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司法体系实行普通司法与行政司法并行的“双轨制”。普通司法法院主要处理民事、商事和刑事纠纷,行政法院主要处理行政机关及公共行政行为产生的争议。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原则上属于普通司法法院管辖,其中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由依法指定的专门法院集中管辖。
法国知识产权司法救济主要包括民事救济、刑事处罚、海关执法以及行政决定的司法救济等。法国知识产权法典(Code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对专利、商标、外观设计、著作权、植物品种权等不同类型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侵权责任和救济措施。
1. 法院体系
(1)普通司法法院
法国普通司法法院主要包括:
* 一级法院,包括司法法院(Tribunal judiciaire)、商事法院、劳动法院等;
* 上诉法院(Cour d’appel);
* 最高法院(Cour de cassation)。
原法国的“大审法院(Tribunal de grande instance,TGI)”和“基层法院(Tribunal d’instance,TI)”已经于2020年合并为司法法院(Tribunal judiciaire),因此原资料中的法院名称已经过时。
知识产权侵权民事案件原则上由依法具有知识产权专门管辖权的司法法院审理,其中巴黎司法法院在大量知识产权案件中承担集中管辖职能。案件可以根据法国民事诉讼规则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原则上仅审查法律适用,而不重新审理案件事实。(justice.fr)
(2)最高法院
法国最高法院(Cour de cassation)是普通司法体系的最高审级。其主要职责是审查下级法院是否正确适用法律,而不是重新评价案件事实。
如果最高法院认为下级法院存在法律适用错误,可以撤销相关判决,并根据具体情况将案件发回其他法院重新审理;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也可以不发回而直接作出终局处理。
(3)行政法院
行政法院体系独立于普通司法法院,主要处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及其他行政争议。
对于知识产权领域,行政法院并非通常的侵权案件审判机关。涉及法国国家工业产权局(INPI)行政决定的救济,则由法律规定的司法法院和上诉法院负责。例如,当事人对INPI在商标、专利等程序中作出的特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巴黎上诉法院(Cour d’appel de Paris)**提起救济。INPI目前明确规定,专利异议决定以及商标无效、撤销等决定均可依法向相应上诉法院提出救济。(inpi.fr)
2. 民事救济
(1)可以提起侵权诉讼的主体
知识产权侵权民事诉讼原则上可以由知识产权权利人提起。根据具体知识产权类型,具有相应诉权的主体还可能包括:
* 知识产权所有人;
* 在符合法律或者许可合同条件下的独占被许可人;
* 集体管理组织或者依法负责相关权利保护的机构;
* 集体商标、保证商标或者地理标志的相关权利主体。
例如,法国知识产权法典规定,注册商标侵权诉讼原则上由商标权人或者在符合法定条件下的被许可人提起;外观设计侵权诉讼则主要由外观设计权人提起,独占被许可人在权利人经催告后仍未起诉时,可以依法提起诉讼。(legifrance.gouv.fr)
(2)损害赔偿
法国知识产权法对损害赔偿采取综合计算方式。法院通常会考虑:
1. 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销售损失、利润损失等;
2. 权利人遭受的精神损害;
3. 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包括因侵权节省的研发、生产、营销等成本。
在部分知识产权案件中,权利人还可以请求法院采用法定的一次性赔偿方式。以专利侵权为例,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确定一笔不低于假设许可费的赔偿金额,并另行考虑精神损害。(legifrance.gouv.fr)
(3)召回、销毁和没收
对于被认定为侵权的产品以及主要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材料、工具,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责令:
* 从商业流通渠道召回;
* 永久退出商业流通;
* 销毁;
* 没收并交付权利人。
法院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命令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相关措施原则上由侵权人承担费用。(legifrance.gouv.fr)
(4)禁令及临时措施
在侵权诉讼过程中,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采取临时或者保全措施,包括禁止继续实施侵权行为、扣押相关产品和证据等。
法国知识产权法还规定了专门的侵权证据保全程序(saisie-contrefaçon)。权利人可以依法申请对涉嫌侵权的产品、文件、设备和相关信息进行查封、扣押或者描述,以固定侵权证据。这一程序是法国知识产权诉讼中较为重要的证据收集机制。
采取侵权证据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实体诉讼,否则相关措施可能失效。
(5)公布判决
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命令侵权人承担判决公布费用,并在指定的报纸、期刊或者网络平台公布全部或者部分判决内容。相关措施可以作为侵权民事责任的一部分。法国知识产权法典明确允许法院命令公布判决,并由侵权人承担相应费用。(legifrance.gouv.fr)
(6)其他措施
根据侵权性质及适用的知识产权法律,法院还可以采取停止侵权经营、没收侵权所得以及其他必要措施。
(7)民事诉讼时效
法国知识产权侵权民事诉讼一般适用5年时效。需要注意的是,现行法律并非简单规定“自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而是通常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后一个使其能够行使权利的事实之日起计算。
例如,法国专利侵权诉讼适用5年时效,商标和外观设计侵权诉讼同样采用类似规则。(legifrance.gouv.fr)
此外,专利无效之诉目前不受一般5年诉讼时效限制。(legifrance.gouv.fr)
3. 刑事处罚
法国知识产权法同时设置民事和刑事责任。不同知识产权类型的刑事责任有所不同,其中版权、商标、外观设计等领域对故意实施的商业性侵权行为规定了较为明确的刑事处罚。
(1)专利侵权
