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商标制度以《商标法》为基本法律依据,旨在通过保护商标,维护使用商标者的业务信誉,促进产业发展并保护消费者利益。韩国实行商标注册制度,以先申请原则、实质审查和异议制度为主要特征。商标权原则上自设定注册之日起产生,保护期为10年,可以每次续展10年。(知识产权处)
韩国于1949年制定《商标法》,此后随着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不断修订。韩国先后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以及与商标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并建立了与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体系相衔接的商标保护制度。韩国商标制度目前由韩国知识产权部(Ministr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MOIP)负责主管。
1.主管机构
韩国知识产权部
韩国知识产权部(Ministr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MOIP)是韩国现行负责知识产权事务的中央政府部门。2025年10月1日,原韩国知识产权局(Kore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KIPO)升格为韩国知识产权部,商标、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工业产权事务由MOIP负责。(知识产权处)
MOIP负责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注册及相关行政事务,并通过知识产权审判与上诉体系处理商标驳回复审、无效、撤销及权利范围确认等案件。商标侵权案件则主要由民事、刑事法院处理,而非由专利法院直接作为一审侵权法院审理。(知识产权处)
2.保护对象及注册条件
(1)商标的保护对象
韩国《商标法》所称商标,是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韩国商标制度保护的标识类型较为广泛,包括文字、图形、符号、立体形状、颜色及其组合等,并可涵盖声音、气味等非传统商标形式。
韩国还设有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以及业务标章等相关制度。申请人可以根据实际使用目的和商品、服务范围选择相应的商标类型。(知识产权处)
韩国实行“一商标一申请”原则,但一件商标申请可以同时指定一个或多个商品、服务类别,即采用一商标多类别申请制度。(知识产权处)
(2)申请人资格及使用意图
任何在韩国使用或者有真实使用意图的个人、法人等均可以申请商标注册。韩国采用注册保护制度,实际使用商标并非提交申请的前提条件,但申请人应当具有真实、善意的使用意图。(知识产权处)
此外,韩国对未注册的驰名或著名商标提供一定程度的保护,即对于与他人在先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者利用其商誉的申请,可以依据《商标法》等规定予以拒绝;相关驰名商标还可以受到《防止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知识产权处)
(3)注册的实质条件
商标获得注册,一般需要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显著性,并且不得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禁止注册情形。
缺乏显著性的典型情形包括:
1. 仅由商品的通用名称构成的商标;
2. 已经成为相关行业惯用标识的商标;
3. 仅直接表示商品的产地、质量、原材料、功效、用途、数量、形状、价格、生产或加工方法、使用方法、使用时间等特征的商标;
4. 仅由显著地名、地名缩写或地图等构成的商标;
5. 仅由通常方式表示常见姓氏或名称的标识构成的商标;
6. 仅由简单、常见标识构成的商标;
7. 其他消费者无法将其识别为特定经营者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
对于部分原本缺乏显著性的商标,如果申请人在申请前通过实际使用已经使消费者能够识别其商品来源,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获得注册。(知识产权处)
除显著性要求外,韩国《商标法》还规定了大量禁止注册情形,包括与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与驰名商标形成混淆、可能误导消费者、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以及涉及国家、国际组织、公共机构等特定标志的情形。对于恶意抢注、利用他人商誉等情形,法律亦规定了相应的拒绝注册制度。(知识产权处)
3.商标注册程序
韩国商标注册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形式审查、实质审查、申请公告、异议、注册决定、缴费及设定注册等环节。
(1)提交申请
申请人向MOIP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并指定需要获得保护的商品或服务及相应类别。申请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或者纸质方式提交。
申请文件通常包括:
* 商标注册申请书;
* 商标标识;
* 指定商品或服务及其类别;
* 申请人名称、地址等信息;
* 主张优先权时提交相应的优先权信息及证明文件;
* 委托代理时提交代理相关文件。
韩国采用先申请原则,因此在相同或近似商标存在权利冲突时,在先申请通常具有优先地位。(知识产权处)
(2)形式审查
MOIP首先对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对于申请类别、申请人信息、商标标识、指定商品或服务等存在形式缺陷的,审查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补正。
符合形式要求的申请进入后续商标实质审查程序。
(3)实质审查
韩国商标申请实行实质审查,原则上按照申请顺序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1. 商标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保护对象;
2. 是否具有显著性;
