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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商标保护制度
日期:2026-09-30    |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    阅读:6
法国

法国商标保护


一、制度概况


法国实行以注册取得商标权为原则的商标保护制度。根据《法国知识产权法典》(Code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商标所有权原则上通过注册取得,注册商标权人在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内享有商标专有权。未经注册的商业标志原则上不能取得完整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法国法律仍通过在先权利制度、驰名商标保护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制度,为符合条件的未注册标志提供一定程度的保护。(法律法国)


法国国家工业产权局(Institut national de la propriété industrielle,INPI)是法国负责工业产权事务的主要行政机构,负责商标、专利和外观设计等工业产权的申请、注册及相关行政程序,并承担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和信息化管理等职能。


法国商标制度同时与欧盟商标制度及马德里国际注册体系相衔接。申请人可以根据所需保护范围,选择申请法国国家商标、欧盟商标或者通过马德里体系指定法国。


二、商标保护制度


(一)可注册的商标标志


根据《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商标是能够将自然人或者法人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主体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的标志,并且该标志应当能够以清晰、准确、明确、易于获取、易于理解、持久和客观的方式在法国国家商标注册簿中表示。(法律法国)


法国可以注册的商标包括文字、名称、字母、数字、图形以及其他具有识别功能的标志,也包括声音、形状、颜色组合以及其他符合商标表示要求的非传统商标。


(二)商标注册条件


商标注册主要需要满足显著性以及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在先权利要求。


首先,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能够使相关公众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缺乏显著性的标志、仅由商品或服务通用名称构成的标志,以及仅直接描述商品或服务性质、质量、数量、用途、价值、地理来源或者其他特征的标志,原则上不得注册。对于因缺乏显著性、描述性或者已经成为通常使用标志而被排除的商标,其显著性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实际使用取得。(法律法国)


其次,法律对某些特定标志规定了绝对驳回理由,主要包括:


1. 不具有商标构成要件或者缺乏显著性的标志;

2. 仅由描述商品或服务特征的元素构成的标志;

3. 仅由已经成为商品或服务通用名称的元素构成的标志;

4. 商品本身性质所决定的形状、获得技术效果所必需的形状,或者赋予商品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或其他特征;

5. 未经授权而包含《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三所保护的国家徽章、旗帜、官方检验印章或者国际组织徽记的标志;

6. 违反公共秩序或者法律禁止使用的标志;

7. 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者地理来源产生误认的标志;

8. 与受法律保护的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葡萄酒传统名称、传统特色产品名称等相冲突的标志;

9. 在特定情况下与受保护的植物品种名称相冲突的标志;

10. 申请人具有恶意的商标申请。(法律法国)


(三)在先权利及驰名商标


法国商标注册还受到在先权利制度的限制。可能阻止商标注册或者导致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的在先权利包括在先注册商标、驰名商标、企业名称、商号、地理标志、著作权、外观设计权以及他人的姓名、化名、肖像等依法受到保护的权利。


符合《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条件的驰名商标,即使尚未在法国完成注册,也可以在法定条件下获得保护。驰名商标的保护主要通过具体案件中的行政或者司法程序实现,不能简单理解为所有未注册的知名商业标志均自动享有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权利。


(四)商标类型


法国商标主要包括普通商标、集体商标和保证商标。


普通商标用于区别特定企业的商品或服务。


集体商标由团体或者组织持有,并按照规定供其成员使用,以表明成员资格或者共同特征。


保证商标用于证明商品或者服务符合特定的质量、材料、制造方式或者其他规定标准,由具有相应监督能力的主体进行管理和控制。


三、注册商标的权利


商标注册赋予权利人在指定商品或服务范围内的商标专有权。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他人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标志并用于相同商品或服务,或者使用相同、近似标志并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从而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可能的,原则上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法律法国)


对于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权利人还可以阻止他人在不同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标志,以防止对商标显著性或者声誉造成损害或者对其声誉进行不当利用。


法国同时实行商标权利用尽原则。商标权人或者经其同意的主体将商品首次投放欧洲经济区市场后,原则上不能仅以商标权为由阻止商品在欧洲经济区内进一步流通;但是,如果存在正当理由,特别是商品在投放市场后其状况发生改变或者受到损害,商标权人仍可以反对后续商业流通。


四、商标注册程序


在法国取得商标保护主要有三种途径:


1. 直接向法国国家工业产权局(INPI)申请法国商标;

2. 向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申请欧盟商标;

3. 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体系指定法国或者欧盟。


根据《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制度,申请人在中国等《巴黎公约》成员国或者符合相关国际规则的国家首次提出商标申请后,可以在6个月内向法国提出相同商标申请并要求优先权。INPI目前明确说明,在巴黎联盟成员国或者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首次申请后6个月内向法国申请,可以保留首次申请日作为优先权日。(法国国家工业产权局)


