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版权保护制度
一、版权保护概述
在美国,版权(Copyright)是根植于美国宪法、由联邦法律确立的一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用于保护固定在有形表达媒介中的原创作品。作品一旦以有形形式创作并固定,即可获得版权保护,无论作品已经出版还是尚未出版。作品可以通过纸张、录音、数字文件等形式固定,并能够直接或者借助机器、设备被人感知。(美国版权局)
美国版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较为广泛,包括文学、戏剧、音乐和视觉艺术作品,以及电影、摄影作品、计算机软件、建筑作品等。例如,诗歌、小说、歌曲、电影、计算机程序和建筑设计均可能受到版权保护。版权保护的是作品中具有原创性的表达,而非思想、事实、程序、方法、概念或发现本身。(美国版权局)
对于1978年1月1日以后创作的大多数作品,一般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加去世后70年;对于共同作品,保护期通常为最后一名存活作者去世后70年。匿名作品、假名作品以及职务作品(work made for hire)的保护期,一般为首次发表后95年或创作完成后120年,以较早届满者为准。(美国版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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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版权主管机构
美国版权局
美国版权局(United States Copyright Office)隶属于美国国会图书馆(Library of Congress),主要负责版权登记、版权所有权信息记录、向公众提供版权信息和相关服务,并协助国会及政府处理版权政策和法律事务。
美国版权局主要职能包括:
1. 受理版权登记申请并颁发登记证书;
2. 保存版权登记及版权所有权相关记录;
3. 向公众提供版权法律、登记及相关信息;
4. 管理版权作品的交存制度;
5. 为国会及政府部门提供版权政策和法律方面的专业支持。
官方网站: U.S. Copyright Office
地址: U.S. Copyright Office, Library of Congress, 101 Independence Avenue SE, Washington, DC 20559-6000
电话: 1-202-707-3000;1-877-476-0778(免费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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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版权登记
美国版权保护采取自动保护原则。作品一旦完成创作并固定在有形表达媒介中,即可获得版权保护,原则上无需经过版权局登记。因此,版权登记并不是获得版权保护的前提。(美国版权局)
但是,版权登记具有重要的诉讼和证据价值。对于美国境内提起的普通版权侵权诉讼,一般需要先完成版权登记或者取得版权局拒绝登记的决定,才能提起诉讼。及时登记还关系到法定赔偿金和律师费等救济措施的取得。(美国版权局)
如果作品在首次发表前或者首次发表后3个月内完成登记,在满足其他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权利人通常可以针对符合条件的侵权行为主张法定赔偿金和律师费。此外,在作品发表后5年内完成登记的,登记证书通常可以作为版权有效性及登记事项真实性的初步证据。(美国版权局)
版权登记还可以用于建立公开的版权记录,并可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与美国海关的知识产权执法机制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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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作品类型及版权登记
美国版权局根据作品的性质设置不同的登记类别。常见类别包括文学作品、表演艺术作品、视觉艺术作品、电影和其他视听作品、录音制品以及部分数字内容等。
(一)文学作品
文学作品(Literary Works)主要是通过文字、数字或其他语言、数字符号或标记表达内容的作品,包括小说、诗歌、文章、书籍以及其他以文字表达的作品。
美国版权法第101条对文学作品进行了定义。作品的载体可以是书籍、期刊、手稿、录音制品、电影、磁带、磁盘、存储卡或者数字存储介质等。
文学作品通常可以通过标准申请(Standard Application)等方式进行登记。对于符合条件的作品,还可以采用相应的批量登记机制。美国版权局目前提供简短在线文学作品批量登记(Group Registration for Short Online Literary Works,GRTX),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博客文章、社交媒体帖子和其他短篇在线文章。(美国版权局)
此外,美国版权局提供未出版作品批量登记(Group Registration for Unpublished Works,GRUW)。符合条件时,一次申请通常可以登记最多10件未出版作品。作品需要符合相同作者、权利人等相关条件,并通过电子系统提交。(美国版权局)
(二)表演艺术作品
表演艺术作品(Performing Arts)是指以供观众表演、演奏、播放或者展示为主要目的的创作作品,包括音乐、歌词、录音制品、剧本、电影剧本、编舞、电影、电子游戏以及其他类似作品。(美国版权局)
美国版权局针对部分表演艺术作品提供批量登记机制。例如:
* GRAM(Group Registration for Works on an Album of Music):用于符合条件的同一音乐专辑中的音乐作品;
* 对同一专辑中的录音制品以及相关照片、插图和封套说明等,也设有相应的批量登记机制;
* 符合条件的未出版表演艺术作品可以使用GRUW进行登记。(美国版权局)
(三)视觉艺术作品
视觉艺术作品(Visual Arts)主要包括绘画、图形作品、雕塑、摄影作品以及建筑作品等。
