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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专利保护制度
日期:2026-09-28    |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    阅读:5
意大利

意大利通过专利制度保护技术创新,为解决特定技术问题而提出的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并能够工业应用的产品、方法及相关技术方案提供专利保护。专利权属于排他性权利,权利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排除未经许可的第三方实施受保护的发明。


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权本身并不等同于权利人对相关技术享有不受限制的“自由实施权(libertà di uso)”。专利主要赋予权利人排除他人实施其发明的权利,权利人自身实施该技术仍可能受到其他专利、监管要求或其他法律权利的限制。


对于产品发明,专利权人可以禁止未经许可的第三方生产、使用、销售、许诺销售或者进口该专利产品;对于方法发明,可以禁止未经许可的第三方实施该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许诺销售或者进口直接通过该方法获得的产品。


意大利专利制度主要由《工业产权法典》(Codice della Proprietà Industriale,CPI)以及相关实施法规构成,并与《欧洲专利公约》(EPC)、《专利合作条约》(PCT)等国际制度衔接。意大利现行主管机构为企业与“意大利制造”部(Ministero delle Imprese e del Made in Italy,MIMIT)下属的意大利专利商标局(Ufficio Italiano Brevetti e Marchi,UIBM)。UIBM负责意大利国家专利、商标及外观设计等工业产权事务,并负责欧洲及国际专利申请相关的部分国家程序。(意大利外贸局)


1. 意大利专利商标局(UIBM)

意大利专利商标局(UIBM)隶属于MIMIT的工业产权总局(Direzione Generale per la Proprietà Industriale),负责国家层面的专利、实用新型、商标和外观设计等工业产权事务,包括专利申请审查、权利授予、国际及欧洲专利相关事务以及部分工业产权行政程序。(意大利外贸局)

目前,意大利专利申请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交:

* 通过UIBM在线系统电子提交;

* 向商会(Camera di Commercio)提交纸质申请,由其转交UIBM;

* 按规定向UIBM邮寄纸质申请。

UIBM同时提供专利数据库,可以查询意大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以及PCT进入意大利国家阶段等相关申请信息。(意大利外贸局)


2. 专利申请条件


2.1 专利类型

意大利国家专利制度主要包括:

类型 保护对象 保护期限

工业发明专利(Brevetto per invenzione industriale) 具有技术创新性的产品、方法及其改进 自申请日起20年

实用新型专利(Modello di utilità) 能够使机器、设备、工具或物品具有特定效能或使用便利性的技术改进 自申请日起10年

工业发明专利主要针对能够解决技术问题的新技术方案;实用新型则主要针对产品结构、形态或构造方面能够提高使用效能或便利性的改进。(意大利外贸局)


2.2 工业发明专利的授权条件

一项工业发明原则上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属于可获得专利保护的技术发明;

2. 具有新颖性,即在申请日或有效优先权日前尚未成为现有技术;

3. 具有创造性,即对于相关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并非显而易见;

4. 具有工业实用性,能够在工业领域制造或者使用;

5. 说明书公开充分,使相关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该发明;

6. 权利要求清楚、简洁,并得到说明书支持;

7. 发明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公共秩序或公认的道德原则。


2.3 实用新型的授权条件

实用新型主要适用于机器、设备、工具及其他工业产品的结构或构造改进,应当能够赋予产品特别的效能或者使用便利性,并符合相应的新颖性、独创性及工业应用要求。


2.4 不予专利保护的主要客体

意大利工业产权制度对部分客体排除专利保护,主要包括:

* 科学发现、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

* 美学创作;

* 单纯的智力活动、游戏或经营活动的计划、规则和方法;

* 计算机程序本身,但具有技术特征并产生进一步技术效果的计算机实施发明可以获得专利保护;

* 单纯的信息展示;

* 违反公共秩序或公认道德原则的发明;

* 人体本身以及单纯发现的人体组成部分,包括单纯发现的基因序列或部分基因序列;

* 人体或动物的治疗、外科手术及诊断方法;

* 植物品种、动物品种以及法律规定的某些主要依靠生物学过程获得的植物或动物生产方法。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意大利对生物技术发明采取较为细化的规定。单纯发现人体内的天然基因序列不能获得专利,但通过技术方法从人体中分离出来或者以其他技术方式产生、并具有明确功能及工业应用的生物材料或人体组成部分,在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成为专利保护对象。(意大利工业和商业部)