(一)商标检索


申请人在提交商标申请前,应当对拟申请商标进行可用性检索,以了解是否存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在先商标及其他在先权利。INPI通过DATA INPI等数据库提供商标查询服务,也可以结合EUIPO的eSearch plus、TMview以及WIPO相关数据库进行检索。


商标检索并非强制程序,但提前进行检索有助于发现潜在的在先权利冲突,降低申请遭到异议、驳回或者后续无效程序的风险。INPI也明确建议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检查商标的有效性和可用性。(法国国家工业产权局)


(二)确定商品和服务类别


申请人应当明确商标拟保护的商品和服务,并按照《尼斯分类》确定相应类别。法国商标保护范围原则上以申请中列明的商品和服务为限,因此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应合理确定保护范围。


商标申请提交后,原则上可以限制或者缩减商品和服务范围,但不能通过原申请增加新的商品或服务;如果需要扩大保护范围,通常需要另行提出新的商标申请。


(三)提交申请


法国商标申请目前通过INPI的在线电子程序提交。申请人应当提交商标标志、申请人信息以及拟保护的商品和服务等必要资料,并缴纳相应申请费用。


INPI收到申请后,会向申请人发送电子回执,其中载明申请号和申请日等重要信息。申请日对于确定商标权利先后及优先权具有重要意义。


(四)形式及实质审查


INPI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申请文件是否符合形式要求、商品和服务表述是否符合要求,以及商标是否存在绝对驳回理由等。


法国现行制度下,INPI主要审查商标的绝对理由;对于在先商标等相对权利,原则上由在先权利人通过异议、无效等程序提出。该制度与法国2019年商标法改革后的程序体系相一致。(法律法国)


(五)商标申请公开及异议


商标申请经受理后将通过法国工业产权公报(BOPI)等方式公开。


在先权利人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体可以在商标申请公开后提出异议。现行制度下,异议期限为申请公布后2个月。异议可以基于在先商标权、驰名商标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在先权利提出。(法国国家工业产权局)


INPI审查异议时,会向申请人提供答辩机会,并根据双方提交的意见和证据作出决定。对于INPI的相关决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国法律规定申请司法救济。


(六)注册


如果商标不存在导致驳回的绝对理由,且异议程序不存在阻碍注册的情形,INPI将完成商标注册并在BOPI公布注册信息。


商标注册后,INPI向权利人提供相应的注册证明。商标权自注册取得,且其保护范围以注册所指定的商品和服务为限。(法律法国)


五、商标保护期限


法国注册商标的保护期为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可以无限次续展,每次续展10年。


商标权人可以在注册期满前一年内办理续展。若未在正常期限内办理,还可以在期满后的6个月宽限期内续展,但需要缴纳相当于正常续展费用50%的逾期附加费。(法国国家工业产权局)


需要注意的是,商标续展原则上只能维持原有商标保护范围,若需要改变商标标志或者增加新的商品、服务范围,应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申请新的商标。(法国国家工业产权局)


六、主要费用


根据INPI自2026年4月27日起适用的收费标准,法国商标主要费用如下:(法国国家工业产权局)


项目 费用(欧元)

普通商标申请,第1类 190

第2类及以后,每增加1类 +40/类

集体商标或保证商标,第1类 350

集体商标或保证商标,第2类及以后 +40/类

异议 400

异议中每增加1项在先权利 +150

无效或撤销请求 600

无效程序中每增加1项在先权利 +150

普通商标续展,第1类 290

第2类及以后,每增加1类 +40/类

逾期续展附加费 应缴续展费用的50%


与原资料相比,目前法国已经不再采用“3类以内210欧元、超过3类每类42欧元”的旧收费模式,而是按照第1类190欧元+每增加1类40欧元计算;续展则为第1类290欧元+每增加1类40欧元。(法国国家工业产权局)


七、制度特点


法国商标制度以注册取得商标专有权为核心,同时通过驰名商标、企业名称、商号、地理标志、著作权、外观设计权及姓名、肖像等在先权利制度,对未注册标志及其他相关权益提供补充保护。


法国商标注册实行国家注册与欧盟、国际注册体系并行的制度。申请人既可以直接向INPI申请法国商标,也可以通过EUIPO取得覆盖法国的欧盟商标保护,或者通过马德里体系指定法国或欧盟。


在审查机制方面,INPI主要负责绝对理由审查,而在先权利冲突主要通过异议和无效程序解决。商标注册后保护期为10年,并可以无限续展。整体制度与欧盟商标法保持较高程度的一致性,同时保留法国国家商标制度自身的注册和行政程序。(法律法国)

原文链接:https://ipr.mofcom.gov.cn/hwwq_2/zn/Europe/Fra/TM.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