美国版权法保护具有原创性的视觉表达,例如绘画、插图、平面设计和雕塑等。摄影作品同样属于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型。
对于符合条件的摄影作品,美国版权局还提供相应的批量登记机制,包括已发表及未发表摄影作品的批量登记。
(四)数字内容和计算机相关作品
美国版权法同样保护大量数字环境中的原创作品,包括计算机软件、网站内容、在线文章、博客、数字图像、电子游戏以及其他通过计算机、智能手机、平板电脑和视频游戏平台等设备使用或传播的作品。
对于数字内容,应根据作品的主要创作性质选择相应的登记类别。例如,计算机程序通常按照文学作品进行登记,而视觉内容、音乐内容等则应根据其相应的作品类型进行登记。
(五)电影及其他视听作品
电影及其他视听作品(Motion Pictures and Audiovisual Works)是由一系列相关图像组成、旨在通过投影仪、数字显示器或其他设备连续展示,从而产生运动视觉效果的作品。
该类别包括电影、电视节目、动画、电子游戏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视听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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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版权预注册
美国版权局还针对部分在正式商业发行前具有较高被侵权风险的作品设置**版权预注册(Preregistration)**制度。
预注册主要适用于尚未完成、尚未发行且正在准备商业发行的特定类型作品。这些作品需要属于版权局认定具有商业发行前被侵权历史的作品类别。符合条件的作品包括部分电影、录音制品、音乐作品、准备以图书形式发行的文学作品、计算机软件及电子游戏、广告或宣传摄影作品等。(美国版权局)
需要注意的是,预注册并不能取代正式版权登记。其主要作用是在作品正式商业发行之前发生侵权时,为权利人提供及时启动侵权救济程序的法律机制。权利人在完成预注册后仍需要按照规定及时进行正式版权登记,以保留相关法律救济。通常情况下,权利人发现侵权后应在1个月内完成正式登记,并且最迟不得晚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的3个月。(美国版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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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强制交存
版权登记与强制交存属于两个不同的制度。
美国版权法规定,在美国出版的受版权保护作品原则上适用强制交存制度。版权人或者在美国享有独占出版、发行权的主体,应在作品出版后3个月内,向美国版权局交存规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或录音制品,供国会图书馆收藏使用。通常要求交存“最佳版本”(best edition)。(美国版权局)
一般情况下,在美国首次出版的作品需要提交两份最佳版本;对于首次在美国境外出版、之后在美国发行的作品,适用相应的交存数量和版本要求。(美国版权局)
需要特别注意,强制交存并不等同于版权登记。版权登记属于有偿的正式登记制度,而强制交存主要服务于国会图书馆的收藏。符合条件的版权登记通常可以同时履行强制交存义务。(美国版权局)
对于仅在线发表的作品,美国版权局目前还存在专门的电子作品强制交存规则和豁免机制。例如,部分仅在线出版的电子书和电子连续出版物只有在版权局提出要求时才需要交存。(美国版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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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版权登记费用
美国版权局现行版权登记费用根据申请类型、作品数量以及申请方式有所不同。现行主要费用包括:(美国版权局)
登记项目 费用(美元)
电子申请:单一作者、同一申请人、单一作品、非职务作品 45
电子申请:其他登记申请 65
纸质申请 125
简短在线文学作品批量登记(GRTX) 65
未出版作品批量登记(GRUW) 85
已出版或未出版摄影作品批量登记 55
主要由照片构成的数据库及其更新 250
同一音乐专辑作品批量登记(GRAM) 65
新闻网站更新批量登记 95
需要注意的是,版权局近年来持续增加新的批量登记选项,因此具体登记费用和适用条件应以申请时美国版权局公布的最新费用表和登记要求为准。(美国版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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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美国版权保护制度的主要特点
总体来看,美国版权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自动产生版权保护。 原创作品完成并固定在有形表达媒介后,原则上即可获得版权保护,无需先向版权局申请登记。
第二,版权登记具有重要的诉讼价值。 登记并非版权产生的条件,但在美国版权侵权诉讼及法定赔偿金、律师费等救济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保护范围覆盖传统作品和数字内容。 文学、音乐、电影、摄影、建筑、计算机软件、电子游戏以及互联网内容等均可能受到版权保护。
第四,登记方式逐渐数字化和细分化。 除标准登记外,美国版权局还针对未出版作品、短篇在线文学作品、摄影作品、音乐专辑以及新闻网站更新等建立了不同的批量登记机制。
第五,版权保护与作品发表状态密切相关。 作品的创作、固定、发表、登记以及商业发行会影响登记程序、保护期限以及部分侵权救济措施的适用。
因此,美国版权制度形成了以自动保护为基础、版权登记为重要法律程序、批量登记为补充、强制交存和国会图书馆收藏为配套机制的完整制度体系。
原文链接:https://ipr.mofcom.gov.cn/hwwq_2/zn/America/Usa/Copyrigh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