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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专利保护制度
日期:2026-09-28    |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    阅读:6
日本

日本专利保护


日本专利制度主要由《专利法》确立,由日本特许厅(Japan Patent Office,JPO)负责专利申请、审查、注册及相关行政管理。日本对发明专利实行先申请原则、申请公开制度和实质审查请求制度。申请人可以通过直接向JPO提出申请,或者通过PCT国际申请进入日本国家阶段取得日本专利保护。


需要说明的是,日本并非没有实用新型制度。日本目前同时设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等工业产权制度。其中,发明专利采用实质审查制度;实用新型则主要采用注册后评价制度,两者在保护对象、审查方式和保护期限等方面存在差异。本文主要介绍日本发明专利保护制度。


1. 主管机构


日本特许厅


日本特许厅(特許庁,Japan Patent Office,JPO)隶属于日本经济产业省(METI),负责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等工业产权的申请受理、审查、注册以及相关审判、异议等工作。


JPO同时承担工业产权制度政策制定、审查标准制定与完善、知识产权信息提供、中小企业及大学知识产权利用支持、国际合作等职能。


官方网站:Japan Patent Office(JPO)


2. 专利保护制度


(1)专利保护对象


日本《专利法》第2条将“发明”定义为利用自然规律的、高度的技术思想创作。专利制度保护的是具有技术性质的创造,而非单纯的发现、抽象概念或者人为规则。


因此,单纯的自然规律发现本身,例如发现某一自然规律,原则上不能作为专利发明获得保护。对于计算机软件、人工智能、商业方法等领域,则需根据其具体技术内容判断是否属于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思想,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保护条件的相关技术可以获得专利保护。


此外,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或者损害公共卫生的发明,不得取得专利权。


(2)专利授权条件


根据日本《专利法》,发明取得专利权主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具有工业上的可利用性。发明应当能够在产业上实施或者利用。

2. 具有新颖性。在专利申请日前,该发明不得已经在日本国内外为公众所知、被公众实施,或者已经记载于公开出版物等。

3. 具有创造性。对于所属技术领域具有通常知识的人员而言,不能容易地从现有技术得出该发明。

4. 符合先申请原则等要求。对于相同发明存在多个申请的,一般由最先提出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取得专利权。

5. 说明书等符合规定。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等应满足法律规定的记载要求,能够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理解并实施该发明。

6. 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或公共卫生等规定。


日本原则上实行严格的先申请制度,因此申请人在正式提交申请前应避免公开发明内容。


(3)新颖性丧失例外


日本《专利法》第30条规定了新颖性丧失例外制度。在法定情形下,即使发明在申请前已经公开,仍可能适用新颖性丧失例外。


现行制度下,符合规定的公开行为原则上可以在公开之日起1年内提出专利申请。该期限已由原来的6个月延长至1年。申请人通常需要在提交专利申请时声明请求适用新颖性丧失例外,并在申请日起30日内提交证明文件。(日本专利局)


需要注意的是,该制度属于对申请前公开导致新颖性丧失原则的例外,并不意味着申请人可以忽略先申请原则。例如,第三人在申请人公开之前已经独立完成相同发明并先行申请或公开的,申请人的后续申请仍可能受到影响。(日本专利局)


(4)专利权内容


日本专利权人原则上有权排除他人未经许可实施其专利发明。


对于产品发明,专利权人可以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制造、使用、销售、出租、进口或者为销售等目的展示该专利产品等行为;对于方法发明,可以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该专利方法。对于生产产品的方法,还可以禁止他人使用该方法生产、使用、销售、出租、进口或者展示依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对于计算机程序等相关发明,符合专利保护条件的计算机程序等也可以作为专利保护对象,其实施行为按照具体权利要求及法律规定确定。


(5)专利保护期限


日本专利权的期限原则上为自专利申请日起20年。对于医药品、农药等因依法取得上市或使用批准而导致专利权人无法充分实施发明的特定情形,可以依法申请延长专利权期限,最长可延长5年。(日本专利局)


3. 专利申请程序


在日本取得专利保护主要有两种途径:


* 直接向JPO提交日本专利申请;

* 通过PCT国际申请进入日本国家阶段。对于PCT申请进入日本国家阶段的申请人,应按照规定缴纳国家阶段费用,并由在日本具有相应资格的代理人办理相关手续。JPO截至2026年3月公布的国家阶段基本费用为14,000日元。(日本专利局)


对于在日本没有住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申请人,在日本办理专利相关程序通常需要通过在日本具有住所或者居所的专利代理人等办理。


(1)优先权


日本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申请人可以依据巴黎公约要求优先权。


申请人已经在巴黎公约成员国首次提交专利申请的,可以在首次申请日起12个月内向日本提出相同主题的专利申请并要求优先权。优先权文件原则上需要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也可以通过WIPO数字接入服务(DAS)等方式进行电子交换。JPO目前已经支持相关优先权文件的电子交换。(日本专利局)


(2)直接向JPO申请的主要程序


第一步:提交专利申请


申请人向JPO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并缴纳申请费。日本实行先申请原则,因此相同发明原则上由最先提出申请的一方获得专利保护。


第二步:形式审查


JPO首先对申请文件的形式及程序要求进行审查。存在形式缺陷的,申请人可以按照JPO要求进行补正。


第三步:申请公开


专利申请原则上自申请日起18个月公开。JPO将申请文件的相关内容刊载于公开公报。


第四步: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日本并非所有专利申请都会自动进入实质审查。申请人或者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可以向JPO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缴纳审查费。


