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现代专利制度始于20世纪40年代。1946年,韩国设立专利机构并制定专利相关法律;1961年,韩国将工业产权制度进一步划分为《专利法》《实用新案法》《商标法》和《外观设计保护法》等法律体系。韩国于1979年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1980年加入《巴黎公约》,1984年加入《专利合作条约》(PCT),逐步建立与国际知识产权体系相衔接的专利制度。(知识产权局)
韩国发明专利制度实行先申请原则、申请公开和请求实质审查制度。申请提交后,申请文件通常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18个月公开;申请人可以请求提前公开。一般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请求期限为申请日起3年,此外韩国还设有加速审查和延迟审查等制度,以满足不同申请人的时间安排需求。(知识产权局)
更新时间:2026年9月
1.主管机构
韩国知识产权部
韩国知识产权部(Ministr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MOIP)是韩国现行国家知识产权主管机关,负责专利、实用新型、商标、外观设计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韩国原知识产权局(Kore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KIPO)于2025年10月升格为独立的中央行政机关——知识产权部,英文机构名称相应由“Kore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调整为“Ministr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知识产权处)
MOIP主要负责知识产权制度制定、申请与审查、知识产权政策、国际合作以及知识产权审判等工作。其下设知识产权审判与上诉委员会(Intellectual Property Trial and Appeal Board,IPTAB),负责专利、实用新型、商标和外观设计等知识产权相关审判案件。(知识产权局)
主要信息:
* 机构:韩国知识产权部(MOIP)
* 地址:Government Complex Daejeon Building 4, 189, Cheongsa-ro, Seo-gu, Daejeon 35208, Republic of Korea
* 综合咨询电话:+82-42-481-5008
* 综合传真:+82-42-472-3459
* 官网:MOIP官方网站
2.专利保护制度
2.1 专利保护对象
韩国《专利法》保护利用自然法则形成的技术思想创造,即具有技术性和一定创造高度的发明。专利保护可以涉及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等技术方案。
韩国专利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保护、鼓励和利用发明促进技术发展,并进一步推动产业发展。专利权人取得专有权后,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专利发明进行商业实施。(知识产权局)
2.2 专利授权条件
一项发明要获得韩国专利权,原则上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工业实用性:发明能够在产业中实施;
2. 新颖性:申请日前,该技术尚未成为公众可以获得的现有技术;
3. 创造性: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通常技术人员而言,该发明不能由现有技术容易地推导得出;
4. 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其他授权条件,包括不得属于法律明确排除的专利客体以及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等。
韩国还设有公开例外制度。在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即使发明在申请前已经公开,也可能在一定期间内不作为影响新颖性、创造性的现有技术。现行制度对于符合条件的自行公开,一般规定为自公开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并履行相应手续,因此不能将其理解为对提前公开的普遍豁免。(知识产权局)
2.3 专利权的效力
韩国专利权具有地域性,原则上仅在韩国境内产生效力。专利权自专利权设定注册时开始生效,但保护期限从专利申请日起计算。(知识产权局)
对于产品发明,专利权人可以排除他人未经许可制造、使用、转让、出租、进口该专利产品或者为上述行为提出要约等;对于方法发明,保护范围相应延伸至使用该专利方法的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相关产品实施行为。
对于未经许可实施专利的行为,权利人可以依法采取停止侵权、损害赔偿等民事救济措施。
2.4 专利保护期限
韩国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20年。专利权本身自设定注册日起生效,但保护期限按照申请日计算。(知识产权局)