对于计算机软件,意大利与欧洲专利制度均采取“软件本身排除、具有技术效果的计算机实施发明可以获得保护”的原则。(epo.org)


3. 专利申请程序

3.1 申请及优先权

申请人可以直接向UIBM提交意大利国家专利申请,也可以通过PCT途径进入意大利国家阶段。

意大利依据《巴黎公约》承认12个月的优先权期限。申请人在首次申请后12个月内向意大利或其他国家提交相同发明的后续申请,可以依法要求享有首次申请的优先权。(意大利专利和商标局)

意大利专利申请主要包括:

* 专利申请书;

* 发明名称;

* 说明书;

* 权利要求书;

* 摘要;

* 必要时提交附图;

* 优先权文件(如要求优先权);

* 其他法定文件及费用缴纳凭证。

申请人还可以针对同一技术方案同时提交工业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由UIBM根据法律规定确定相应的保护形式;两类申请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相互转换。(Camera di Commercio Gran Sasso)


3.2 形式审查及国防审查

申请提交后,UIBM首先进行申请文件的形式和可受理性审查。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军事利益的申请还可能接受相关保密审查。

申请人应当保证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等文件满足法定形式要求。权利要求应当明确界定请求保护的技术特征,并由说明书充分支持。(意大利专利和商标局)


3.3 现有技术检索

意大利国家发明专利申请采用与欧洲专利局(EPO)合作的现有技术检索机制。UIBM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提交EPO进行检索,并根据检索结果开展后续实质审查。

如果申请人提交权利要求书的英文译文,可以免费进行EPO检索;如果未提供英文权利要求,则需缴纳200欧元的检索费用。(意大利外贸局)

检索报告可以帮助申请人了解相关现有技术,并根据审查意见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或者提交意见陈述。


3.4 专利公开

专利申请原则上在申请日或者有效优先权日起满18个月后向公众公开。

申请人可以请求提前公开,但申请一般不得早于申请日起90日公开。(意大利外贸局)

专利申请公开后,相关申请文件可以通过UIBM数据库查询。


3.5 实质审查及授权

UIBM根据申请文件、EPO检索报告以及申请人的意见和修改,对发明的可专利性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工业实用性、说明书公开充分性以及权利要求的清楚性和支持性等。

如果审查发现问题,UIBM可以向申请人发出审查意见,申请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复、修改申请文件。符合授权条件的,由UIBM作出授权决定并颁发专利证书;不符合条件且申请人未能克服相关缺陷的,申请可能被驳回。(意大利外贸局)

对于UIBM的相关决定,申请人可以依法向复审委员会(Commissione dei Ricorsi)提起救济,并在符合法律条件的情况下进一步向意大利最高法院(Corte di Cassazione)寻求司法救济。


3.6 专利权生效

工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20年,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10年,均不能通过普通续展方式延长。(意大利外贸局)

专利申请在依法公开后,可以产生一定的临时保护效果;申请人还可以依法向涉嫌侵权的第三方进行通知,使其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承担相应责任。(意大利专利和商标局)


4. 欧洲专利、PCT及统一专利途径

在意大利获得专利保护,可以采用国家、欧洲及国际等不同途径:

1. 意大利国家专利:直接向UIBM提交申请;

2. PCT国际申请:通过PCT程序进入意大利国家阶段;

3. 欧洲专利:向欧洲专利局(EPO)提交欧洲专利申请,授权后在意大利生效;

4. 统一专利(Unitary Patent):欧洲专利授权后,可以按照统一专利制度申请统一效力。

意大利是欧洲专利体系成员,也是统一专利制度的参与国。目前统一专利实际覆盖18个已批准《统一专利法院协定》的欧盟成员国,其中包括意大利。统一专利由EPO集中管理,可以作为传统欧洲专利在多个国家分别生效之外的另一种保护路径。(epo.org)

意大利自2023年工业产权法改革后,还允许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意大利国家专利与在意大利生效的欧洲专利或统一专利同时存在,这改变了此前较为严格的“双重保护”限制。(epo.org)

对于传统欧洲专利在意大利的生效,权利人原则上需要按照意大利规定向UIBM提交相应的意大利语文本;如果申请统一效力,则适用统一专利制度下的集中登记和管理机制。(epo.org)