第五步:视为撤回


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未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原则上视为撤回,之后不能再通过通常程序请求实质审查。(日本专利局)


第六步:实质审查


JPO审查员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重点判断发明是否符合专利授权条件,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工业上的可利用性、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要求以及其他法定条件。


第七步:发出驳回理由通知


如果审查员发现存在不符合专利授权条件的情形,将向申请人发出驳回理由通知。


第八步:意见陈述及补正


申请人可以针对驳回理由提交意见书,并按照法律允许的范围修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等申请文件,以消除审查员提出的驳回理由。


第九步:作出专利授权决定


如果审查员认定申请不存在拒绝授权的理由,将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


第十步:作出驳回决定


如果申请人提交的意见或者补正仍未消除驳回理由,审查员可以作出驳回决定。


第十一步:请求审判


对于审查员作出的驳回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JPO请求“对拒绝决定的审判”,由JPO审判部门进行审理。相关案件由3名或5名审判员组成的合议体审理。(日本专利局)


第十二步:缴纳专利费并进行设定注册


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后,申请人按照规定缴纳专利费。完成设定注册后,专利权正式生效,并取得相应专利号。


第十三步:专利公报公告


JPO将专利权的相关内容刊载于专利公报。


第十四步:专利授权异议


任何人均可以自刊载该专利的专利公报发行之日起6个月内向JPO提出专利授权异议。异议由3名或5名审判员组成的合议体审理,可以作出维持专利或者撤销专利的决定。(日本专利局)


第十五步:专利无效审判


专利注册后,如果存在法定无效理由,利害关系人可以向JPO提出专利无效审判请求。无效审判同样由3名或5名审判员组成的合议体审理。


第十六步:向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JPO相关审判决定等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提起诉讼。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是东京高等法院的特别支部,集中审理专利等知识产权相关案件。(日本专利局)


(3)加快审查


日本建立了专利申请早期审查和超级早期审查制度。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提出加快审查请求,使案件较普通程序更快获得审查结果。JPO目前还设有针对特定申请类型、国际申请以及创业企业等的加速审查安排。加速审查本身不另收官方请求费。(日本专利局)


因此,原资料中“发明已经实施或被侵权即可要求提前审查”的表述过于概括。更准确的表述是:符合JPO早期审查制度规定条件的专利申请,可以提出加快审查请求,具体条件由JPO相关指南确定。


4. 专利费用


以下为JPO公布的2026年4月1日起适用的主要官方费用。(日本专利局)


收费项目 金额(日元)

专利申请 14,000

外国语书面申请 22,000

PCT进入日本国家阶段 14,000

专利权期限延长注册申请 74,000

普通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请求 138,000+每项权利要求4,000

JPO制作国际检索报告的PCT申请 83,000+每项权利要求2,400

其他国际检索单位制作国际检索报告的PCT申请 124,000+每项权利要求3,600

提交指定注册调查机构检索报告 110,000+每项权利要求3,200

通过误译订正书修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附图 19,000

驳回决定审判请求 49,500+每项权利要求5,500

专利权期限延长申请被驳回后的审判请求 55,000

专利授权异议 16,500+每项权利要求2,400

无效审判等程序中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附图订正 49,500+每项权利要求5,500


专利维持费用


对于适用现行费率的专利申请,专利权设定注册后,需要按照年度缴纳专利费以维持专利权:


年度 每年基本费用

第1—3年 4,300日元+每项权利要求300日元

第4—6年 10,300日元+每项权利要求800日元

第7—9年 24,800日元+每项权利要求1,900日元

第10—25年 59,400日元+每项权利要求4,600日元


其中,第21年至第25年的费用仅适用于依法办理专利期限延长注册等相应情形;普通专利的基本保护期限仍为申请日起20年。(日本医学会)


5. 制度特点


总体而言,日本发明专利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 实行先申请原则。对于相同发明,原则上由最先提交申请的一方取得专利权。

2. 实行申请公开制度。专利申请原则上自申请日起18个月公开。

3. 实行实质审查请求制度。申请提交后并非自动进入实质审查,须在申请日起3年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4. 建立授权后异议制度。任何人可以在专利公报公开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专利授权异议。(日本专利局)

5. 建立加快审查制度。符合条件的申请可以申请早期审查或超级早期审查,以缩短审查周期。(日本专利局)

6. 允许通过PCT进入日本国家阶段。外国申请人可以通过国际申请途径取得日本专利保护。

7. 设置新颖性丧失例外制度。符合规定的申请人自身公开或者非自愿公开,可以在法定条件和1年期限内申请适用新颖性丧失例外。(日本专利局)

8. 专利权保护期限原则上为20年,医药品、农药等特定领域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依法申请期限延长。(日本专利局)


综上,日本建立了以JPO为核心、以先申请原则和实质审查为主要特征的发明专利保护体系,并通过申请公开、授权后异议、无效审判以及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诉讼等机制,对专利权的取得、维持和效力进行全过程管理。同时,日本仍保留独立的实用新型制度,因此在介绍日本专利制度时,应将“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作为两个不同的制度分别说明。

原文链接:https://ipr.mofcom.gov.cn/hwwq_2/zn/Asia/Jpn/Pa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