法国专利侵权原则上属于民事侵权,但《知识产权法典》对部分与专利权有关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
对于特定违反专利法规定、非法利用专利权或者违反有关国家安全、国防利益规定的行为,可以依法承担罚金或者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普通专利侵权并非当然构成刑事犯罪,不能将专利侵权的一般民事责任与专门规定的刑事犯罪混同。法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典》将专利侵权的一般责任规定在民事诉讼部分。(legifrance.gouv.fr)
(2)注册外观设计侵权
故意侵犯注册外观设计权,在符合《知识产权法典》规定的构成要件时可以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有组织团伙实施等加重情形,刑罚进一步提高。法人还可以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并可能受到禁止经营等附加处罚。
(3)商标侵权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716-10条规定了注册商标刑事犯罪。典型行为包括:
* 无正当理由持有、进口或者出口带有假冒商标的商品;
* 提供销售或者销售带有假冒商标的商品;
* 未经权利人许可复制、仿制、使用、附加或者修改注册商标;
* 明知情况下提供与消费者要求不同、但使用相关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
一般情况下,上述犯罪最高可处3年有期徒刑和30万欧元罚金;如果犯罪行为由有组织团伙实施、通过在线公共通信网络实施,或者涉及危害人类或动物健康、安全的商品,最高刑罚提高至7年有期徒刑和75万欧元罚金。(legifrance.gouv.fr)
(4)著作权侵权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将未经授权复制、传播、销售、进口、出口或者持有侵权复制品等行为规定为犯罪。
一般版权侵权犯罪可处3年有期徒刑和30万欧元罚金;有组织团伙实施的,最高可提高至7年有期徒刑和75万欧元罚金。(legifrance.gouv.fr)
对于规避保护版权和邻接权的技术措施、提供用于规避技术措施的设备或者服务等行为,法律还规定了相应刑事处罚。
(5)植物品种权侵权
法国对植物品种权设有专门保护制度。故意侵犯植物品种权的行为可以承担刑事责任,具体处罚根据侵权行为及是否存在加重情节确定。
对于涉及国家国防利益等特殊情形,相关行为还可能适用更为严格的刑事规定。
(6)商业秘密
法国商业秘密保护主要依据《商业秘密保护法》以及《知识产权法典》相关规定,并结合《刑法典》处理涉及欺诈、违反职业保密义务、侵犯通信秘密或者非法进入计算机系统等行为。
对于商业秘密本身的非法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主要责任形式通常为民事责任;如果行为同时符合欺诈、违反保密义务、计算机犯罪等刑事犯罪构成,则可能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因此,原资料将商业秘密一般性侵权直接概括为“2年有期徒刑并处3万欧元罚金”,表述过于绝对,应根据具体犯罪构成分别判断。
4. 行政及其他救济机制
(1)对INPI决定的司法救济
法国国家工业产权局(INPI)负责商标、专利、外观设计等工业产权的注册和部分行政争议程序。
对于INPI在异议、商标无效或撤销、专利异议等程序中作出的决定,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巴黎上诉法院提起司法救济。该救济并非一般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而是针对INPI行政决定的司法审查。
例如,INPI的专利异议决定可以向巴黎上诉法院提出救济;INPI也明确规定,商标无效及撤销程序的决定可以依法向上诉法院提出救济。(inpi.fr) (inpi.fr)
(2)海关执法
法国海关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采取扣留措施。
对于商标、外观设计等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依法向海关提出相关申请,使海关在边境检查过程中对涉嫌侵权货物采取留置、通知权利人和其他法定措施。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对外观设计等权利的海关扣留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legifrance.gouv.fr)
(3)侵权证据保全
法国知识产权制度特别重视通过司法程序固定侵权证据。权利人可以依法申请实施侵权证据保全,对涉嫌侵权产品、生产设备、销售文件、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查验、描述、扣押或者复制。
该制度可以在正式侵权诉讼之前或者诉讼过程中使用,是法国知识产权诉讼中重要的证据取得机制。
5. 制度特点
法国知识产权司法救济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 普通司法与行政司法分立。 普通法院主要处理知识产权侵权民事及刑事案件,行政法院主要处理一般行政争议。
2. 知识产权案件具有专业化管辖特点。 法国已经以司法法院取代原有的大审法院和基层法院,并通过专门管辖规则集中处理知识产权案件。
3. INPI行政决定可以获得司法审查。 对INPI在工业产权程序中作出的特定决定,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巴黎上诉法院提起救济。
4. 民事救济措施较为全面。 除损害赔偿外,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采取禁令、侵权产品召回、退出商业流通、销毁、没收以及判决公布等措施。
5. 侵权证据保全制度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侵权证据保全程序,权利人可以依法取得涉嫌侵权的产品、设备、文件和其他证据,为后续诉讼提供依据。
6. 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并行。 专利侵权一般以民事责任为主,而版权、商标、注册外观设计等领域的特定故意商业侵权行为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7. 侵权诉讼一般适用5年时效。 时效通常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后一个使其能够行使权利的事实之日起计算,而非简单从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legifrance.gouv.fr)
原文链接:https://ipr.mofcom.gov.cn/hwwq_2/zn/Europe/Fra/J_remedy.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