对于药品、农药等需要经过法定许可或审批程序才能实施的专利,在符合韩国专利法规定的条件下,可以申请专利期限延长,延长期限原则上最长为5年。(知识产权局)
韩国实用新型与发明专利分别受到《实用新案法》和《专利法》保护;实用新型权的保护期限为申请日起10年。(知识产权局)
3.专利申请与审查程序
韩国专利制度实行先申请原则、申请公开制度和请求实质审查制度。申请人可以直接向韩国知识产权主管机关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PCT途径进入韩国国家阶段。
3.1 提交申请
发明人或者受让人可以提出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或者法人。
申请文件主要包括:
* 专利申请书;
* 发明名称;
* 发明人和申请人的姓名、地址等信息;
* 说明书;
* 权利要求书;
* 附图(如有);
* 摘要;
* 主张优先权时提交相应的优先权信息及法律规定的优先权文件;
* 必要时提交委托书等文件。
申请原则上应以韩文提交。没有在韩国境内住所或营业所的外国申请人,通常需要通过韩国境内代理人办理相关程序。(知识产权局)
3.2 优先权
韩国依据《巴黎公约》等国际规则承认外国首次申请的优先权。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在首次申请日起12个月内向韩国提出相同发明的专利申请,并主张优先权。(知识产权局)
原资料中“优先权文件须在16个月内提交”的表述属于具体文件提交程序要求,不宜与12个月的优先权申请期限混为一谈。实际办理时,应根据申请类型以及MOIP规定确定优先权文件及译文的提交期限。
3.3 形式审查
申请提交后,MOIP对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主要确认申请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形式要求。
如果发现申请人信息、说明书、附图、委托书等材料存在缺失或者形式问题,审查机关可以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正的,申请可能被视为撤回或者产生相应的不受理法律后果。(知识产权局)
3.4 申请公开
专利申请原则上自申请日或者主张优先权的优先权日起18个月后自动公开,公开内容刊登于专利公开公报。
申请人也可以在18个月期限届满之前请求提前公开。提前公开可以使申请信息更早进入公众领域,并在特定侵权情形下产生法律上的补偿请求效果,但相关补偿请求需要满足韩国专利法规定的条件,且专利权正式注册前不能直接行使专利侵权请求权。(知识产权局)
3.5 请求实质审查
韩国实行请求实质审查制度。对于现行一般专利申请,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在申请日起3年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专利申请视为撤回。
需要特别注意,原资料所写的“5年”属于旧制度。韩国现行制度下,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请求期限已经调整为3年;对于特定分案、分离或转换申请,还存在相应的特别期限。(知识产权局)
3.6 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主要判断发明是否符合专利授权条件,包括:
* 是否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
* 是否具有工业实用性;
* 是否具有新颖性;
* 是否具有创造性;
* 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授予专利的情形;
*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记载要求。
3.7 驳回理由通知与答复
如果审查员发现申请存在不符合专利法要求的情形,将向申请人发出驳回理由通知。
申请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意见书,并根据需要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者附图进行修改。如果修改或意见陈述能够消除驳回理由,申请可以继续进入授权程序;如果仍存在无法克服的驳回理由,审查员可以作出最终驳回决定。(知识产权局)
3.8 再审查
韩国设有再审查制度(Reexamination)。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针对经过修改的申请请求审查员重新审查,从而在进入正式审判程序之前进一步解决原有驳回理由。(知识产权局)
3.9 授权与设定注册
如果审查员认定申请不存在拒绝理由,将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
申请人收到授权决定后,应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包括前三年在内的专利年费及相关注册费用,以完成专利权设定注册。现行制度下,授权后的前三年费用应在授权决定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缴纳;逾期仍可在追加缴费期限内以规定的加倍费用办理。超过法定期限仍未缴费的,申请将被视为放弃。(知识产权局)
3.10 注册公告与专利异议
专利完成设定注册后,相关内容将在专利注册公报中公布。
