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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国际专利协议法
日期:2017-12-26    |    来源:—    |    阅读: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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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年国际专利公约法。1976年6月(BGBl.1976 II第649页),这是最后一次17年法案第3条。2017年7月(BGBl.I S.2541)已修订“

状态:最后根据第3 G条第17.7.2017 I 2541条修订

脚注

(+++文本参考:4.8.1979+++)

初始公式

经联邦议院同意,联邦议院通过了以下法律:

艺术I同意公约

批准以下公约:

1.27日在斯特拉斯堡。1965年11月由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签署统一发明专利实质法某些概念公约(斯特拉斯堡专利公约);

第二场比赛于19日在华盛顿举行。1970年6月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于专利领域的国际合作(专利合作条约);

3.5日在慕尼黑。1973年10月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签署的协议

关于授予欧洲专利(欧洲专利公约)。

公约应在下文公布。

第二条

欧洲专利法

§1欧洲专利申请的赔偿要求

(1) 联邦德国已公布的欧洲专利申请的申请人

使用申请主题的人可以:

尽管他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他所使用的发明是由欧洲人发明的

在这种情况下,专利申请将要求适当的赔偿。第141节

专利法应据此适用。根据第67条第1款提出的进一步索赔。

欧洲专利公约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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