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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复制传播权的限制
日期:2021-06-17    |    来源:智南针    |    阅读: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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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一样,欧盟法院的裁决对于理解欧盟法律规范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和预测价值。艾萨博睿(ELZABURU)每年初汇总发布前一年欧盟法院典型案例,并对每一案例进行简要点评,以期对客户和合作者理解欧盟知识产权规范有所助益。鉴于中国客户和合作伙伴的重要性,我们尝试以每周一案的方式发布典型案例的中文版,方便中国伙伴及时获知相关最新信息。

【背景】

本案讨论了欧盟有关无需授权发表作品的限制规范,争议涉及知识产权与言论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和信息自由(freedom of information)等权利的冲突问题。

Spiegel Online News(本案被告)在其发表的一篇文章中引用了德国政客Volker Beck曾经表达过的一些观点。1988年出版的一本书籍中曾收录了Volker Beck(本案原告)的一篇文章,出版商在出版时修改了该文章标题和其中一句话。Volker Beck声称这些修改改变了他的文章原意。为证明这一点,他向德国主要媒体提供了其原始稿件的复印件,但未授权任何媒体发表该稿件或1988年出版的文章。相反,原告在自己的个人网站公布了上述稿件和出版文章,并在每一页都标注了“我本人与该文章脱离关系”的声明。然而,Spiegel Online在争议文章中向公众提供了可访问下载Volker Beck原始稿件和1998年出版文章的超链接,并在文章中指出,Volker Beck声称“其原文主题思想被出版商篡改”的说法是在撒谎。 原告向地方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认为Spiegel Online未经许可在网站上公布其原始稿件的做法侵犯其著作权利。被告则辩称,数字新闻网站享有《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协调信息社会著作权及相关权部分规定的指令(第2001/29/EC号)》第5(3)(c)及(d)条规定的著作权例外——时事报道可自由引用和使用作品(第五条3.在下列情况下,成员国可以对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权利规定例外或限制:……(c)报刊复制、向公众传播或提供有关当前经济、政治或宗教方面的已发表的文章或广播作品或其他同类性质的客体,条件是没有明确的保留,且应指出来源,包括作者姓名;或与报道的时事有关,其使用程度以正当提供信息的目的为限,并应指出来源,包括作者姓名;(d)为了批评或评论的目的而引用,条件是有关的作品或其他客体已经向公众合法提供并应指出来源,包括作者姓名,除非结果表明指出来源是不可能的,其使用以引用的特定目的为限,应符合公平惯例;……)。一审二审均败诉后,Spiegel Online向德国联邦司法法院提起申诉。联邦法院受理后,决定中止案件审理,并请求欧洲法院对于《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语义下,如何理解《欧盟第2001/29/EC号指令》第5(2)和(3)条的规定作出初步裁定。

【结论】

欧洲法院在裁定中解释,从《欧盟第2001/29/EC号指令》有关作者复制传播权的限制和例外的规定内容可以看到,该指令并未要求实现“完全统一”。因此,允许成员国在本国执行上述指令要求时有一定的酌处权。但同时,法院也一再强调,成员国在实施《欧盟第2001/29号指令》第5(2)和(3)条规定的例外与限制的酌处权,必须在欧盟法律规定的限制范围内行使——并非在任何情况下,成员国都可以自由地、以任何方式确定这些例外或限制的使用条件。

事实上,欧盟法律的要求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成员国的酌处权:

(1) 成员国在其本国法中规定的任何限制和例外情况,必须符合欧盟指令第5(2)和(3)条规定的全部条件;

(2) 成员国相关立法必须遵守欧盟法律的一般原则,包括相称原则,也即成员国可以采取的措施必须能够实现《欧盟第2001/29号指令》规定的目的,并且不得超出实现该目标所必需的范围;

(3) 成员国规定的例外与限制不得违背《欧盟第2001/29号指令》的立法目的——该指令前言第1和第9自然段表明,(本指令)旨在为作者提供高度权利保护并确保内部市场正常运行;

(4) 成员国在确保例外与限制规定的效力同时,还必须遵守欧盟指令的宗旨——保持不同权利人之间、权利人与利害关系人之间、以及著作权人与受保护作品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5) 成员国的酌处权,还须符合该指令第5(5)条的规定,即设置的限制和例外只能在特定特殊情况下适用、不得与正常使用作品相冲突、并不得不当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6) 成员国执行欧盟法律规定时还应遵守《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的原则,即成员国在将《欧盟第2001/29号指令》第5(2)和(3)条的例外与限制转化为本国法时,确保根据指令的解释,公平平衡欧盟立法者要求保护的各种基本权利。

至于新闻自由和信息自由等基本权利能否构成《欧盟第2001/29/EC号》第5(2)和(3)条规定的限制与例外情形之外的正当理由,欧洲法院明确,正如其在类似争议中曾多次指出的,《欧盟第2001/29号指令》第5(2)和(3)条规定的例外与限制情形,属于穷尽列举。该指令前言第3和第31自然段指出,其立法宗旨在于平衡各项权利利益,一方面是《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第17(2)条规定的权利人的著作权及相关权等知识产权,而另一方面则是该宪章第11条规定的受保护作品使用人的利益和基本权利,特别是表达自由和信息自由等权利。因此,《欧盟第2001/29号指令》在确保保护作者专有权的同时,还应在严格限定的情形下,保护作品使用人的表达自由和信息自由等基本权利。如果允许每个成员国在《欧盟第2001/29号指令》第5(2)和(3)条规定的例外与限制情形之外,自由设置其他例外情形,将危害该指令统一协调著作权及相关权的效力,以及该指令所追求的法律确定性目标。因此,新闻自由和信息自由本身不能成为《欧盟第2001/29/EC号》第5(2)和(3)条规定的限制与例外情形之外的正当理由。

最后,《欧盟第2001/29/EC号》第5(3)(c)条要求使用相关作品“应与时事报道有关”,但并未要求事先取得作者同意,因此,为信息自由目的而使用受著作权保护作品,在保障作者署名权的前提下,可无需取得作者事先许可。而为引用目的的使用,应限于实现引用目的的必要内容,并且被引用内容须为已经权利人同意而公开,至于引用的具体方式(插入可查看下载被引用文章的超链接,或者以脚注、尾注形式直接显示被引用内容等),只要符合合理适当引用原则即可。因此,应由受理法院根据案件全部事实,判断争议行为是否属于符合法律要求的著作权行使的例外或限制情形。

【评述】

从著作人身权方面考虑,本案裁定也很有意义。本案中,作者对于已公布文章内容的态度发生了改变。《西班牙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作者“在向出版发行人支付相应损失后,可出于知识或信念改变的原因,要求撤回已公布的作品”,这是作者的一项固有和不可被剥夺的权利。

编译:刘丹,艾萨博睿法律顾问 来源:艾萨博睿(ELZABURU)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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