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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商标法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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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缩略语

除另有说明,本条约中:

(一) "商标主管机关"指由一缔约方指定负责商标注册的机构;

(二) "注册"指由商标主管机关进行的商标注册;

(三) "申请"指要求注册的申请;

(四) 凡提及"人"应理解为指自然人和法人;

(五) "注册持有人"指商标注册簿上列为注册持有者的人;

(六) "商标注册簿"指由商标主管机关保管的整套资料,其中包括所有注册的内容和关于注册的全部录入资料,不论这样的资料用何种载体存储;

(七) "巴黎公约"指 1883 年 3 月 20 日于巴黎签署后经修改和修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八) "尼斯分类"指 1957 年 6 月 15 日于尼斯签署后经修改和修订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九) "缔约方"指加入本条约的任何国家或政府间组织;

(十) 凡提及"批准书"均应理解为包括接受书和同意书;

(十一) "本组织"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十二) "总干事"指本组织的总干事;

(十三) "实施细则"指第十七条所指本条约下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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