5. 专利实施及强制许可

意大利专利制度要求专利发明得到实际实施。根据现行规定,自专利授权日起3年,或者自专利申请日起4年(以较晚届满者为准)后,如果专利权人或者其被许可人没有实施发明,或者实施程度与意大利的实际需求严重不相称,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授予第三方强制许可。

现行制度下,“实施”并不局限于必须在意大利境内自行生产,也包括在法律规定条件下生产或者从欧盟、欧洲经济区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进口相关产品。若在取得首个强制许可后两年内仍未实施发明或者实施程度严重不足,专利还可能面临权利终止。(Normattiva)

因此,原有“必须在意大利境内至少实施一次,否则三年后即可撤销专利”的表述已不够准确,应按照现行《工业产权法典》关于实施期限、实施地域及强制许可的具体规定理解。


6. 专利侵权及救济

专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寻求救济,包括请求停止侵权、采取临时禁令等措施,并可根据实际损害情况请求损害赔偿。

意大利还建立了针对假冒和侵权产品的海关执法机制,权利人可以依据相关欧盟及意大利法律申请海关采取措施,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实施查扣等边境保护措施。

UIBM还负责部分专利权的无效、终止及相关行政事务;其内部相应部门负责专利失效以及复审委员会相关程序。(意大利外贸局)


7. 费用

意大利专利费用主要包括申请费、检索费用、超额权利要求费用以及后续维持费用。MIMIT现行页面显示,电子提交工业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申请的基本费用为50欧元;纸质申请基本费用为120欧元。工业发明专利如未提交英文权利要求,需要缴纳200欧元的EPO检索费用。(意大利外贸局)


7.1 工业发明专利主要费用

项目 金额

电子申请基本费用 50欧元

纸质申请,文件总计不超过10页 120欧元

纸质申请,11—20页 160欧元

纸质申请,21—50页 400欧元

纸质申请,超过50页 600欧元

超过10项权利要求,每项增加 45欧元

未提交英文权利要求时的检索费 200欧元

第5年维持费 60欧元

第6年 90欧元

第7年 120欧元

第8年 170欧元

第9年 200欧元

第10年 230欧元

第11年 310欧元

第12年 410欧元

第13年 530欧元

第14年 600欧元

第15—20年,每年 650欧元

工业发明专利前四年的维持费用已经包含在申请阶段的费用中,第5年起需要逐年缴纳维持费。逾期缴费的,可以在规定的6个月宽限期内补缴,并缴纳100欧元的滞纳金;超过规定期限仍未缴纳的,专利可能终止。(意大利专利和商标局)


7.2 实用新型主要费用

项目 金额

电子申请基本费用 50欧元

纸质申请基本费用 120欧元

第二个五年维持费 500欧元

逾期缴费滞纳金(规定宽限期内) 100欧元

实用新型保护期限为10年,前五年的费用由申请阶段费用覆盖,第二个五年继续维持权利时需缴纳500欧元。(意大利专利和商标局)


8. 制度特点

总体而言,意大利专利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 国家专利、欧洲专利和PCT体系衔接紧密,申请人可以根据目标市场选择国家申请、欧洲申请或国际申请路径;

2. 国家发明专利采用EPO现有技术检索与UIBM实质审查相结合的模式,提高国家专利审查与欧洲专利体系之间的衔接程度;

3. 同时提供工业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保护,适用于不同层次的技术创新;

4. 专利保护期限明确,工业发明专利最长20年,实用新型最长10年;

5. 对专利实施设有法定义务,在长期不实施或者实施明显不足的情况下,可能产生强制许可等法律后果;

6. 欧洲专利和统一专利提供跨境保护渠道。意大利目前属于统一专利实际覆盖的18个成员国之一,企业可以根据商业布局在意大利国家专利、传统欧洲专利和统一专利之间进行选择。(epo.org)


总体来看,意大利形成了以UIBM国家专利制度为基础、EPO欧洲专利体系和PCT国际申请制度相衔接的多层次专利保护体系,为在意大利开展技术研发、产品制造及商业化活动的企业提供了较为完整的专利保护路径。

原文链接:https://ipr.mofcom.gov.cn/hwwq_2/zn/Europe/Ita/Patent.html