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著作权制度以《著作权法》为基本法律依据,旨在保护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的权利,促进作品的公平利用,并推动文化及相关产业的发展。韩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时自动产生,不以登记或其他形式手续为取得权利的前提。现行法律在2023年8月8日等多次修订的基础上持续实施,并由文化体育观光部(Ministry of Culture, Sports and Tourism,MCST)负责相关政策与行政管理。(法律信息网)
1.主管机构
韩国著作权委员会
韩国著作权委员会(Korea Copyright Commission,KCC)依据《著作权法》第112条设立,是韩国专门负责著作权相关事务的法定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著作权登记、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纠纷的调解与仲裁、著作权政策和法律研究、著作权教育与宣传、促进作品公平利用、国际合作、著作权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以及著作权侵权鉴定等。(版权局网站)
KCC同时承担韩国著作权登记相关事务,并为韩国著作权制度运行提供行政及专业支持。KCC总部位于韩国庆尚南道晋州市,官方网站为 www.copyright.or.kr。(版权局网站)
此外,韩国还设有韩国著作权保护院(Korea Copyright Protection Agency),主要承担著作权保护、侵权监测及相关保护工作,与负责著作权登记、纠纷调解等事务的KCC分工协作。(版权局网站)
2.保护客体
韩国《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人的思想或感情的创作物。法律列举的作品类型主要包括:
1. 文学作品,如小说、诗歌、论文、演讲、戏剧等;
2. 音乐作品;
3. 戏剧作品,包括戏剧、舞蹈、哑剧等;
4. 美术作品,包括绘画、书法、雕塑、版画、工艺品、实用艺术作品等;
5. 建筑作品,包括建筑物、建筑模型和设计图纸;
6. 摄影作品;
7. 电影作品;
8. 图形作品,包括地图、图表、设计图、草图、模型等;
9. 计算机程序作品。
上述分类属于法律列举的典型类型,并不意味着保护范围仅限于这些类型。(版权局网站)
通过翻译、编排、改编、戏剧化、电影化等方式创作的演绎作品,以及具有独创性的汇编作品,可以作为独立作品受到保护,但其保护不得影响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版权局网站)
韩国《著作权法》明确排除以下内容的著作权保护:
1. 宪法、法律、条约、命令以及地方自治条例、规则等;
2. 国家或地方政府发布的公告、通知、指令及其他类似文件;
3. 法院的判决、决定、命令、裁定,以及行政复议等程序作出的裁决和决定;
4. 国家或地方政府对上述内容进行的汇编或翻译;
5. 仅传递事实信息的时事新闻报道。(版权局网站)
3.著作权的产生及权利内容
韩国实行著作权自动产生制度。作品完成创作时,著作权即依法产生,无需履行登记、审查或者其他形式手续。著作权主要包括著作人格权和著作财产权。(法律信息网)
著作人格权主要涉及发表、署名以及保护作品完整等权利;著作财产权则涵盖复制、表演、公开传播、展示、发行、出租、改编等利用方式。除作者本人的著作权外,韩国《著作权法》还对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播机构等规定了邻接权。邻接权同样原则上自法律规定的相关事实发生时产生,无需办理登记手续。(版权局网站)
4.著作权保护期限
韩国著作财产权的一般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加死亡后70年;合作作品的保护期限为最后死亡的合作作者死亡后70年。(版权局网站)
对于匿名作品或使用不为公众熟知的笔名发表的作品,一般自作品发表后保护70年;如果在该期限内确定作者真实身份,则适用相应的作者死亡后70年的保护规则。职务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一般自作品发表后保护70年;电影作品原则上自发表后保护70年,未在创作后50年内发表的,则依法律规定自创作时起计算保护期限。(版权局网站)
韩国著作权法上的保护期限通常按照法律规定的相关年份计算,并自次年1月1日起进入相应保护期限。
5.著作权登记
韩国实行著作权自动产生与自愿登记相结合的制度。登记并非取得著作权的必要条件,其主要作用是对作者、作品创作及发表时间以及著作权变动等事项进行公示,并在发生争议时产生一定的法律推定效力。(版权局网站)
(1)登记对象
可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
* 文学、音乐、戏剧、美术、建筑、摄影、视听、图形、计算机程序等作品;
* 表演、广播、录音等邻接权;
* 数据库及数据库制作者权;
* 著作权转让、处分限制、质权设立等权利变动事项;
* 登记事项的更正、变更、恢复等。
实行“一作品一登记”的基本原则,申请人需具备相应的登记申请资格。(版权局网站)
(2)登记的法律效力
著作权登记主要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第一,产生法律推定。
登记真实姓名的人员,可以推定为登记作品的作者;登记作品创作日期或者首次发表日期的,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推定登记所载日期为创作或首次发表日期。对于创作日期登记,作品创作超过1年后才办理登记的,不适用该项创作日期推定。(版权局网站)
第二,对部分权利变动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著作财产权的转让、处分限制,以及专有出版权、出版权和质权等特定权利变动事项,经登记后方可对抗第三人。(版权局网站)
第三,在侵权争议中具有举证便利作用。
韩国著作权委员会说明,登记著作权遭受侵害时,在符合法律条件的情况下,侵权人的过失可以依法推定,从而产生一定的举证责任减轻效果。(版权局网站)
(3)登记程序
著作权登记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1. 准备申请:确定登记对象、登记类型及申请资格,并准备申请材料和作品复制件;
2. 提交申请:可以按照KCC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缴纳登记费用;
3. 审查及补正:KCC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存在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人应按照要求进行补正;
4. 批准登记及颁发证书:申请符合要求的,完成登记并颁发著作权登记证书。(版权局网站)
(4)登记费用
根据KCC现行公开信息,著作权登记基本费用为:
登记对象 登记费
计算机程序作品 60,000韩元
其他作品 30,000韩元
上述费用不包括依法另行缴纳的登记税等费用。(版权局网站)
6.制度特点
韩国著作权保护制度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实行创作完成即自动取得著作权的制度,登记属于权利公示及证据强化措施;二是保护范围涵盖传统文学艺术作品、建筑、摄影、电影及计算机程序等多种类型,并对演绎作品、汇编作品以及邻接权作出专门规定;三是著作权登记能够对作者身份、创作日期、首次发表日期及部分权利变动形成法律上的推定或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四是由KCC承担著作权登记、纠纷调解、政策研究、教育宣传等专业事务,并与韩国著作权保护院等机构共同构成著作权保护体系。(版权局网站)
总体而言,韩国形成了以《著作权法》为核心、以自动取得著作权为基础、以登记公示和法律推定为补充,并结合纠纷调解、侵权鉴定和著作权保护等机制的综合著作权保护体系。
原文链接:https://ipr.mofcom.gov.cn/hwwq_2/zn/Asia/Kor/Copyrigh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