韩国现行制度设有专利注册后异议制度。任何人均可在专利注册公告后规定期限内提出专利取消申请。对于2017年3月1日以后设定注册的专利,可以自设定注册日起至注册公告后6个月届满前提出专利取消申请。(知识产权局)
专利取消申请主要针对新颖性、创造性、扩大先申请范围以及先申请等法定理由,并由知识产权审判与上诉委员会进行审理。
4.审判与司法救济
4.1 知识产权审判与上诉委员会
韩国知识产权审判与上诉委员会(IPTAB)负责处理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等知识产权相关审判案件,包括驳回复审、无效审判以及专利取消申请等。
对于专利注册后的取消申请,任何人可以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申请;对于专利无效审判等案件,则根据法律规定由利害关系人、审查员等提出。(知识产权局)
4.2 对驳回决定的救济
申请人对审查员作出的最终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知识产权审判与上诉委员会请求审判。
审判机关认为驳回理由成立的,可以维持原决定;如果认为原驳回决定存在错误,可以撤销相关决定并依法作出后续处理。
4.3 专利法院
当事人对知识产权审判与上诉委员会作出的相关审判决定不服时,可以依法向**韩国专利法院(Patent Court of Korea)**提起诉讼。
4.4 大法院
当事人对专利法院判决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韩国**大法院(Supreme Court)**提起上诉。
因此,韩国专利争议救济体系可以概括为:
MOIP审查 → 知识产权审判与上诉委员会 → 专利法院 → 大法院。
5.特殊审查制度
5.1 加速审查
韩国设有专利加速审查制度。在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已经实施相关发明、涉及国家经济和竞争力重要技术等法律规定情形下,可以请求优先于一般申请进行审查。部分涉及半导体等国家关键技术的专利申请也可能适用相关加速审查政策。(知识产权局)
5.2 延迟审查
韩国还设有延迟审查制度。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后,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延迟启动实际审查,并选择符合规定的审查启动日期。现行制度允许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后9个月内提出延迟审查请求,选择的审查启动日原则上应至少晚于提出实质审查请求2年,并且仍应处于申请日起5年的范围内。(知识产权局)
因此,韩国现行制度实际上形成了普通审查、加速审查和延迟审查相结合的审查安排,申请人可以根据商业化和市场布局需要选择相应程序。
6.专利保护费用
根据韩国知识产权主管机关现行公布的收费标准,目前专利主要费用如下。现行官方收费表所列标准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知识产权局)
收费项目 金额(韩元)
电子专利申请 46,000
纸质专利申请 66,000
纸质申请超过20页的部分 每页1,000
优先权主张(电子) 18,000+每项优先权18,000
优先权主张(纸质) 20,000+每项优先权20,000
请求实质审查 166,000+每项权利要求51,000
请求再审查 100,000+每项权利要求10,000
请求优先审查 200,000
专利期限延长申请 每件300,000
专利年费
年度 基础费用(韩元/年) 每项权利要求附加费(韩元/年)
第1—3年 13,000 12,000
第4—6年 36,000 20,000
第7—9年 90,000 34,000
第10—12年 216,000 49,000
第13—15年 324,000 49,000
第16—25年 324,000 49,000
上述前三年费用已经包含授权注册费。韩国现行官方收费页面同时列有实用新型费用,具体金额与专利不同,因此办理具体案件时应按照权利类型分别计算。(知识产权局)
7.制度特点概括
韩国专利保护制度以先申请原则、申请公开和请求实质审查为基本制度框架,并建立了加速审查、延迟审查、再审查以及注册后专利取消申请等配套机制。
从申请流程看,韩国专利制度主要经历:
专利申请 → 形式审查 → 申请公开 → 请求实质审查 → 实质审查 → 驳回理由通知及答复 → 授权决定或驳回 → 缴费及设定注册 → 注册公告 → 异议/取消申请及无效审判 → 专利法院 → 大法院。
韩国发明专利保护期原则上为申请日起20年,药品、农药等特定领域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申请最长5年的期限延长。与此同时,韩国通过《巴黎公约》和PCT等国际制度与全球专利体系衔接,为外国申请人在韩国取得专利保护提供了优先权和国际申请途径。(知识产权局)
韩国知识产权主管机构于2025年完成由KIPO向MOIP的机构升级后,专利制度的主管机关名称及官方行政体系已经发生变化。因此,在正式报告、国别知识产权制度介绍或政策研究材料中,建议统一使用**“韩国知识产权部(MOIP)”**作为现行主管机构名称,并在首次出现时注明其前身为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
原文链接:https://ipr.mofcom.gov.cn/hwwq_2/zn/Asia/Kor/Pa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