3. 是否存在与在先注册商标或申请商标相冲突的情形;
4. 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禁止注册情形。
申请人也可以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申请优先审查,以加快商标审查程序。(知识产权处)
(4)驳回理由通知及意见、补正
如果审查员发现申请存在不予注册的理由,将向申请人发出相应的驳回理由通知。申请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意见陈述、证据或者对申请内容进行补正,以消除相应的驳回理由。
如果申请人的意见或补正未能消除驳回理由,审查员可以作出驳回决定。(知识产权处)
(5)申请公告及异议
经审查认为不存在驳回理由的,商标申请进入申请公告程序。
韩国商标异议制度近期发生了重要变化。对于2025年7月22日以后公告的商标申请,任何人可以自申请公告之日起30日内提出异议,异议期限不得延长。与此同时,异议理由的补正制度也进行了调整,以保证第三方对申请商标提出意见的机会。(知识产权处)
因此,原资料中所述的“相关方可在2个月内提出异议”已经过时,应更新为30日。
(6)注册决定及缴费
审查通过且在异议程序中不存在影响注册的情形时,MOIP作出商标注册决定。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商标注册决定等相关文件后2个月内缴纳注册费并办理设定注册;在规定期限内可以依法申请一次30日的缴费期限延长。(知识产权处)
完成设定注册后,商标权正式产生。
(7)驳回复审及司法救济
申请人对商标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知识产权审判与上诉委员会(Intellectual Property Trial and Appeal Board,IPTAB)提起审判程序。对于相关审判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专利法院提起诉讼;对专利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进一步向韩国大法院提起上诉。(知识产权处)
此外,商标注册后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起商标注册无效审判、撤销审判以及确认商标权范围审判等程序。对于连续3年以上在韩国没有正当理由未使用的注册商标,可以依法请求撤销其注册。(知识产权处)
4.商标权的保护及侵权
商标注册后,商标权人对于指定商品享有注册商标的专用使用权,并可以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知识产权处)
根据韩国《商标法》,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与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以及为实施上述行为而交付、销售、伪造、仿制或者持有相关标识等,均可能构成商标权侵权。(知识产权处)
商标权侵权的救济方式主要包括:
1. 民事救济:侵权停止或预防请求、损害赔偿、临时处分、财产保全、信用恢复等;
2. 刑事救济:对于符合犯罪构成的商标侵权行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实施没收等措施;
3. 行政及边境保护:包括查处假冒商品、海关边境措施以及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等。(知识产权处)
需要注意的是,商标侵权诉讼原则上属于普通民事、刑事诉讼,并非专利法院的一审商标侵权案件。(知识产权处)
5.商标权保护期限及续展
韩国商标权的保护期限为自设定注册之日起10年,可以每次续展10年,原则上可以持续续展。(知识产权处)
商标续展申请应当在商标权期限届满前1年内提出。未在正常期限内提出的,可以在商标权期限届满后6个月内申请续展,但需要缴纳相应的逾期续展费用。(知识产权处)
6.商标费用
根据MOIP现行公开收费表,以下费用标准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目前公开收费表仍采用该标准。(知识产权处)
收费项目 电子申请 纸质申请
商标申请费(每类) 52,000韩元 62,000韩元
指定商品超过10件的加收费用(每类、每件) 2,000韩元 2,000韩元
优先权主张 18,000韩元 20,000韩元
优先审查 160,000韩元 —
商标设定注册费(一次性缴纳,每类) 201,000韩元 同标准
设定注册费分两期缴纳(每期、每类) 122,000韩元 同标准
一次性缴纳时,指定商品超过10件的加收费用 2,000韩元/件 2,000韩元/件
分两期缴纳时,指定商品超过10件的加收费用 1,000韩元/件 1,000韩元/件
续展注册费(一次性缴纳,每类) 300,000韩元 同标准
续展分两期缴纳(每期、每类) 184,000韩元 同标准
逾期续展(一次性缴纳,每类) 330,000韩元 同标准
逾期续展分两期缴纳(每期、每类) 203,000韩元 同标准
逾期续展指定商品超过10件的加收费用 2,000韩元/件 2,000韩元/件
商标注册异议(每类) 50,000韩元 同标准
分割申请 10,000韩元 —
商标申请转换为服务商标申请 9,000韩元 10,000韩元
需要说明的是,韩国目前还允许商标权设定注册费及续展注册费采用分期缴纳方式,具体缴费期限和权利维持条件应以MOIP现行规定为准。(知识产权处)
7.制度特点
韩国商标保护制度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 实行先申请原则,在相同或类似商标存在权利冲突时,在先申请通常具有优先地位;
2. 实行实质审查制度,审查显著性、在先权利冲突及其他法定禁止注册情形;
3. 建立申请公告及异议制度,且自2025年7月22日起,申请公告后的异议期限由2个月缩短为30日;(知识产权处)
4. 保护驰名商标,即使未完成注册,符合条件的驰名、著名商标仍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相关法律获得保护;(知识产权处)
5. 保护期限较为稳定,商标权每10年续展一次,符合条件的商标可以持续续展;(知识产权处)
6. 建立行政审判与司法救济相衔接的争议解决机制,包括知识产权审判与上诉委员会、专利法院和大法院等;
7. 侵权救济体系较为完整,同时涵盖民事、刑事、行政及海关边境保护措施。(知识产权处)
总体而言,韩国形成了以《商标法》为核心、以MOIP为主管机构、以先申请和实质审查为基础,并结合申请公告、异议、商标审判、司法诉讼及侵权救济的完整商标保护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