提出规避建议。FTO报告应妥善保存,作为企业合规管理的重要证据。
第十五条【技术规避设计】
经FTO评估发现存在较高侵权风险的,企业可考虑进行技术规避设计:
(一)组织研发、法务、专利等相关人员,对风险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详细分析,找出可规避的技术特征;
(二)调整产品技术方案,使其不再落入在先专利的保护范围。规避设计应确保产品缺少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至少一个必要技术特征,或者技术特征存在实质性差异;
(三)规避设计完成后,应再次进行FTO检索验证,确认规避设计的有效性;
(四)对于核心专利无法规避的,可考虑与专利权人洽谈专利许可,获得合法授权。许可谈判前应做好充分准备,评估专利价值和许可费率。
第十六条【专利许可与转让】
企业涉及专利许可、转让等权利变动时,应规范操作,防范法律风险:
(一)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应签订书面许可合同,明确许可方式(独占、排他、普通)、许可范围、许可期限、许可费用、技术支持、违约责任等条款;
(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可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虽然备案不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但备案后可对抗善意第三人,也便于专利管理。跨境电商平台品牌备案时,通常也要求提供许可备案证明;
(三)转让专利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四)海外专利的许可、转让,需遵守目标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办理相应的登记备案手续。建议委托当地专业机构办理,确保程序合法有效。
第十七条【专利年费与权利维持】
企业应关注专利的有效期,及时缴纳年费,避免权利失效:
(一)专利年费是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必要条件,未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专利年费缴纳期限、金额、宽限期可能不同。例如中国专利年费以申请年度为周期,需在每个专利年度届满前完成缴纳,逾期享有6个月缴费宽限期;美国发明专利不设年度年费,仅需在授权后第3.5年、7.5年、11.5年分三次缴纳维持费;欧洲专利授权前向欧洲专利局缴纳的官方年费逐年递增,授权后进入各成员国的国别年费则由各国自行规定收费标准;
(三)企业应建立专利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每件专利的申请日、授权日、年费缴纳期限、金额等信息,提前提醒缴费。建议设置多级提醒机制,避免因漏缴年费导致权利丧失;
(四)专利权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专利局提出变更申请。海外专利同样需要及时办理变更,避免因地址变更无法收到官方通知,导致权利丧失。
第十八条【职务发明与权属管理】
企业应加强职务发明管理,明确专利权属,避免权属纠纷:
(一)企业应建立健全职务发明管理制度,明确职务发明的认定标准、申请流程、奖励报酬机制等;
(二)对于委托开发、合作开发的技术成果,应在合同中明确专利权属、使用范围、利益分配等条款,避免事后产生权属争议;
(三)员工离职时,应办理工作交接,收回涉密技术资料和设备,重申保密义务和专利权属约定。
第四章 跨境电商平台专利合规
第十九条【平台品牌备案与专利保护】
品牌备案是跨境电商平台专利合规的基础,企业可根据平台要求完成备案:
(一)完成品牌备案后,企业可获得平台提供的品牌保护工具,如投诉侵权、透明计划、品牌旗舰店等,有助于保护品牌权益,提升品牌形象。以亚马逊为例,Brand Registry品牌备案后,可使用举报违规行为(Report a Violation)工具投诉专利侵权;
(二)不同平台的备案要求有所差异。一般而言,需要提供目标市场的有效注册商标,部分平台也接受专利作为品牌备案的辅助证明。建议企业同时布局商标和专利,全面保护知识产权;
(三)备案通常需要提供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品牌信息、产品信息、带品牌的产品/包装实拍图等。若为授权品牌,还需提供品牌授权书(LOA)。建议提前准备好相关材料,确保备案顺利通过;
(四)企业可利用平台提供的专利保护工具,主动监测和打击侵权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商品信息发布专利合规】
企业在跨境电商平台发布商品信息时,应注意专利合规,避免侵权风险:
(一)商品标题、搜索关键词中使用专利相关表述应谨慎。不得虚假宣传拥有专利,不得在未获得专利授权的产品上标注专利产品、专利号等信息,否则可能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二)商品图片、详情页中使用专利技术应确保拥有合法权利。自有专利可在详情页中说明专利技术特点、专利号等,增强产品竞争力;描述他人专利技术时,应客观、真实,不得造成混淆或误导;
(三)不得在商品信息中虚假标注专利、技术认证等信息,不得冒充专利产品;
(四)商品图片、视频、文案等素材应确保拥有合法权利,不得盗用他人素材。使用第三方素材时,应获得授权,避免同时侵犯著作权与专利权。
第二十一条【平台专利侵权投诉应对】
平台通知-删除规则是处理专利侵权投诉的主要方式,企业应掌握正确的应对方法:
(一)收到平台的专利侵权投诉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处理。首先核实投诉方身份、主张的专利权利、侵权指控内容与相关证据;若认为不侵权,应及时向平台提交申诉材料,说明不侵权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并提供相关证据;
(二)申诉材料应清晰、准确、有针对性,包括专利权属证明、授权许可文件、不侵权分析报告、现有技术证据、在先使用证据等。证据越充分,申诉成功率越高;
(三)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投诉,应重点对比产品与专利图的差异(如结构、图案、比例),提供实物多角度对比图,证明"普通消费者视角下存在实质性差异";
(四)对于发明专利侵权投诉,应依据"全面覆盖原则"进行分析,若产品缺少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任一必要技术特征,即可主张不侵权。
第二十二条【亚马逊专利评估程序(APEX)应对】
针对亚马逊平台的专利评估程序(APEX),企业应了解其规则并做好应对:
(一)APEX是亚马逊推出的专利侵权中立评估程序,由独立的第三方专利律师对侵权争议进行评估。该程序仅适用于美国发明专利(utility patent)侵权投诉,不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
(二)收到APEX通知后,企业有14天的响应时间。逾期未响应或证据不足的ASIN将被直接永久下架;
(三)企业可选择是否参加中立评估程序。若同意参加,需在规定时间内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交评估费用;若不参加,产品listing将被直接移除;
(四)参加评估后,中立律师会对双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分析,作出侵权或不侵权的评估结论。若评估结论为不侵权,产品将恢复销售;若评估结论为侵权,产品将被下架。评估结果对平台有约束力,但不影响双方通过诉讼等其他途径解决争议。
第二十三条【跨境直播电商专利合规】
随着跨境直播电商的快速发展,相关专利风险也日益凸显,企业应重点关注:
(一)直播中介绍商品时,应规范使用专利相关表述,不得虚假宣传专利技术,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不得在直播间背景、道具、主播服饰等方面突出展示他人专利产品,避免造成混淆;
(二)直播宣传中应避免使用他人专利进行不当对比、诋毁,不得虚假宣传专利资质、技术背景等;
(三)直播使用的背景音乐、背景图片、视频片段等素材,应确保获得合法授权,避免同时侵犯著作权、专利权等多种知识产权;
(四)建议对直播内容进行录屏存档,保存至少6个月,作为发生纠纷时的证据。直播带货的商品也应经过严格的专利合规审核,确保商品本身不侵权。
第二十四条【恶意投诉反制】
跨境电商领域恶意专利投诉现象时有发生,企业应识别并采取有效措施反制:
(一)恶意投诉通常具有以下特征:投诉方虚构权利基础、伪造专利证书、超出专利保护范围投诉、多次重复投诉、以索取高额和解金为目的等;
(二)收到恶意投诉后,应系统固定相关证据,包括投诉函、平台处理文书、沟通记录、企业损失证明等;
(三)向平台提交反投诉材料,说明投诉方的恶意行为,请求平台驳回投诉,并对投诉方进行处罚;
(四)向目标市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行业协会举报投诉方的滥用权利行为,请求予以规制;
(五)必要时,可依法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或恶意诉讼损害赔偿之诉,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恶意投诉造成企业损失的,企业可主张赔偿。
第五章 跨境物流与海关专利合规
第二十五条【知识产权海关备案】
企业可将在目标国家或地区获得授权的专利向当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借助海关执法力量保护自身知识产权:
(一)在中国境内,依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七条、第十条,企业可向海关总署办理知识产权海关备案,备案有效期为10年。备案后,海关可在进出口环节主动查扣涉嫌侵权货物,无需权利人每次申请。备案统一通过线上"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提交电子申请;
(二)用于备案的专利应为法律状态正常、权属清晰、仍在保护期内的有效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类;已失效、权属存在争议的专利无法办理备案;
(三)依据《欧盟海关知识产权条例》(Regulation (EU) No 608/2013)第5条,权利人可通过EUIPO的IPEP线上平台提交AFA海关行动申请,分为单一成员国AFA、覆盖全部27国全域Union AFA两种类型,登记完成后欧盟各国海关可依职权拦截、查扣涉嫌进出口侵权货物;
(四)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不受理专利备案,进口专利侵权货物的边境管控依托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337调查出具的排除令执行;
(五)日本、韩国等国家设立知识产权海关前置备案机制,但办理路径、适用权利范围存在区别。日本可向海关提交专利暂停进口申请;韩国依据《关税法》实现专利海关联网监控。
第二十六条【进出口申报专利合规】
企业在办理跨境电商商品进出口申报时,应遵守海关知识产权监管规定:
(一)如实申报商品的知识产权状况,对于涉及专利的商品,应在报关单上注明专利名称、权利人、授权情况等信息;
(二)准备好真实、有效的专利权属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授权许可合同、采购合同等,以备海关查验时提供;
(三)企业在备货、申报前,可对商品的专利状况进行自查,确认商品不侵犯他人专利权,避免因涉嫌侵权导致货物被查扣;
(四)海关开展查验、补充核查时,企业应及时提交佐证材料,配合现场核验。积极配合有助于加快查验进度,减少货物滞留时间。
第二十七条【海关扣货处置应对】
若企业的商品被海关查扣涉嫌侵权,可按以下方式妥善处置:
(一)及时向海关了解查扣原因、涉及的专利权利、查扣货物清单等信息,索取《扣留凭单》;
(二)在海关规定的时限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商品不侵权或已获得合法授权。证明材料包括专利证书、授权许可合同、采购合同、发票、现有技术证据、在先使用证据等;
(三)若商品确实存在侵权风险,可与权利人协商和解,争取通过支付赔偿金、销毁侵权货物等方式解决纠纷,避免进一步的法律责任。和解后,可由权利人向海关申请放行货物或撤回投诉;
(四)若对海关的扣留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五)扣货事件处理完毕后,应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商品采购与审核流程,加强供应商管理,增加专利合规审核环节,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第二十八条【海外仓专利合规】
海外仓是跨境电商物流的重要环节,企业应加强海外仓的专利合规管理:
(一)选择合规经营、信誉良好的海外仓服务商,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知识产权责任条款,要求服务商保证其提供的仓储、配送等服务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对存入海外仓的商品进行严格的专利审核,确保商品不侵权。入仓前可要求供应商提供专利权属证明、授权文件等材料,必要时可委托当地律师进行合规审查;
(三)定期对海外仓的库存进行盘点,排查是否存在侵权商品、过期商品或不合格商品。建立库存台账,详细记录商品的来源、数量、入库时间等信息;
(四)了解目标市场关于海外仓运营的法律法规,遵守当地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规定。若海外仓发生专利纠纷,应及时委托当地律师处理,避免损失扩大。
第六章 专利维权与争议解决
第二十九条【平台内维权】
当发现他人在跨境电商平台上侵犯自身专利权时,企业可优先通过平台内维权渠道解决纠纷:
(一)利用平台提供的知识产权保护工具,如亚马逊的Brand Registry、速卖通的知识产权保护平台、eBay的VeRO程序等,提交专利侵权投诉;
(二)按照平台要求提交投诉材料,包括专利权属证明、侵权商品链接、侵权对比说明等。侵权对比说明应清晰、具体,说明侵权产品如何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三)跟踪投诉处理进度,及时回复平台的询问。若平台处理结果不满意,可申请升级处理;
(四)对于多次侵权的卖家,可要求平台永久封禁其账户。同时,可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境内维权途径】
对于侵权行为发生在境内,或侵权主体在境内的,企业可通过以下境内途径维权:
(一)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投诉,请求行政裁决;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对于情节严重的故意侵权行为,可主张惩罚性赔偿;
(三)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专利侵权行为,如假冒专利罪等,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跨境维权基础路径】
跨境维权难度大、成本高,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维权途径:
(一)委托目标市场当地的专利律师代理维权。当地律师熟悉当地法律与司法实践,能够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提高维权成功率;
(二)向目标市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执法机构投诉,请求行政查处;
(三)向目标市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提起诉讼前,应充分评估诉讼成本、胜诉概率与执行难度。跨境专利诉讼通常周期长、费用高,企业应谨慎决策;
(四)利用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及地方分中心的资源,获取维权指导与援助。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可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纠纷调解、维权援助等服务,这也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为企业出海搭建的官方支持平台;
(五)依据《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国务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及商务主管部门加强对公民、组织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指导和服务。企业可积极寻求政府部门的支持与帮助。
第三十二条【美国337调查应对】
美国337调查是跨境电商企业可能面临的重要专利风险,企业应了解其规则并做好应对:
(一)337调查依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管辖,针对进口商品知识产权侵权及其他不公平竞争行为进行调查。337调查的特点是程序快、制裁严厉,一旦认定侵权,可发布排除令禁止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市场;
(二)收到337调查通知后,企业应高度重视,尽快委托熟悉337调查程序的美国律师介入。337调查程序非常紧凑,通常在12-18个月内完成,企业需要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答辩、证据开示等工作;
(三)企业可从以下方面进行抗辩:不侵权抗辩、专利无效抗辩、专利不可执行抗辩、现有技术抗辩等。同时,可考虑与原告进行和解谈判,争取以合理条件达成和解;
(四)若企业产品确实存在侵权风险,可考虑进行技术规避设计,调整产品方案以避开专利保护范围。规避设计完成后,可就改进后产品依法向ITC申请咨询意见(advisory opinion),确认是否落入已生效排除令的范围,评估后重新进入美国市场。
第三十三条【德国展会专利执法应对】
德国是重要的展会举办地,也是专利执法较为严格的国家,企业参展时应特别注意专利合规:
(一)参展前应进行充分的专利风险排查,对参展产品进行FTO检索,确保不侵犯他人在德国的有效专利权。同时,可准备好自有专利证书、不侵权分析报告等材料,以备应对可能的执法检查;
(二)德国展会专利执法主要包括临时禁令(einstweilige Verfügung)、海关扣押、刑事举报等方式。其中临时禁令是最常见、最具杀伤力的执法方式,权利人可在不提前通知参展商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临时禁令,要求参展商立即停止展示、销售侵权产品;
(三)若收到临时禁令,应立即停止展示涉嫌侵权的产品,避免进一步的法律责任。同时,尽快委托当地专利律师介入,评估禁令的合法性,考虑是否提出异议或上诉;
(四)企业可在参展前向法院提交保护函,说明产品不侵权的理由,要求法院在签发临时禁令前听取企业意见。保护函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被单方临时禁令打击的风险。
第三十四条【专利纠纷和解策略】
专利纠纷解决过程中,和解是常见的处理方式,企业应掌握合理的和解策略:
(一)和解应建立在充分评估的基础上。企业应全面评估自身的侵权风险、对方专利的稳定性、诉讼成本与周期等因素,确定合理的和解预期;
(二)和解谈判应抓住有利时机。通常在诉讼初期、证据开示后、庭审前等节点,双方达成和解的可能性较大。企业应根据案件进展,选择合适的和解时机;
(三)和解协议应明确、具体,包括和解金额、支付方式、授权范围、保密条款、违约责任等内容。建议由专业律师起草和解协议,确保协议合法有效,避免后续产生新的争议;
(四)对于有长期合作可能的对方,可考虑建立专利交叉许可关系,实现互利共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合规管理体系建设】
企业应建立健全专利合规管理体系,将专利合规融入企业经营的各个环节:
(一)企业应将专利合规纳入企业整体战略,设立专门的专利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专利合规管理工作;
(二)建立完善的专利合规管理制度,包括专利申请管理制度、专利风险防控制度、专利纠纷应对制度、专利档案管理制度等;
(三)加强员工专利合规培训,提高员工的专利意识和合规能力。培训应覆盖研发、采购、销售、运营等各个部门;
(四)定期开展专利合规审计,检查专利合规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供应商专利合规管理】
企业应加强供应商的专利合规管理,从源头上防范专利侵权风险:
(一)在供应商选择阶段,将专利合规能力作为重要评估指标,优先选择合规意识强、管理规范的供应商;
(二)在采购合同中明确专利合规条款,要求供应商保证其提供的产品不侵犯他人专利权,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若因供应商产品侵权导致企业遭受损失,企业有权向供应商追偿;
(三)要求供应商提供产品的专利权属证明、授权文件等材料,必要时可进行核实;
(四)定期对供应商进行专利合规审核,确保供应商持续符合合规要求。
第三十七条【专利保险】
企业可考虑购买专利保险,转移专利风险:
(一)专利侵权责任险:保障企业因被诉专利侵权而产生的法律费用和赔偿金额。对于出口规模较大、专利风险较高的企业,可考虑购买该险种;
(二)专利执行保险:保障企业为维护自身专利权而提起侵权诉讼所产生的法律费用。对于拥有核心专利、需要频繁维权的企业,可考虑购买该险种;
(三)海外知识产权侵权责任险:专门针对海外市场的专利侵权风险,保障企业在海外遭遇专利诉讼时的法律费用和赔偿金额。国家和地方政府对购买海外知识产权保险通常有保费补贴政策,企业可积极申请。
第三十八条【指引效力】
本指引为跨境电商企业专利合规管理的指导性文件,不具有法律强制效力。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考本指引制定适合自身的专利合规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法律适用提示】
本指引涉及的境外法律内容仅供参考,企业在开展跨境业务时,建议委托目标市场当地的专业律师或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核验和确认,确保经营活动符合当地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